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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林生規〔2022〕1號
  2. [發文機構]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3. [發佈日期] 2022-04-15
  4. [有效性]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加強引進林草種子、苗木檢疫審批與監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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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生規〔202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各計劃單列市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機構、各直屬單位、大興安嶺集團,內蒙古、吉林、長白山、龍江、伊春森工集團:

  為貫徹落實國家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規範從國外(含境外,下同)引進林草種子、苗木的檢疫管理,有效防止外來有害生物入侵和擴散,防範生物安全風險,現就加強引進林草種子、苗木(以下簡稱“林草引種”)檢疫審批與監管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範許可程式

  (一)申請單位應按要求填寫並提供《引進林草種子、苗木檢疫審批申請表》(見附件1);引進需要隔離試種種苗的,還需提供隔離試種條件説明材料;引進展覽用種苗的,還需提供展會批准文件、展覽期間及結束後的管理措施;引進科研、交流、交換和贈送用種苗的,還需提供科研項目任務書、合同、協議、公函及隔離措施、項目完成後的處理措施等材料。

  (二)審批機構應根據行政許可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職權範圍開展引種檢疫審批。

  (三)審批機構應根據申請單位所具備的隔離試種條件和能力,審核引種種類和數量。經審查合格,核發《國外引進林草種子、苗木檢疫審批單》(以下簡稱“審批單”)。審批單有效期限為6個月,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9個月。

  (四)審批機構無法確定引種風險程度的,可根據情況組織開展專家評審。屬於國內首次引種或者引種國家(地區)為首次的,以及屬於展覽、科研、交流、交換、贈送的申請,須組織專家評審。專家評審時間不納入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時間一般控制在3個月以內。

  (五)申請單位需變更審批單的有效期限和入境口岸的,應在有效期屆滿7個工作日前提出申請,並提交變更情況説明。獲批准而沒有引進的,申請單位應在有效期屆滿後7個工作日內將審批單退回。

  二、加強隔離試種

  (一)林草引種單位應具備與引進的種苗種類、數量相適應的隔離試種地。其中,引進果品生産或經營用種苗的,隔離試種地應為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認定的普及型國外引種試種苗圃;政府、團體、科研教學機構引進用於展覽、科研、交流、交換、贈送的種苗的,隔離試種地需通過審批機構組織的專家評審。

  (二)隔離方式和期限

  1.引進用途為生産果品的或引進類型為木本實生苗、喬木、灌木、竹藤、盆景的,要進行全部隔離試種。其中:引進用途為生産果品的,隔離試種時間不得少於2年;首次引進的種類,時間不得少於1年;引進類型為木本實生苗、喬木、灌木、竹藤、盆景的,時間不得少於6個月。

  2.引進類型為種子、營養繁殖苗、花卉、種球、宿根、草莖、接穗、插條的,要進行抽樣隔離試種,抽樣比例為0.01%—5%。其中,林木種子、接穗、插條的隔離試種時間不得少於6個月,其他種類隔離試種時間不得少於4周。

  3.引進類型為草種、組培苗的或列入暫免隔離試種種類名單的,可以暫免隔離試種。暫免隔離試種植物種類實行名單制管理(見附件2),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準、檢疫監管能力、國內外有害生物發生危害情況,以及林草引種的實際情況發佈和調整。

  4.引進用於展覽、科研、交流、交換、贈送的,由審批機構參考專家評審意見確定隔離方式和期限。

  (三)省級審批機構應將首次引進種類的隔離試種情況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隔離試種成功後,方可再次審批同一種類。

  三、深化“放管服”改革

  (一)普及型國外引種試種苗圃資格證書有效期限由3年調整為5年,苗圃的使用權期限不少於5年,且不得佔用耕地。

  (二)審批機構應以“網際網路+監管”為依託和改革方向,建立健全監管制度,履行監管責任。可通過現場檢查、企業約談、電話回訪、視頻監控等多種方式開展監管工作,也可組織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等開展監管。

  (三)引種單位應建立和完善檔案,做到引種全過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隔離試種檔案應包括每批次引進種類的隔離試種情況、植物疫情監測和防治情況,以及出圃批次、時間、數量、去向等。暫免隔離試種的引種檔案應包括每批次引進種類的去向、數量、時間、種植情況等。

  (四)引種單位在隔離試種期間發現植物疫情時,應及時報告審批機構和當地植物檢疫機構,並在植物檢疫機構的監督指導下,對隔離試種和已移植銷售的種苗及時採取封鎖、控制和撲滅等措施,並承擔疫情除治費用。

  (五)引種單位未按規定開展隔離試種及相關工作的,或者不配合監管工作的,可納入重點監管對象管理;因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導致實際林草引種數量與審批數量相差大,或者審批單延期、變更比例達本單位本年度已發放審批單的5%的,暫停受理審批申請3個月;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罰。

  四、相關要求

  (一)各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要加強與農業農村、海關等部門的溝通和協作,鼓勵行業協會等社團組織參與有關工作,支援規範、誠信、創新型企業發展。

  (二)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可結合當地具體情況,制定林草引種管理辦法。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印發〈引進林草種子、苗木檢疫審批與監管辦法〉的通知》(林生規〔2019〕5號)同時廢止。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202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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