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服務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1. [發文字號] 應急管理部令第〔〕19號
  2. [發文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
  3. [發佈日期] 2025-12-17
  4. [有效性]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列印
字號:        

應急管理部令第19號

(2025年12月17日應急管理部令第19號公佈,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提高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水準,防止和減少生産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生産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換證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有關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的範圍由特種作業目錄規定。

  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

  第四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並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五條 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換證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實施、考培分離、高效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二)無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症、帕金森病、精神病、癡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且無妨礙安全作業的身體缺陷;

  (三)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四)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煤礦、金屬非金屬礦山、石油天然氣、冶金、有色、煙花爆竹特種作業人員,除符合前款規定的條件外,應當具備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首次取證的地下礦山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於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七條 應急管理部統籌指導、監督全國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換證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換證工作。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指導、監督全國煤礦、金屬非金屬礦山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換證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礦山安全監管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煤礦、金屬非金屬礦山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煤礦、金屬非金屬礦山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換證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礦山安全監管部門(以下統稱考核發證機關)可以委託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實施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換證工作。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礦山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礦山安全監管部門依照職責負責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和持證上崗工作。

  第八條 對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換證工作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每人平均有權向應急管理部門或者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報告或者舉報。

第二章 培 訓

  第九條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培訓,包括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培訓。

  已經取得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及以上學歷的畢業生,申請與其所學專業相應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持學歷證明經考核發證機關同意,可以免予安全技術培訓。

  持有合法有效的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從業人員,申請與其職業技能相應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可以免予安全技術培訓。

  第十條 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具備安全生産培訓條件的生産經營單位應當以自主培訓為主,也可以委託具備安全生産培訓條件的機構或者通過應急管理部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培訓。

  不具備安全生産培訓條件的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委託具備安全生産培訓條件的機構或者通過應急管理部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培訓。

  生産經營單位委託其他機構或者通過應急管理部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安全技術培訓的,保證安全技術培訓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第十一條 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應當將安全生産培訓條件書面報告從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或者礦山安全監管部門,承諾報告內容屬實,並在報告作業類別或者操作項目範圍內開展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

  培訓機構的培訓場所、培訓項目發生變化,應當及時向從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或者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報告。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礦山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對培訓機構的基本資訊進行公示。

  第十二條 培訓機構應當制定相應的培訓計劃、教學安排,並按照應急管理部、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等有關部門制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第十三條 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培訓情況,規範安全技術培訓檔案管理。檔案保存時間不得少於6年。

  第十四條 培訓機構應當保證培訓品質,自覺接受監督,依法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 生産經營單位安排本單位從業人員進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期間,應當依法支付工資,保障相關待遇。

第三章 考核發證

  第十六條 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包括安全技術考試和資格審核。安全技術考試由考核發證機關負責,可以委託考試機構具體實施;資格審核由考核發證機關負責。

  安全技術考試應當執行全國統一的考核標準,使用全國統一的考試題庫和考試系統。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自行建設或者委託相關單位設置符合規定的考試點,並結合實際合理佈局考試點數量,為安全技術考試提供必要的場所及相應條件。

  第十七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將辦理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事項、依據、條件、程式、期限、申請材料目錄等進行公示,便於公眾查閱。

  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其委託的考試機構應當公示考試收費標準、申請考試所需材料目錄,規範考試檔案管理。檔案保存時間不得少於6年。

  考試點應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公示考試流程、考試規則、考場紀律、考試注意事項等資訊,對考試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影,並完整留存考試系統數據。

  承擔安全技術考試任務的考試機構、考試點,不得從事與所承擔考試任務有關的培訓活動。

  第十八條 申請特種作業安全技術考試的人員,應當由本人或者委託他人向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其委託的考試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考試報名錶、身份證複印件、培訓學時證明、個人健康承諾書、材料真實性承諾書。有學歷條件要求的,還應當提供學歷證書複印件或者其他學歷證明材料。可以免予安全技術培訓的,應當提交學歷證明、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等材料。

  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其委託的考試機構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資料內容進行審查,並在5個工作日內將審查結果告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 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其委託的考試機構應當定期制定發佈安全技術考試計劃,並在收到申請後60日內組織考試。

  第二十條 安全技術考試包括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兩部分。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均合格的,視為安全技術考試合格。

  理論考試合格後,方可參加實際操作考試;實際操作考試不得超過5次,仍不合格的,申請人應當重新參加理論考試。

  每次理論考試或者實際操作考試不合格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免費補考。

  申請人應當自考試申請通過之日起3年內完成安全技術考試,且不得超過特種作業人員年齡條件上限。

  第二十一條 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其委託的考試機構應當在考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公佈考試成績。

  第二十二條 符合本規定第六條規定並經考試合格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由本人或者委託他人向其考試所在地的考核發證機關申領特種作業操作證,並提交證書申領表。

  特種作業人員申領特種作業操作證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依法受理,並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身份資訊、培訓學時證明、考試合格材料等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並將證書資訊上傳至全國統一的證書查詢平臺,方便用人單位和社會公眾查詢;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説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6年,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特種作業操作證由應急管理部統一式樣、標準,實體證書和電子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遺失或者所記載的資訊發生變化、損毀的,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申請,經原考核發證機關審核後辦理。

  第二十五條 依法取得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市場監管部門等頒發的建築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申請應急管理部門頒發的相應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換 證

  第二十六條 特種作業人員持有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特種作業的,應當換領新證。

  第二十七條 特種作業人員申請換證的,應當在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完成相應的特種作業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理論考試,並在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屆滿前60日內,由本人或者委託他人向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換證申請。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對申請人的身份資訊、培訓學時證明、考試合格材料等進行審查。

  第二十八條 特種作業人員因服兵役、出國(境)工作學習等特殊原因,無法在規定時間內辦理換證的,可以在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內,向考核發證機關提出延期換證申請,並提交持證人的身份證明和相關佐證材料。延期時間自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屆滿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延期期間不得從事特種作業。

  第二十九條 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本規定進行換證或者延期換證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屆滿時失效。需要繼續從事特種作業的,失效未超過1年的,按照換證辦理;失效超過1年的,按照首次取證辦理。證書失效期間不得從事特種作業。

  第三十條 申請換證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依法受理,並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符合條件的,換發特種作業操作證,並將證書資訊上傳至全國統一的證書查詢平臺;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説明理由。

  換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初領日期保持不變,有效期的起始時間按照原證書有效期的截止時間計算。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考核發證機關、考試機構、考試點的有關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廉潔自律,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換證工作,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在對本行政區域內培訓機構開展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重點檢查培訓所具備的條件、培訓管理制度執行、培訓過程管控、培訓檔案建立等情況。

  第三十三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礦山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考試機構、考試點承擔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試所需要的條件、落實考試工作職責、建立考試檔案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特種作業人員以欺騙、賄賂、作弊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撤銷特種作業操作證。特種作業人員自特種作業操作證被撤銷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三十五條 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登出特種作業操作證:

  (一)死亡或者身體條件已不能滿足本規定要求,無法繼續從事特種作業的;

  (二)提出登出申請的;

  (三)特種作業操作證被依法撤銷、撤回的;

  (四)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屆滿且未換領新證或者換證不通過的。

  對於登出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六條 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嚴格管理,核查其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真實性、有效性,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做好培訓、報考、換證的組織工作。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買賣特種作業操作證,不得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特種作業人員不得出租、出借特種作業操作證,不得非法使用他人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生産經營單位不得安排使用偽造、變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他人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進行特種作業。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考核發證機關、考試機構、考試點的有關工作人員在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和換證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三十九條 生産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生産經營單位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産停業整頓,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産經營單位未嚴格核查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真實性、有效性,安排使用偽造、變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他人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進行特種作業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一條 培訓機構未建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檔案或者培訓檔案管理不規範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培訓機構有下列教育教學品質低下或者管理混亂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的規定,責令暫停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招生、限期整頓;逾期未整頓或者經整頓仍達不到要求的,責令停止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

  (一)不具備安全生産培訓條件開展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

  (二)未按照統一的培訓大綱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導致培訓內容嚴重缺失的;

  (三)為特種作業人員提供虛假安全技術培訓學時證明,幫助騙取考試資格的。

  第四十三條 考試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委託考試業務,不得再承擔考試任務:

  (一)不符合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要求的;

  (二)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承擔考試任務機會的;

  (三)從事與所承擔考試任務有關的培訓活動的;

  (四)竊取或者洩露試題及試題答案的;

  (五)縱容、組織考試作弊或者夥同他人作弊的;

  (六)故意刪除、故意丟失、偽造或者篡改考試系統數據的。

  考試點未對考試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影的,責令限期改正,停止考試業務3至6個月;逾期未改正的,停止委託考試業務,不得再承擔考試工作。

  第四十四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考生的考試資格,已經通過的考試成績無效,考核發證機關給予停考1年的處理:

  (一)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考試的;

  (二)考試過程中有賄賂、作弊行為的。

  第四十五條 特種作業人員以欺騙、賄賂、作弊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除撤銷其相關證書外,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特種作業人員,依照《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暫停或者撤銷其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應急管理部、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備案。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2010年5月24日公佈,2013年8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5月29日第二次修正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分享:
相關解讀
相關政策

評價建議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