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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醫保辦發〔2021〕43號
  2. [發文機構] 國家醫療保障局
  3. [發佈日期] 2021-11-01
  4. [有效性] 是

國家醫保局辦公室等單位關於印發《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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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辦發〔2021〕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醫療保障局、財政廳(局):

  《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已經國家醫保局第49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醫保局辦公室    

財政部辦公廳    

2021年11月1日  

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工作,統一經辦流程,提升服務水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主要適用於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不含退休人員,以下簡稱職工醫保參保人員)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以下簡稱居民醫保參保人員)因跨統籌地區就業、戶籍或常住地變動的,按規定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包括個人醫保資訊記錄的傳遞、職工醫保個人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資金的轉移和醫保待遇銜接的處理。

  第三條  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實行統一規範、跨省通辦。國家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負責指導協調跨省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經辦工作。省級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負責組織實施跨省和省內跨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經辦工作。各統籌地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按要求做好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經辦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轉出地是指參保人員轉移接續前基本醫療保險關係所在地,轉入地是指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係擬轉入地。

第二章  範圍對象

  第五條  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不得重復參保和重復享受待遇,按規定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有單位的職工醫保參保人員可由單位為其申請辦理,靈活就業人員及居民等參保人員由個人申請辦理。

  1.職工醫保制度內轉移接續。職工醫保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就業,轉出地已中止參保,在轉入地按規定參加職工醫保的,應申請轉移接續。

  2.居民醫保制度內轉移接續。居民醫保參保人員因戶籍或常住地變動跨統籌地區流動,原則上當年度在轉入地不再辦理轉移接續手續,參保人員按轉入地規定參加下一年度居民醫保後,可申請轉移接續。

  3.職工醫保和居民醫保跨制度轉移接續。職工醫保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轉出地已中止參保,在轉入地按規定參加居民醫保的,可申請轉移接續。居民醫保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轉出地已中止參保,在轉入地按規定參加職工醫保的,可申請轉移接續。

第三章  轉移接續申請

  第六條  參保人員或用人單位提交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申請,可通過全國統一的醫保資訊平臺(以下簡稱醫保資訊平臺)直接提交申請,也可通過線下方式在轉入地或轉出地經辦機構窗口申請。

  第七條  轉移接續申請實行統一的校驗規則前置,在申請時轉入地和轉出地校驗是否符合轉移接續條件,若不符合條件則不予受理轉移接續申請並及時告知申請人原因;符合條件則予以受理。

  轉出地的校驗規則主要為是否已中止參保,轉入地的校驗規則主要為是否已按規定參加轉入地基本醫保。校驗規則涉及事項應逐步實現網上辦理、一站式聯辦。

第四章  轉移接續手續辦理

  第八條  參保人員轉移接續申請成功受理後,轉出地經辦機構10個工作日內完成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出,生成《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資訊表》(以下簡稱《資訊表》),核對無誤後,將帶有電子簽章的《資訊表》同步上傳到醫保資訊平臺,經醫保資訊平臺傳送至轉入地經辦機構;若個人賬戶有餘額的,辦理個人賬戶餘額劃轉手續。

  第九條  轉入地經辦機構收到《資訊表》後,核對相關資訊並在5個工作日內將《資訊表》同步至本地醫保資訊平臺,完成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入。

  轉入地經辦機構收到轉出地經辦機構劃轉的個人賬戶餘額後,與業務檔案匹配並核對個人賬戶轉移金額,核對無誤後可將個人賬戶金額計入參保人員的個人賬戶。

  第十條  轉移接續手續辦理過程中,參保人員或用人單位可通過醫保資訊平臺查詢業務辦理進度。鼓勵各地在本辦法規定時限基礎上,進一步壓縮辦理時限。

第五章  待遇銜接

  第十一條  辦理轉移接續的職工醫保參保人員,在轉移接續前中斷繳費3個月(含)以內的,可按轉入地規定辦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補繳手續,補繳後不設待遇享受等待期,繳費當月即可在轉入地按規定享受待遇,中斷期間的待遇可按規定追溯享受。中斷繳費3個月以上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按各統籌地區規定執行,原則上待遇享受等待期不超過6個月。

  參保人員已連續2年(含2年)以上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因就業等個人狀態變化在職工醫保和居民醫保間切換參保關係的,且中斷繳費3個月(含)以內的,可按轉入地規定辦理基本醫療保險費補繳手續,補繳後不設待遇享受等待期,繳費當月即可在轉入地按規定享受待遇,中斷期間的待遇可按規定追溯享受。中斷繳費3個月以上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按各統籌地區規定執行,原則上待遇享受等待期不超過6個月。

  第十二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時,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累計計算。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繳費年限按照各地規定執行。各地不得將辦理職工醫保退休人員待遇與在當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綁定。

  第十三條  加強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管理,在轉入地完成接續前,轉出地應保存參保人員資訊、暫停基本醫保關係,併為其依規參保繳費和享受待遇提供便利。轉移接續完成後,轉出地參保關係自動終止。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在同一統籌地區跨制度轉移接續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全國實行統一的轉移接續辦法,現有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醫保資訊記錄,主要包括個人基本資訊、參保資訊、繳費明細、個人賬戶資訊等。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自2021年12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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