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牧發〔2024〕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農牧)、畜牧獸醫廳(局、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
為進一步規範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8號)有關規定,農業農村部調整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以及相關申請、審查表格樣式,現印發給你們,自2024年7月1日起執行。
《農業部關於印發〈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樣式及填寫規範的通知》(農醫發〔2010〕26號)同時廢止。
農業農村部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