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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人社廳發〔2021〕85號
  2. [發文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3. [發佈日期] 2021-11-09
  4. [有效性]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於暢通失業保險關係跨省轉移接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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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廳發〔2021〕8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

為進一步規範個人申請失業保險關係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跨省”)轉移接續,暢通失業保險待遇申領渠道,保障勞動者的失業保險權益,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參保職工和參保失業人員跨省轉移接續

(一)參保職工跨省就業的,失業保險關係應隨之轉遷,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二)參保失業人員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在最後參保地申領失業保險金及其他相關待遇,也可以選擇回戶籍地申領,待遇發放期間不得中途變更發放地。選擇戶籍地申領的,須辦理失業保險關係轉移。

(三)對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符合領金條件但未申領,以及正在領金期間的參保失業人員,跨省重新就業並參保的,失業保險關係應隨之轉移至新參保地,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四)失業保險關係跨省轉遷的,失業保險費用應隨失業保險關係相應劃轉。但在轉出地參保繳費不滿1年的,只轉移失業保險關係,不轉移失業保險費用。

二、關於需劃轉的失業保險費用計算方法及待遇發放標準

(一)需劃轉的失業保險費用包括失業保險金,領金期間基本醫療保險費,領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其中,基本醫療保險費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按參保失業人員應享受失業保險金總額的一半計算。

(二)轉入地經辦機構按照本統籌地區規定和標準,為參保失業人員核定失業保險金髮放期限和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三)轉出地劃轉的失業保險費用,不足待遇支付部分由轉入地失業保險基金支付,超出待遇支付部分併入轉入地失業保險基金。

三、關於轉移接續辦理流程

失業保險關係跨省轉移接續既可線下通過經辦窗口進行,也可依託金保工程線上上進行。

(一)轉移失業保險關係包括以下內容:姓名、社保卡號、就業失業狀態、參保繳費記錄(已核定失業保險金繳費記錄和未核定失業保險金繳費記錄)、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記錄、失業原因、失業保險待遇標準、基金轉移金額、轉入地和轉出地經辦機構資訊及其他必要資訊。

(二)參保職工或參保失業人員可先到轉出地經辦機構開具轉移憑證,之後到轉入地經辦機構辦理關係轉入。對符合條件的,轉出地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轉出,轉入地經辦機構收到轉出地開具的失業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聯繫函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轉入。對不符合條件的,要説明理由。

(三)參保職工或參保失業人員也可直接到轉入地經辦機構申請轉移失業保險關係,轉入地經辦機構不得要求申請人再到轉出地開具相關證明。對符合條件的,轉入地經辦機構在收到申請後,應在5個工作日受理並向轉出地經辦機構發出失業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聯繫函,轉出地收到聯繫函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轉出。對不符合條件的,要説明理由。

(四)轉出地經辦機構應在失業保險關係轉出後的1個月內向轉入地劃轉失業保險費用。失業保險費用劃轉期間,不影響轉入地經辦機構按規定為參保失業人員發放失業保險待遇。轉入地經辦機構不得以費用未劃轉到位為由,拒發失業保險待遇。

四、其他事項

(一)本通知中涉及的人員身份以申請人失業保險關係轉移前的狀態確定。

(二)轉出地經辦機構將參保單位、參保職工和參保失業人員有關資訊轉出後,仍需保留資訊備份,註明失業保險關係轉入地資訊和失業保險費用劃轉金額及明細。

(三)本通知適用於參保職工和參保失業人員跨省轉移失業保險關係。省內跨統籌區失業保險關係轉移及費用劃轉的辦法由各省、自治區自行制定。

(四)經辦機構依法主動辦理和參保單位成建制跨省轉移失業保險關係的,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五)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加強失業保險關係轉移接續信息化建設。

(六)現行規範性文件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各地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協調,精簡手續,壓縮環節,加快辦理,方便參保職工和參保失業人員辦理關係轉移接續,同時,加強信息化管理,防範基金騙領、冒領,確保基金安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2021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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