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意见(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4-03-07 15:50    来源:昌平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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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关于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2014年3月7日

关于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的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区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按照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边查边改、建章立制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规范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及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有关要求和区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昌政发〔2010〕24号)精神,结合昌平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健全完善体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要求的决策机制,将“公开、透明、参与、互动”的理念贯穿重大行政决策的全过程,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进一步推进政府决策的公开化、民主化、科学化,努力在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问题上取得新突破,在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上取得新进展,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上取得新成效,为加快建设现代化的京北创新中心、国际科教新城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以科学的决策理论为指导,运用科学的决策方式,选择最佳的决策方案,使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和需要。

  (二)民主决策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切实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充分发扬民主,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决策的渠道,体现和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

  (三)依法决策原则。实现决策依法有据,决策行为和程序依法进行,对违法决策依法追究责任。

  (四)决策公开原则。除依法依纪应当保密的外,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予公开。

  (五)坚持效率原则。适应行政管理的需要,在科学民主的基础上确定合法程序,提高行政决策效率,防止久议不决。

  三、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一)区政府重大行政事项范围包括:

  1.拟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草案、财政年度预决算报告;

  2.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包括全区、区域和行业性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重要专项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年度计划,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安排,重大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措施,主要行业体制改革和区属国有企业改革,重大国有资产处置,有关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预算外大额度资金安排使用等;

  3.涉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包括政府为群众拟办重要实事计划,重要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价格改革及政府定价调价方案,重要民生事项等;

  4.需要由区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行政事项。

  (二)需经市政府批准或者区委、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行政事项,按相应程序报市政府批准或者区委、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区政府行政工作中,日常事务由区长或者主管副区长按照职责分工,依据科学、效率、合法、公平的原则择优决策,并将决策内容向区政府有关会议通报。依法属于区政府组成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决策事项,由其自行依法决策或者决定。

  四、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重大行政事项决策议题应当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审议。重大行政事项决策议题可以由区政府领导提出,也可以由各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或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等提出,由区政府办公室每年年初征集编制《区政府常务会议重要议题计划》。区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的决策,一般按照“提出议题—调查研究—拟订方案—组织论证—征求意见—政府决策—实施反馈”的工作程序进行,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决策准备阶段。

  1.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前期调研制度。重大行政事项决策议题责任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前期调研工作,广泛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并起草决策草案。对较为复杂或存在较大争议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提出两个以上比选方案,并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2.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责任单位将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根据决策事项具体情况,确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有关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征求利益相关主体和其他社会公众的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共政策事项,应当通过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对重大、复杂的决策事项,应当举行专家论证会,邀请区政府顾问、专家或有关研究机构、咨询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

  采用公示方法征求意见的,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主要内容包括:决策事项;依据、理由和说明;反馈意见的方式、时间;应公示的其他内容。公示主要方式包括: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同时在征求意见网页设置群众评论区;在《昌平报》、昌平电视台等区属媒体上公示;在有关公共场所或社区宣传栏公示;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公示。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责任单位具体负责,做好社会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讨论、网上发帖和回帖等工作,正确引导和把握社会公众参与讨论的方式、方法、方向。

  3.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制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决策事项,责任单位应当组织听证,形成听证报告,作为决策依据。

  4.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实施、重大民商事合同、以区政府或者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的,责任单位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应当经过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区政府法制办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材料的合法性、可行性、规范性进行研究审查;根据需要可以开展调研或征求专家及相关部门意见;审查完毕后,出具合法性审查结论并反馈责任单位。

  5.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易引发不稳定问题的,责任单位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应当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

  6.责任单位应当认真收集整理调查研究、听取意见、听证、合法性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环节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社会公众合理意见建议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在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时,应当同时提交决策草案的起草说明。未经征求意见和论证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不得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提交决策阶段。

  1.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经各方面论证和征求意见后,由责任单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区政府,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草案应当写明调查研究、评估论证以及协调情况、主要两种方案的比较分析、决策风险评估、倾向性意见等。

  2.区政府每年从《区政府常务会议重要议题计划》中选取涉及民生领域和公共政策的重大行政事项决策议题,邀请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区政府顾问、居民群众和有关单位代表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每次会议邀请列席人员为10人以下。

  区人大代表由区政府办公室商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负责邀请;区政协委员由区政府办公室商区政协提案委负责邀请;区政府顾问、专家或咨询机构、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利益相关主体、人民团体等的代表由有关部门负责根据需要邀请。

  符合条件要求的本区居民群众可以通过自愿报名方式,申请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会前5日,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报名专栏》发布会议时间、会议内容、居民群众报名方式等信息,接受居民群众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的申请,居民群众报名时须填写基本情况信息表;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有关程序从报名人员名单中抽选,经联系核实后确定,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居民群众代表的通知和落实工作。

  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在会前3日将重大行政决策草案送达应邀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人员。

  3.应邀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人员有权在会议过程中对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但不参与会议的表决;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会议纪律,准时参加会议,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对外泄露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积极向所在单位、社区群众等宣传会议决定,支持和监督有关单位贯彻执行会议作出的决议和决定。

  4.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

  (1)责任单位汇报决策草案的主要内容及起草说明;

  (2)参加区政府常务会议的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发表意见建议;

  (3)应邀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人员发表意见建议;

  (4)区政府领导同志发表意见建议。

  (5)区长作出决策。

  5.除依法不得公开或公开后不利于决策实施和社会稳定的决策事项外,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过程应当通过昌平电视台、昌平广播电视网、昌平政务微博等区属媒体进行报道。有关新闻媒体可以按照规定向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报名后选派记者参加会议,进行有序的采访报道。

  (三)决策执行和反馈阶段。

  1.区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决定,不得推诿、拖延。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应邀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人员对议题所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督促有关部门予以办理,并适时对办理情况进行反馈。

  2.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督查督办制度。围绕落实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决定,建立区政府领导同志跟踪督查制度,区政府领导同志应当及时深入基层一线开展督查调研,及时了解工作进度,协调各方力量,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区政府督查室、区监察局应当按照要求对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决定及时督办,一般工作承办单位的完成时限为7个工作日,周期性较长工作承办单位应当定期向区政府报告阶段落实情况;对推诿扯皮、工作不落实、推进不力的单位及其责任人,要通报批评。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决定,应当及时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向区政协通报,主动接受监督。

  3.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区属媒体上予以公布。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适时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及时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适时提请区政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

  4.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对应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仍作出决策的、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行为,以及对依法应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按照党纪政纪相关规定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区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认识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具体举措,作为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加强依法行政的常态化制度,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紧抓好,真正做到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使各项决策更加符合客观实际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二)要强化制度配套。区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围绕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探索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为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供保障。区政府组成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工作实际,抓紧完善贯彻本意见的具体措施和配套制度,建立健全集中民智、反映民意的决策形成机制,权责明确、高效畅通的决策落实机制,考核严格、纪律严明的决策保障机制,努力形成依靠机制和制度维护群众利益的工作体系。

  (三)要深化政务公开。区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认真贯彻落实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各项措施,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积极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努力提高行政决策透明度。要按照便民、利民的要求,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畅通政府和群众互动渠道,善于从群众来信来访中确立行政决策事项、完善行政决策措施,及时了解群众对行政决策的意见建议,努力扩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度。

  (四)要注重工作实效。区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从实际出发,及时研究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维护和保障群众利益决策机制的新办法、新模式,及时提炼总结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全面提升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特别要防止出现决策脱离实际,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防止出现决策不尊重民意,听取群众意见流于形式、走过场;防止出现决策执行不力,在群众利益上不维护、不作为等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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