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提高政府公信力执行力,进一步落实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根据中央、北京市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政策解读
(一)政策解读的范围
主动公开的政策性文件,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政策解读。
1.行政规范性文件;
2.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强的重要政策性文件;
3.其他需要解读的政策性文件。
(二)政策解读的主体
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起草部门是政策解读工作的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政策性文件的解读工作。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
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为政策解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政策解读;多个部门共同起草的,牵头部门为政策解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政策解读。
(三)解读材料的内容
起草政策性文件的同时,要同步起草政策解读方案和政策解读文件。
政策解读方案应当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经办人及联系方式等。
政策解读文件内容要权威、全面、准确,内容应当包括政策性文件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政策性文件的工作目标、主要内容、适用范围、特色亮点、落实措施、办事指引,对调整对象产生的影响,与原政策的区别,以及关键词解释等,要结合案例、数据,让群众看得懂、信得过。
(四)解读材料的保密审查
政策解读主体要对政策解读内容进行保密审查。
(五)解读材料的审签
政策解读方案、政策解读文件要与政策性文件同步审签。
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在向区政府报审相关文件时,应当将本部门主要领导审签的政策解读方案、政策解读文件随同政策性文件代拟稿一并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政策解读方案、政策解读文件向区政府报审前,应先报区政府法制办一并审查。报审材料不齐全、解读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区政府办公室不予办理,并退回起草部门重新报审。
(六)解读信息的发布
政策解读信息要与政策性文件同步、关联发布。
(七)政策解读的形式
政策解读形式除文字材料解读外,可采用数字化、图解、图表、音视频、动漫等多样化方式展现,使政策解读更易读、易懂。
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拓展公众喜闻乐见的政策解读形式。
(八)政策解读的渠道
区政府门户网站和各部门网站是政策解读的第一平台,各部门、各街道应当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和各部门、各街道网站政策解读专栏集中发布政策解读信息。
同时,积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刊物、新闻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社区宣传栏,以及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在线访谈、专家解读等渠道和方式发布政策解读信息。
同一政策解读信息通过多种渠道发布的,要确保发布内容的一致性、准确性。
(九)政策解读的舆情回应
各部门、各街道要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关注重要政策性文件和解读信息公开后的社会舆情反映,认真研判,主动跟进、及时回应。发现政策性文件和政策解读信息被误读误解并造成负面影响的,要及时进行回应澄清。
二、公文公开属性管理
(一)公文定义
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等。
(二)保密审查
按照“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公文公开属性前,应严格履行保密审查职责,由单位保密审查机构按照保密审查程序加强公文保密审核把关,有效防止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三)属性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务院、北京市有关规定,公文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或者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应确定为主动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确定不予公开的公文范围;对确定为不予公开的公文,应说明不予公开的法定理由。
不符合主动公开、不予公开情形的公文,可确定为依申请公开。对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公文,行政机关可结合公众实际需要,适时将公文公开属性调整为主动公开。
(四)属性确定流程
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起草部门在《东城区人民政府公文制发申请表》上明确标注公开属性。拟不予公开的,说明法定理由。起草部门报审发文时未明确公文公开属性意见,或者未依法依规说明不予公开理由的,区政府办公室不予收文或不予办理。
(五)公文发布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公文,应当自该公文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政府网站是公文发布第一平台。同时,应充分发挥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政务新媒体等政务公开渠道的公文发布作用,扩大公文发布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主动公开的公文,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向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大厅、区政务服务中心、区档案馆、区图书馆移送纸质文本。
三、重大决策公开
(一)适用范围
区政府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1.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2.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3.决定在东城区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4.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制定应急决策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承办单位的确定与责任
提请区政府会议决策的重大决策事项涉及的主责部门为决策承办单位;决策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牵头部门为决策承办单位。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履行重大决策公开的具体工作。
(三)保密审查
决策承办单位依法对重大决策事项内容进行保密审查,严格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四)公众参与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重大决策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听证、座谈、问卷调查、网上意见征集等方式。
决策承办单位通过上述方式征求到的意见,以及采纳情况、不采纳的理由应向社会公开。
(五)会议公开
对涉及重大决策事项的区政府会议,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会议,增强决策透明度。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出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名单,随同议题文件一同报送。
积极推进会议直播公开,区政府常务会议根据议题情况,经区政府批准,可通过区政府微博、网站进行直播,内容主要包括议题内容、讨论内容、议定结果等,直播可采用文字或视频等方式。
(六)结果公开
重大决策的区政府会议决策结果由决策承办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开。决策结果以文件形式发布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理。
(七)决策实施
决策实施过程中的决策执行评估信息、方案调整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其他
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政策解读、公文公开属性管理、重大决策公开工作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区政府办公室通过第三方评估综合评价各部门、各街道政策解读、公文公开属性管理、重大决策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并纳入政务公开年度绩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