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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林護規〔2022〕2號
  2. [發文機構]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3. [發佈日期] 2022-10-28
  4. [有效性]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規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採集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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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護規〔202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大興安嶺林業集團:

  為進一步規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採集管理,提高行政許可審批品質和效率,現就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的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和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

  二、採集(含採伐、採挖、移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必須持有《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採集證》(以下簡稱《採集證》,見附件1)。《採集證》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統一印製。

  三、申請採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應當填寫《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採集申請表》(見附件2),並提交採集目的、被採集物種權屬情況及以下相關説明材料:

  (一)用於人工培育的,提交採集作業區野生植物資源狀況、培育基地項目立項文件或者背景情況説明、培育基地規模和技術力量説明及採集作業辦法。

  (二)用於科學研究、文化交流的,提交科研或者交流項目立項文件或者相關背景資料及採集作業辦法。

  (三)因重大工程建設需要採集的,提交工程立項文件及工程實施相關背景資料;需要移植的還應當提交移植原因、移植方案及移植後管理措施説明材料,並應當優先考慮移植。

  (四)因自然災害造成安全隱患需要採集的,提交情況説明及採集作業辦法和採集後的處置方案。

  四、採集後的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不能用於商業性貿易。

  五、《採集證》的申請、審批、核發按以下規定辦理:

  因科學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採集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的,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或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委託的行政機關審批核發《採集證》。採集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報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行政機關審批核發《採集證》。

  六、採集城市園林或自然保護地內的國家一級或者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須先徵得城市園林或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同意,然後依照本通知第五條的規定申請《採集證》。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發採集證:

  (一)不符合批准條件的。

  (二)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根據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資源現狀不宜採集的。

  八、採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樹木的,除申請辦理《採集證》外,還必須依法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實行採伐限額管理。

  九、各級審批機關要按照《條例》的規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嚴格審批,做好監督管理工作。採集地縣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依法對採集活動進行事中事後監督和查驗,並將檢查結果及時報告批准機關。

  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規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採集管理的通知》(林護髮〔2019〕22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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