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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民發〔2026〕26號
  2. [發文機構] 民政部
  3. [發佈日期] 2026-04-22
  4. [有效性]

民政部關於印發《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或者收養繼子女登記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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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發〔2026〕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民政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為進一步規範跨國收養相關工作,民政部制定了《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或者收養繼子女登記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民  政  部    

2026年4月15日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或者收養繼子女登記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中國境內)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或者收養繼子女登記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或者收養繼子女,應當依照本辦法辦理登記。

  收養人夫妻一方為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或者收養繼子女,也應當依照本辦法辦理登記。

  第三條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或者收養繼子女,應當符合中國有關收養法律的規定,並應當符合收養人所在國有關收養法律的規定;因收養人所在國法律的規定與中國法律的規定不一致而産生的問題,由兩國政府有關部門協商處理。

  第四條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或者收養繼子女,應當通過所在國政府或者政府委託的收養組織(以下簡稱外國收養組織),向中國政府委託的收養組織(以下簡稱中國收養組織)轉交收養申請並按規定提交收養人的家庭情況報告和證明。

  前款規定的收養人的收養申請、家庭情況報告和證明,是指由其所在國有權機構出具,經其所在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館或者領館認證的,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的證明手續的有關文件。

  第五條 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外國人需根據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提交下列文件:

  (一)跨國收養申請書;

  (二)出生證明;

  (三)婚姻狀況證明;

  (四)職業、經濟收入和財産狀況證明;

  (五)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六)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七)收養人所在國主管機關同意其跨國收養子女的證明或者主管機關同意被收養人入境入籍的證明;

  (八)家庭情況報告,包括收養人的身份、收養的合格性和適當性、家庭狀況和病史、收養動機以及適合於照顧兒童的特點等。

  在中國境內工作或者學習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國人,還應當提交中國境內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職業、經濟收入或者財産狀況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以及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第六條 收養繼子女,外國人需根據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提交下列文件:

  (一)跨國收養申請書;

  (二)出生證明;

  (三)與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結婚的證明;

  (四)收養人所在國主管機關同意其跨國收養子女的證明或者主管機關同意被收養人入境入籍的證明。

  第七條 送養人應當向被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和居民戶口簿(兒童福利機構作為送養人的,提交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證)、被收養人的居民身份證。被收養人未辦理居民身份證的,應當提交戶籍證明和出生醫學證明。

  被收養人是收養人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子女的,送養人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被收養人係收養人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子女的證明,被收養人患有殘疾的,還需提交殘疾證明,並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有關證明材料:

  (一)被收養人的生父母(包括已經離婚的)為送養人的,應當提交生父母雙方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被收養人的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者下落不明,單方送養的,除提交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外,還應當提交另一方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以及死亡或者下落不明一方的父母不優先行使撫養權的書面聲明。

  (二)被收養人的生父母一方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另一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送養未成年子女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一方除提交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外,還應當提交人民法院作出的認定另一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生效裁判文書,並徵得其監護人的同意。

  (三)被收養人的生父母均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由被收養人的監護人作為送養人的,除提交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外,還應當提交人民法院作出的認定生父母雙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生效裁判文書,並提交生父母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司法鑒定機構或者其他有權機構出具的生父母可能嚴重危害被收養人的證明,以及被收養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指定送養人為被收養人監護人的文書,並徵得其他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同意。

  (四)被收養人的生父母均已死亡,由被收養人的監護人作為送養人的,除提交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外,還應當提交其生父母死亡的證明,被收養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指定送養人為被收養人監護人的文書,同時還應徵得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

  (五)被收養人為兒童福利機構養育的孤兒的,除提交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外,還需提交孤兒父母的死亡證明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生效裁判文書,同時還應徵得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

  第八條 被收養人是收養人繼子女的,送養人除應當提交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外,還需提交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如果被收養人的生父母一方死亡,與外國人結婚一方應當提交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的死亡證明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生效裁判文書,以及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一方的父母不優先行使撫養權的書面聲明。

  第九條 被收養人是中國內地居民,生父母一方為中國內地居民,另一方為非中國內地居民,送養人除應當提交第七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外,還應當按照下列情形提交被收養人非中國內地居民的生父或者生母的證明材料:

  (一)生父或者生母的有效身份證件。生父或者生母為外國人的,應當提供有效護照或者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等中國政府主管機關簽發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生父或者生母為華僑的,應當提供本人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生父或者生母為港澳居民的,應當提供有效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港澳居民居住證和身份證。生父或者生母為台灣居民的,應當提供有效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台灣居民居住證和身份證。

  (二)經過公證的父母子女關係證明和生父或者生母簽署的同意送養子女的書面意見。生父或者生母為外國人的,父母子女關係證明和同意送養子女的書面意見應當經過所在國有權公證機構公證;生父或者生母為華僑的,父母子女關係證明和同意送養子女的書面意見應當經過所在國有權公證機構公證;生父或者生母為港澳臺居民的,父母子女關係證明和同意送養子女的書面意見應當經過港澳臺地區有權公證機構公證。

  外國人、華僑提交的父母子女關係證明,應當根據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履行相應的認證手續。

  第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對送養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進行審查,認為送養人、被收養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將送養人、被收養人名單通知中國收養組織,同時轉交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複製件。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涉及死亡、下落不明、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生父母可能存在嚴重危害未成年人等情況的證明材料必要時可以進行核實,並運用全國打拐DNA數據庫比對有關資訊。

  第十二條 中國收養組織結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轉交的送養人和被收養人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對收養人的收養申請和有關證明進行審查,按照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一)收養人符合收養條件的,按照《跨國收養方面保護兒童及合作公約》規定,需要徵求收養人所在國主管機關意見的,中國收養組織應當徵求其是否同意收養的意見。收養人所在國同意收養的,中國收養組織向收養人發放來華收養子女通知書,同時請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向送養人發出被收養人已被同意收養的通知。

  (二)收養人不符合收養條件的,中國收養組織將原因告知外國收養組織,以及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第十三條 收養人應當親自來中國境內辦理收養登記手續。夫妻共同收養的,夫妻雙方應當共同來中國境內辦理收養手續,一方有正當理由不能親自前來的,應當書面委託另一方。委託書應當經委託方所在國有關機構公證和認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館或者領館認證。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按照國際條約規定的證明手續辦理。

  收養人對外國主管機關依據本辦法第五條和第六條出具的證明文書的真實性負責,簽署書面聲明,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收養人應當與送養人訂立書面收養協議。協議一式三份,收養人、送養人各執一份,辦理收養登記手續時收養登記機關收存一份。

  書面收養協議訂立後,收養當事人應當共同到被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

  第十五條 收養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時,應當填寫外國人來中國境內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或者收養繼子女登記申請書並提交收養協議,同時分別提交有關材料。

  收養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國收養組織發出的來華收養子女通知書;

  (二)本人的護照等身份證件。

  送養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出的被收養人已被同意收養的通知;

  (二)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兒童福利機構作為送養人的,提交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件)。

  被收養人年滿八周歲的,應當現場詢問和記錄被收養人意見,並由被收養人簽字按手印。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收到外國人來中國境內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或者收養繼子女登記申請書和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送養人的有關材料後,應當自次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材料符合規定的,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放收養登記證書,並要求收養人簽訂確保全力養育照護兒童的承諾書,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將登記結果通知中國收養組織,並向國務院民政部門報備。

  第十七條 收養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後,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到收養登記地具有辦理涉外公證資格的公證機構辦理收養公證。

  第十八條 被收養人出境前,收養人應當憑收養登記證書到公安機關為被收養人辦理出境手續。

  第十九條 中國收養組織的活動受國務院民政部門監督。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2008年1月8日民政部辦公廳印發的《民政部辦公廳關於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繼子女當事人需要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的通知》(民辦函〔2008〕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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