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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金髮〔2023〕17號
  2. [發文機構]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北京監管局
  3. [發佈日期] 2023-09-06
  4. [有效性]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北京監管局 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等部門關於印發北京地區銀行業保險業綠色金融體制機制建設指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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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金髮〔2023〕17號

轄內各相關機構:

  現將《北京地區銀行業保險業綠色金融體制機制建設指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研究並貫徹落實。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北京監管局    

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政府    

2023年9月6日  


北京地區銀行業保險業綠色金融體制機制建設指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落實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北京市委市政府關於推動綠色金融發展的決策部署,引導銀行保險機構牢固樹立綠色發展新理念,建立健全綠色金融組織體系,提升綠色金融服務質效和風險管理水準,依據《中國銀保監會關於印發銀行業保險業綠色金融指引的通知》(銀保監發〔2022〕15號)、《關於金融支援北京綠色低碳高品質發展的意見(銀管發〔2021〕102號)》等有關文件要求,結合前期部分機構在綠色金融體制機制建設方面的有益探索,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適用於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北京監管局監管的相關銀行保險機構。本指引所稱綠色金融體制機制建設,包括建設管理全機構綠色金融工作的專業部門、工作機制、專崗專職等管理體制機制,以及建設專門從事綠色金融業務的分支機構、業務部門等(以下統稱綠色金融特色機構)業務體制機制。

  第三條 轄內機構開展綠色金融體制機制建設,應以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為前提,以守正創新、求真務實、經營可持續為原則。

第二章 管理體制機制建設

  第四條 轄內機構可根據需要建立健全綠色金融工作管理體制和協調機制,可選擇但不限於以下形式:

  1.組建專業部門。設置一級部門或在現有一級部門下設二級部門,專門負責綠色金融工作的統籌、推進和管理。

  2.建立工作機制。建立由高級管理人員總體負責、指定部門牽頭、多部門協同配合的決策或協調機制,必要時下設特定方向工作組。

  3.設置專崗專職。通過在相關部門、分支機構設置專崗專職或指定專人的方式,實現橫、縱向聯動。

  第五條 通過合理授權、配備資源和績效考核等多種措施,促進上述管理體制實現以下管理職能:

  1.牽頭全機構的綠色金融管理工作,制定綠色金融戰略目標,建立機制和流程,明確職責和許可權,實現有效的內部監督和考核激勵。

  2.建立並不斷完善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流程,根據國家産業政策要求,實行有差別、動態的授信或投資政策,漸近有序降低資産組合的碳強度,逐步實現資産組合的碳中和。

  3.制定針對客戶的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評估標準,對客戶風險進行分類管理與動態評估,逐步加強客戶“碳表現”要素審查,在投融資全流程中細化環境、社會和治理方面的管理要點,落實差別化的風險管理措施。

  4.加強綠色金融能力建設。建立有利於綠色金融發展的工作機制,推動綠色金融流程、産品和服務優化。積極運用科技手段提升綠色金融管理水準,培養和引進相關專業人才,必要時借助合格獨立的第三方獲得相關專業服務。

  5.借鑒國際慣例、準則和良好實踐,提升綠色金融資訊披露水準。加強與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以及行業協會等自律組織、外部單位的綠色資訊共用和基礎設施建設協作。

  6.監測自身的環境、社會和治理表現,漸進有序減少碳足跡,逐步實現運營的碳中和。

  7.負責綠色金融特色機構的歸口管理,推動建設特色機構,建立對特色機構的單獨考核與管理體系等。

第三章 業務體制機制建設

  第六條 轄內機構可結合實際設立和培育業務規模、服務能力、風險管理水準等位居前列的綠色金融特色機構,示範引領綠色金融工作。綠色金融特色機構包括專門從事綠色金融業務的分支機構、業務部門等。

  第七條 綠色金融特色機構主要有新設和選擇基礎良好的現有機構轉型升級2種設立方式。

  第八條 綠色金融特色機構的設立地點可根據本機構業務分佈情況而定。鼓勵轄內機構在通州區(北京城市副中心)設立綠色金融特色機構,更好服務國家綠色發展示範區建設。

  第九條 綠色金融特色機構經營業績參考以下標準:

  1.突出主業,發揮特色,保持綠色金融業務增速不低於各項業務增速水準,實現綠色金融業務佔比逐步提升,在成立後5—10年內達到50%以上。綠色金融業務包括符合金融管理部門、行業協會關於綠色融資、綠色保險、綠色信託等的定義或統計口徑的業務,也包括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的支援傳統行業低碳轉型類業務。

  2.依法合規開展綠色金融業務,認真踐行並促進完善綠色金融標準,結合區域轉型目標、企業需求特點等積極優化綠色金融産品服務,綠色金融服務質效突出。

  3.在客戶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評估、差異化授信及風險管理等能力建設方面居於本市或本行(公司)系統內較高水準。

  4.帶頭示範銀行保險機構的低碳運營,成為節水節電節能方面的標桿。

  第十條 綠色金融特色機構負面清單參考以下標準:

  1.近兩年內發生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特別是出現因違反綠色金融、環境保護等相關政策規定涉及行政處罰、法律訴訟等情況。

  2.近兩年內發生因內部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案件。

  3.其他不宜被建設為綠色金融特色機構的情形。

  第十一條 綠色金融特色機構內部管理機制建設參考以下標準:

  1.明確機構主要負責人作為綠色金融工作總體負責人,指定牽頭部門或崗位,歸口管理綠色金融業務計劃、行銷、考核、激勵等工作職責。

  2.制定(執行)綠色金融發展規劃或目標。

  3.制定(執行)有效的綠色金融考核激勵制度。

  4.配備與業務相適應的崗位和人員,負責人具備綠色金融相關業務經驗,産品、行銷或風控等崗位人員具備相關複合型知識背景。

  第十二條 總(分)行(公司)參考以下標準建立有利於綠色金融特色機構發展的工作機制:

  1.通過單列綠色金融特色機構信貸規模或保險費率等方式,支援綠色金融特色機構拓展業務。

  2.通過內部資金轉移定價激勵、財務費用補貼等方式,幫助綠色金融特色機構降低經營成本。

  3.通過優化審批流程、簡化審批層級等安排,支援綠色金融特色機構提高審批效率。

  4.對綠色金融特色機構及其班子成員建立科學合理的績效考核機制,重點考核其所創造的綠色經濟增加值、綠色金融業務發展情況、資産品質和管理水準等,建立健全盡職免責機制。

  5.為綠色金融特色機構配備與業務開展相適應的各項資源,鼓勵綠色金融特色機構優化産品服務,助力生態産品價值實現,滿足市場主體多元化金融需求。

第四章 支援措施

  第十三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北京監管局、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將轄內機構結合自身實際開展綠色金融體制機制建設情況納入監管評價、綠色金融評價等工作,對發揮積極示範作用的機構給予一定正向激勵。

  第十四條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政府對本區域內開展的綠色金融體制機制建設工作提供以下支援措施:

  1.給予新設立或新遷入機構一次性開辦籌備支援。其中,分、支層級機構分別給予200萬元和100萬元支援;事業部、管理部、研究部等視影響帶動給予不超過30萬元支援。可獨立結算的部門參照持牌金融機構給予支援。

  2.對需新增、更換辦公用房的新設立或新遷入機構,協助選址並給予不超過100萬元租購房支援。其中,購買或自建辦公用房的,按1500元/平米給予支援;租用辦公用房的,按實際房租費用的50%給予支援。原則上,租房支援期限不超過3年。

  3.對承銷、代銷、託管各類綠色金融資産的經營團隊或業務人員,按業務收入金額給予相應資金支援。

  4.對與綠色交易所合作並形成全國、全市首創性業務的機構,分別給予50萬元和20萬元支援,每年按資産交易規模的1%、不超過500萬元標準給予展業支援。

  5.對綠色金融業務規模、增速排名靠前的機構,定期開展項目、業務及服務工作對接,積極協調解決運營問題和訴求。

  6.開展綠色金融業務並對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貢獻突出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核心業務骨幹,可參與通州區金融人才評價,享受人才落戶、工作居住證辦理、子女教育、醫療保障、生活配套、居住配套等綜合人才服務。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指引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北京監管局、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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