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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

日期:2022-09-01 10:00    来源: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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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十、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十一、政府采购情况表

  十二、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表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说明

  第三部分 2021年度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2021年度部门绩效评价情况

第一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报表详见附件。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说明

  一、部门/单位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职责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全院机构13个,其中审判业务部门9个:分别为民一庭、民二庭、刑庭、执行局、行政庭、斋堂法庭、王平村法庭、潭柘寺法庭、立案庭;审判辅助部门2个:分别为审管办、法警队;综合行政部门2个,分别为政治部、综合办公室。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负责审理辖区内刑事、民商事和行政等案件,依法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执行的案件。

  (二)人员构成情况

  行政编制184人,实有人数164人;事业编制13人,实有人数12人。

  二、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1年度收、支总计11337.48万元,比上年减少689.75万元,下降5.73%。

  (一)收入决算说明

  2021年度本年收入合计11042.37万元,比上年减少240.63万元,下降2.13%,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0965.52万元,占收入合计的99.30%;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事业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经营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其他收入76.84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70%。

  (二)支出决算说明

  2021年度本年支出合计10465.76万元,比上年减少265.03万元,下降2.47%,其中:基本支出9022.36万元,占支出合计的86.21%;项目支出1443.39万元,占支出合计的13.79%;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支出合计的0%;经营支出0万元,占支出合计的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支出合计的0%。

  三、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1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计11260.64万元,比上年减少492.06万元,下降4.19%。主要原因: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压缩一般性支出。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0388.91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公共安全支出”9104.02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87.63%;“教育支出”0.54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0.0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75.75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6.5%;“卫生健康支出”608.61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5.86%。。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2021年度决算9104.02万元,比2021年年初预算减少665.90万元,下降6.82%。其中:

  “法院”2021年度决算9104.02万元,比2021年年初预算减少665.90万元,下降6.82%。主要原因: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压缩一般性支出。

  2、“教育支出”2021年度决算0.54万元,比2021年年初预算减少2.16万元,下降80%。其中:

  “进修及培训”2021年度决算0.54万元,比2021年年初预算减少2.16万元,下降80%。主要原因:受疫情影响,部分聚集性培训减少。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2021年度决算675.75万元,比2021年年初预算减少108.05万元,下降13.79%。其中:

  “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 2021年度决算657.67万元,比2021年年初预算减少106.13万元,下降13.89%。主要原因:实际新招录人员较计划减少。

  “抚恤”2021年度决算18.08万元,比2021年年初预算减少1.92万元,下降9.6%。主要原因:根据实际情况列支。

  4、“卫生健康支出”2021年度决算608.61万元,比2021年年初预算减少126.39万元,下降17.2%。其中:

  “行政事业单位医疗”2021年度决算608.61万元,比2021年年初预算减少126.39万元,下降17.2%。主要原因:实际新招录人员较计划减少。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度无此项支出。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情况

  本年度无此项支出。

  七、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基本支出9022.36万元,使用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安排基本支出0万元,其中:(1)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等支出;(2)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等支出;(3)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补助、助学金、奖励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等支出。(4)其他资本性支出包括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等。

第三部分 2021年度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情况

  “三公”经费包括本部门所属1个行政单位、0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0个事业单位。2021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数85.59万元,比2021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年初预算186.01万元减少100.42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用。2021年决算数0万元,与2021年年初预算数持平。主要原因:全市法院财物统一管理后,因公出国境费用安排在市高法本级。

  2.公务接待费。2021年决算数0.75万元,比2021年年初预算数7.04万元减少6.29万元。主要原因:公务接待活动减少。2021年公务接待费主要用于案件审理期间相关人员来访的接待,及其他法院人员业务交流的接待。公务接待42批次,公务接待215人次。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21年决算数84.83万元,比2021年年初预算数178.97万元减少94.14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2021年决算数48.97万元,与2021年年初预算数持平。2021年更新公务用车1辆,车均购置费48.97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21年决算数35.86万元,比2021年年初预算数130万元减少94.14万元,主要原因:受疫情影响,公务出行大幅下降。2021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中,公务用车加油0.01万元,公务用车维修23.08万元,公务用车保险8.20万元,公务用车其他支出4.57万元。2021年公务用车保有量43辆,车均运行维护费0.83万元。

  二、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21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合计1359.09万元,比上年减少57.40万元,减少:公务出行减少,差旅费及公车费用下降。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1年政府采购支出总额810.44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4.41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193.05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602.98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525.12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64.79%,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516.82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63.77%。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2021年车辆43台,905.47万元;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2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0台(套)。

  五、政府购买服务支出说明

  2021年政府购买服务决算533.09万元。

  六、专业名词解释

  1.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2.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3.“三公”经费:是指单位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及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政府采购: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6.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7.“法院”经费:为保障法院司法审判工作运行,用于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和执行活动支出,审判业务用房建设维修和设备购置支出,以及相关业务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化运行管理支出等,包括办案费、场地租赁费、劳务费、司法邮寄费、法律宣传费、诉讼服务、专用的设备购置和维修、审判业务用房和人民法庭设备的购置和维修、审判执行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维护等费用。

  8.公共安全支出:反应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

  9.教育支出:反应政府教育事务支出。

  1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反应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

  11.卫生健康支出:反应政府卫生健康方面的支出。

第四部分 2021年度部门绩效评价情况

  一、部门整体绩效评价报告

  详见附件

  二、“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详见附件

  三、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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