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國家保密標準(以下簡稱標準)作用,方便企業事業單位依據標準開展保密科技産品研製生産,根據保密標準化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標準印發、轉發範圍之外的企業事業單位申領、使用保密科技産品類標準的管理。
第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申領標準應當以研製生産保密科技産品為目的。
第四條 國家保密局主管全國標準申領工作,各省級保密局主管本地區的標準申領管理工作。
第五條 保密資質單位可以申領涉密、內部級保密科技産品類標準。非保密資質單位符合下述條件的,可以申領內部級保密科技産品類標準: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董(監)事會人員、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從事相關業務的人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或者長期居留許可,與境外及港、澳、臺人員無婚姻關係,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無外國投資者直接投資,且通過間接方式投資的外國投資者在申領單位中的出資比例最終不得超過20%;申領單位及其股東的實際控制人不得為外國投資者,外國投資者在申領單位母公司中的出資比例最終不得超過20%;
(四)3年內未被吊銷保密資質,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無犯罪記錄且未被列入失信人員名單;
(五)具有良好的資信、履約能力,依法納稅,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無重大品質、生産安全等事故,無不正當競爭行為;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保密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申領保密科技産品類標準的單位,應當具有與所申領標準相關的通用安全産品並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設立或者授權的檢測機構檢測通過並銷售1年以上,或者具有與所申領標準相關的專利、軟體著作權等研究成果。
第七條 申領單位申領標準的,應當填寫《國家保密標準領取申請書》,並將保密承諾書及相關證明材料一併報送註冊地所在省級保密局。
第八條 各省級保密局收到標準申領材料後,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要求及時對申領材料進行審查,並於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審查通過的,各省級保密局應當及時通知申領單位領取相關標準;審查不通過的,各省級保密局應當及時向申領單位告知結果及原因。
第九條 申領單位應當指派專人持加蓋單位公章的授權書、被授權人身份證等到註冊地所在省級保密局領取標準,並履行簽收手續。
第十條 非保密資質單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要求的,可指派專人現場查閱涉密保密科技産品類標準。查閱標準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被授權人本人持加蓋申領單位公章的相關證明材料、授權書、被授權人身份證等,前往註冊地所在省級保密局查閱;
(二)履行登記手續,簽訂保密承諾書,並由省級保密局人員全程旁站陪同;
(三)不得攜帶具備拍照、掃描、錄影等功能的便攜電子設備進入查閱場所;
(四)不得以複印、摘抄、拍攝、掃描、錄音等任何方式記錄標準內容。
第十一條 申領單位領取標準後,應當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負責標準的保密管理,並指定專人承擔標準的日常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申領單位應當按照業務需要和知悉範圍最小化原則確定單位內標準查閱人員範圍,組織標準管理、查閱人員簽訂保密承諾書,定期對上述人員進行保密教育,確保標準文本及相關內容不被洩露。查閱標準應當履行登記手續。
申領單位應當按照標準密級和標準使用管理要求進行使用和管理,任何人員不得將標準轉借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嚴禁將標準通過網際網路電子郵箱、微信、QQ、釘釘等網際網路渠道傳輸、處理和對外發佈。
第十三條 申領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將標準退回發放標準的省級保密局:
(一)領取標準2年內保密科技産品未通過檢測的;
(二)本單位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要求的;
(三)無需繼續使用標準的。
標準修訂發佈後,申領單位如需領取新修訂標準,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要求重新申領,並將原標準退回發放標準的省級保密局,履行清退手續,不得擅自銷毀。
第十四條 申領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對標準進行清點,對標準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的,應當及時糾正、立即整改;發現標準遺失、被盜的,應當及時向發放標準的省級保密局報告。
第十五條 保密資質單位提交年度自檢報告時,應當將國家保密標準使用管理情況納入報告內容,一併報送省級保密局。
第十六條 各級保密局應當對申領單位標準使用保密管理情況進行監督,並納入保密檢查範圍。
第十七條 申領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對有關人員處分或者處理,相關省級保密局應當收回其申領的所有標準,3年內不得申領任何標準;取得保密資質的,依法依規吊銷其保密資質;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存在通過網際網路電子郵箱、微信、QQ、釘釘等網際網路渠道傳輸、處理和對外發佈涉密標準等違反保密法律法規行為,造成泄密;
(二)違反保密承諾書要求提供涉密標準;
(三)擅自將涉密標準轉借給無保密資質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四)將涉密標準遺失,在法定時限內查無下落或者已造成泄密;
(五)拒絕接受各級保密局對標準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六)其他違反保密法律法規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十八條 申領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對有關人員進行處分或者處理,相關省級保密局應當收回其申領的所有標準,1年內不得申領任何標準;取得保密資質的,由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國家保密局或各省級保密局依法依規對其保密資質作出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通過網際網路電子郵箱、微信、QQ、釘釘等網際網路渠道傳輸、處理和對外發佈內部級標準文本及相關內容;
(二)違反保密承諾書要求提供內部級標準;
(三)擅自將涉密標準轉借給有保密資質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四)發現涉密標準遺失,未按法定時限報告;
(五)隱瞞重要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六)查閱標準的登記記錄與實際不符;
(七)其他違反保密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十九條 申領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省級保密局應當對其進行約談、通報,並責令整改:
(一)將內部級標準遺失、轉借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二)存在其他風險隱患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保密局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