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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財社〔2026〕1號
  2. [發文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3. [發佈日期] 2023-12-20
  4. [有效性] 是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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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社〔2026〕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為落實就業優先戰略,促進高品質充分就業,支援實施各項就業創業扶持政策,進一步規範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我們對《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社〔2023〕181號)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26年1月9日  

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就業優先戰略,促進高品質充分就業,支援實施各項就業創業扶持政策,規範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實施條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基本公共服務領域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8〕6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就業補助資金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由本級財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管理,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用於促進就業創業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注重普惠,重點傾斜。落實國家普惠性的就業創業扶持政策,重點支援就業困難群體就業創業,中央財政就業補助資金分配適度向中西部地區、就業工作任務重地區傾斜,促進各類勞動者公平就業,促進區域間就業均衡發展。 

  (二)獎補結合,激勵相容。優化機制設計,獎補結合,充分調動各級政策執行部門、政策對象等積極性。 

  (三)科學合理,提升質效。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準性,優化資金支出方向,加強監督與控制,以績效導向、結果導向強化就業補助資金管理,並結合就業形勢和工作任務變化對政策進行動態調整。 

第二章 資金支出範圍

  第四條 就業補助資金的使用範圍為就業創業補貼、培訓服務補貼、求職幫扶補貼及其他支出。 

  第五條 就業創業補貼主要用於支援重點群體求職創業,鼓勵用人單位吸納就業,對就業見習、自主創業、就業參保給予補貼。 

  (一)對吸納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含技工院校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下同)和16—24歲登記失業青年參加就業見習的單位,給予就業見習補貼,用於見習單位支付見習人員見習期間基本生活費、為見習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以及對見習人員的指導管理費用。對見習人員見習期滿留用率達到50%以上的單位,可適當提高見習補貼標準。 

  (二)對首次創辦小微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且所創辦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自工商登記註冊之日起正常運營1年以上的離校2年內高校畢業生、就業困難人員、返鄉農民工,可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 

  (三)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和就業困難人員就業並參加社會保險的,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後補”。 

  1.對招用畢業年度和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與之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併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小微企業,按其為高校畢業生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一定補貼,不包括高校畢業生個人應繳納的部分,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對離校2年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後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不超過其實際繳費的2/3,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2.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按其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一定補貼,不包括就業困難人員個人應繳納的部分。對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後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不超過其實際繳費的2/3。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最長不超過5年),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時年齡為準)。 

  第六條 培訓服務補貼主要用於支援重點群體提升職業技能,支援培訓載體提升高技能人才培訓能力,支援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升服務能力。 

  (一)對符合條件人員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給予補貼。人員範圍包括: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等(以下統稱五類人員),以及符合條件的企業職工。職業培訓補貼實行“先墊後補”和“信用支付”等辦法,每人累計最多享受3次。 

  1.對參加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的五類人員,培訓後取得符合規定證書的(包括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培訓合格證書,下同)給予補貼。各地應根據崗位急需緊缺程度、技能等級、實現就業情況等實施差異化補貼,對培訓後一定時間內實現穩定就業並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的,可適當提高補貼標準。 

  2.對企業新錄用的五類人員,與企業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於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1年內參加由企業依託所屬培訓機構或政府認定的培訓機構開展崗位技能培訓,培訓後取得證書的給予補貼。對按國家有關規定參加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技師培訓的企業在職職工,培訓後取得證書的給予補貼。 

  3.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可通過項目制方式,向培訓機構整建制購買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服務,按規定對國家重大改革中的失業人員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對承擔項目制培訓任務的培訓機構給予補貼。 

  4.對同一職業(工種)初次通過職業技能評價並取得符合規定證書(包括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不含培訓合格證)的五類人員給予補貼。 

  (二)對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和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等給予補助,用於支援相關單位提升職業技能培訓能力,加強對重點群體的培訓力度。                                               

  各地可結合地方産業佈局和發展實際,依託企業、院校、職業培訓機構等具備高技能人才培訓能力的單位,建設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可選拔行業企業生産和服務一線的優秀高技能人才,依託其所在單位建設技能大師工作室。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資金使用具體範圍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結合實際情況,按現行規定確定。 

  (三)對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服務能力建設給予就業創業服務補助。 

  對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加強就業資訊網路系統建設及維護給予補助。對基層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含政府設立的“家門口”就業服務站、零工市場、就業驛站等)承擔的免費公共就業服務和創業孵化基地開展的創業孵化服務,可根據工作量、專業性和成效等給予補助。對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及其與高校開展的招聘活動和創業服務,可根據服務人數、成效和成本等給予補助。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按政府購買服務相關規定,向社會購買就業公共服務,具體範圍和辦法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確定。 

  第七條 求職幫扶補貼主要用於支援就業困難人員、困難高校畢業生就業。 

  (一)對在畢業學年積極求職的低保家庭、零就業家庭、特困人員中的高校畢業生,殘疾及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畢業生,給予一次性求職補貼。 

  (二)對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標準參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執行。 

  公益性崗位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最長不超過5年),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時年齡為準)。 

  對公益性崗位補貼期滿後仍難以通過其他渠道實現就業的大齡就業困難人員、零就業家庭中的就業困難人員、重度殘疾人等,可再次按程式通過公益性崗位予以安置,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期限重新計算,累計安置次數不超過2次。 

  第八條 其他支出是指經國務院批准同意,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根據就業形勢變化新增的就業創業扶持政策支出,以及各地在確保國家確定的各項就業補貼政策落實到位的基礎上,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符合國家就業政策導向、與促進重點群體就業創業直接相關、現有補貼政策無法覆蓋的就業創業扶持政策支出。 

  第九條 就業補助資金補貼的具體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在符合以上原則規定的基礎上,結合當地實際確定。各地應嚴守公益性崗位定位,嚴防不合理增加規模,完善退出機制,合理確定並科學控制公益性崗位補貼佔比。各地應嚴格控制就業創業服務補助和其他支出比例。 

  同一項目就業補助資金補貼與失業保險補貼有重復的,個人和單位不可重復享受。 

  第十條 就業補助資金不得用於以下支出: 

  (一)辦公用房、職工宿舍建設及維修,交通工具購置及運維支出。 

  (二)發放工作人員工資、津貼補貼等支出。 

  (三)“三公”經費支出。 

  (四)普惠金融項下創業擔保貸款(原小額擔保貸款)貼息及補充創業擔保貸款基金相關支出。 

  (五)辦公設備及耗材、報刊書籍訂閱、走訪慰問等支出。 

  (六)賽事組織實施經費、獎金等支出。 

  (七)按規定應由其他財政資金渠道安排的支出。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支出。 

  不得對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發放本辦法中的補貼。 

  個人、單位按照本辦法申領獲得的補貼資金,具體用途可由申請人或申請單位確定,不受本條規定限制。 

第三章  資金分配與下達

  第十一條 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可採用因素法、項目法方式分配中央財政就業補助資金。 

  因素法分配的資金,按照東部7省市和其他地區進行劃分後,再按照因素法分配,具體劃分比例根據年度就業整體形勢和就業工作任務等確定。東部7省市包括北京、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 

  項目法分配的資金採取競爭性評審的方式確定支援對象。 

  第十二條 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因素法分配的因素包括基礎因素、投入因素、工作成果因素和重點工作因素四類,並通過績效調節系數和財力調節系數進行調節。其中: 

  (一)基礎因素權重為35%,設置勞動力人口等指標,重點考慮就業工作任務量。 

  (二)投入因素權重為15%,設置地方政府就業補助資金的安排使用等指標,重點考慮地方投入力度和預算執行情況,引導地方加大投入,加快預算執行。 

  (三)工作成果因素權重為15%,設置城鎮新增就業情況等指標,重點考慮就業工作成果完成情況。 

  (四)重點工作因素權重為35%,根據當年度就業工作重點任務設置具體指標。 

  每年分配資金選擇的因素、權重、方式及增減幅上下限,可根據年度就業整體形勢和工作任務重點適當調整。 

  績效調節系數和財力調節系數分別通過績效評價結果和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確定。績效評價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按職責開展。 

  地方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結合實際確定具體分配方式。 

  第十三條 在因素法分配中央財政就業補助資金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會同有關部門提供資金測算需要的與就業相關的基礎數據、績效評價結果和資金分配建議。財政部負責收集匯總資金結轉結余、預算執行、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等業務相關數據。地方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向上級單位報送分配資金相關基礎數據時,要明確分工、壓實責任,加強審核把關。各單位按照“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對所提供數據的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負責。 

  第十四條 財政部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于每年10月31日前按規定將下一年度中央財政就業補助資金提前下達至各省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抄送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每年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中央預算後30日內正式下達中央財政就業補助資金預算。各省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在收到中央財政就業補助資金預算後30日內,正式下達到市、縣級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並將資金分配情況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地方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收到中央財政轉移支付預算時,應核對無誤後再下達。如發現問題,應立即向上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告。地方不得擅自分配處置存疑的轉移支付資金。 

  地方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對其使用的就業補助資金提出明確的資金管理要求,及時組織實施各項就業創業政策。 

  第十五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應對就業補助資金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按照財政部關於轉移支付預算績效目標管理的規定,做好績效目標的設定、審核、下達等工作;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做好績效運作監控和績效評價;加強績效結果應用,加大績效資訊公開力度,提高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四章 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在堅持轉變政府職能、提高行政效能的基礎上,梳理並公開本地區就業補貼政策清單,明確申請材料、申領流程、經辦渠道、辦理時限。 

  第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做好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的基礎工作,及時受理各類單位和個人的申請,有效甄別享受補貼政策人員和單位的真實性,儘快完成材料審核,會同財政部門做好補貼發放工作,定期對賬。 

  地方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應按規定加強資訊化建設和數據共用,依託全省集中的就業資訊平臺,將補貼申請、受理、審核、撥付納入系統管理。對能依託資訊系統或與相關單位資訊共用、業務協同獲得的資訊和資料,不再要求提供紙質材料。對面向個人的補貼,原則上應發放至本人的社會保障卡。 

  第十八條 就業補助資金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相關規定支付。資金使用過程中,涉及政府採購的,應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法規及制度執行。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應加快預算執行進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轉結余資金管理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地方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強化內部財務管理,嚴格按照財務管理規定,落實崗位設置許可權分設和許可權不相容要求,優化業務流程,加強內部風險防控。 

  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將就業補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列入財會監督範圍,按規定開展預算執行常態化監督。地方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應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主動開展自查、互查、交叉檢查或委託第三方開展檢查,對補貼金額大、人數多、期限長的補貼對象加強核查抽查、實地檢查,並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監督。 

  對於騙取套取補貼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收回補貼並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按照財政預決算管理的總體要求,做好年度預決算工作,並按要求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做好資訊公開工作,通過當地媒體、部門網站等向社會公開年度就業工作總體目標、工作任務完成、各項補貼資金的使用等情況。 

  各項補貼資金的使用情況公開內容包括:享受各項補貼的單位名稱或人員名單(含隱藏部分位數的身份證號碼)、補貼標準及具體金額等。其中,公益性崗位補貼還應公開公益性崗位名稱、設立單位、安置人員名單、享受補貼時間等;一次性求職補貼應在發放前在校內公示。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個人資訊保護的法規制度,既保證資金使用公開透明,又避免個人敏感資訊洩露。 

  第二十三條 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建立就業補助資金“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追究機制。 

  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就業補助資金的分配審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對疏于管理、違規使用資金的地方,中央財政將相應扣減其下一年度中央財政就業補助資金;情節嚴重的,下一年度不再對其分配中央財政就業補助資金,並在全國範圍內予以通報。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省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根據各地實際情況,依照本辦法制定就業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五條 中央財政就業補助資金相關支出實施期限至2030年底。到期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相關規定及工作需要,對實施成效開展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是否延續補助政策。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23〕18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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