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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
  2. [發文機構] 海關總署
  3. [發佈日期] 2023-08-25
  4. [有效性]

海關總署印發《推動綜合保稅區高品質發展綜合改革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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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改革業務運作架構方面

  (一)優化檢驗檢疫作業模式

  制定出臺《綜合保稅區檢驗檢疫管理公告》,優化綜合保稅區檢驗檢疫作業模式和作業流程,推動綜合保稅區更好融入國內大迴圈。

  (二)簡化生産用設備解除監管手續

  對於實施許可證管理的進口設備,如有出區使用需求,允許在進入綜合保稅區時驗核許可證件,出區進入國內處置時不再驗核,其他情形按現行規定辦理。監管年限屆滿時,自動調減賬冊,無需企業申報。

  (三)優化賬冊管理模式

  選取綜合保稅區內信息化系統完備的倉儲物流類高級認證企業,推動將倉庫管理系統與海關聯網,系統自動採集海關監管所需的企業生産經營數據,與報關數據等自動比對印證,將海關監管順勢嵌入企業生産經營過程。

  (四)實施卡口分類分級管理

  設置報關貨物通道和非報關貨物通道,實行分類通行。對非報關貨物分級簡化填報要素,優化重量驗核,實現快速進區。向綜合保稅區管理機構共用入區危險化學品資訊,強化安全生産聯防聯控。

  (五)實施差異化風險防控

  強化綜合保稅區以企業為單元的管理理念,優化綜合保稅區布控查驗比例,減少貨物的卡口攔截,提升監管效能和企業獲得感。

  二、促進貿易便利化,優化全流程監管方面

  (六)優化核放單驗放邏輯

  優化金關二期系統核放單驗放邏輯,支援“兩步申報”貨物與普通申報類型貨物集拼入區。

  (七)優化“一票多車”貨物進出區流程

  允許“一票多車”貨物,整報分送、單車進出區。

  (八)擴大高級認證企業(AEO)免除擔保範圍

  進一步減輕企業經營成本,在分送集報業務領域推行高級認證企業免除擔保措施。

  (九)優化分類監管貨物管理

  對綜合保稅區內非保稅貨物申報轉為保稅貨物的,或辦結海關手續後申請以分類監管方式繼續在區記憶體儲的,允許完成報關手續後,直接核增核減海關底賬,不再要求貨物實際進出卡口。

  (十)優化境外退運貨物監管

  對境外退運的綜合保稅區自産的出口工業産品,放寬書面調查和現場調查的貨值限定標準,降低書面調查和現場調查比例。

  三、助推高品質發展,支援功能業態拓展方面

  (十一)支援保稅維修提質升級

  建立定期調研機制,推動動態調整保稅維修産品目錄,支援高技術、高附加值、符合環保要求的低風險産品納入保稅維修産品目錄。允許註冊在綜合保稅區內的融資租賃企業進口的飛機、船舶、海洋工程結構物等大型設備,在境內區外按現行規定開展保稅檢測維修業務,無需實際進出境(區)。

  (十二)支援“保稅培訓”新業態發展

  允許在綜合保稅區內開展航空飛行模擬器、大型醫療設備等保稅培訓業務。

  (十三)支援免稅保稅銜接發展

  允許免稅店貨物經綜合保稅區從境外進口,按現行規定配送,支援免稅保稅銜接發展。

  (十四)支援跨關區保稅展示交易

  在建立跨直屬海關聯繫配合機制的條件下,允許企業跨關區開展保稅展示交易業務。

  (十五)支援設立生産性配套服務設施

  支援綜合保稅區管委會統一規劃,按需設立食堂、充電樁、停車場等必要的生産性配套服務設施。

  (十六)支援綜合保稅區與口岸聯動發展

  支援在毗鄰口岸的綜合保稅區,開展轉口業務;支援設立前置貨站,開展航空貨物出口前打板、進口拆板理貨等業務;支援在中歐班列等沿線的綜合保稅區根據需要引入鐵路專線。

  (十七)支援建設特色型綜合保稅區

  鼓勵地方政府依託區域資源稟賦和産業特色,建設研發創新、服務貿易等特色綜合保稅區,支援差異化、特色化發展。支援創新制度舉措在特色綜合保稅區優先試用。

  四、統籌好發展與安全,強化監管手段方面

  (十八)調整重點商品管理措施

  調整綜合保稅區內涉及關稅配額管理、實施貿易救濟措施、中止關稅減讓義務和報復性關稅等措施的重點商品管理措施。

  (十九)優化賬冊核銷作業

  研究出臺綜合保稅區賬冊管理規程,對物流賬冊實施適時核銷管理。

  (二十)規範綜合保稅區企業賦碼,優化統計規則

  對於綜合保稅區規劃面積內圍網外的備案企業,進一步規範企業賦碼規則。優化綜合保稅區進出口數據的統計口徑,精準反映進出綜合保稅區的業務情況。

  五、提升綜合治理能力,完善配套保障方面

  (二十一)完善法規和規章制度體系

  研究制定《綜合保稅區管理條例》和綜合保稅區中長期發展規劃。修訂完善綜合保稅區准入、規劃調整、退出、發展績效評估等配套制度。

  (二十二)積極推進智慧綜合保稅區建設

  強化科技賦能,加強聯網監管,實現順勢監管、精準監管和高效監管;強化協調聯動,推動監管部門、第三方機構和企業的各類數據匯聚融合、開放共用。

  (二十三)健全運作協調保障機制

  充分發揮現有海關總署牽頭的跨部委協調溝通機制(司局級)作用,共同解決綜合保稅區運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推動高品質發展。積極構建綜合保稅區“響應、呼應、反應”運作機制,定期收集問題訴求、研判運作態勢、研究風險隱患、提供決策輔助參考。推動建立由地方人民政府牽頭的跨部門綜合治理機制,實現資源共用、聯合防控、共管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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