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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31號
  2. [發文機構]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
  3. [發佈日期] 2004-07-06
  4. [有效性]

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片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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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

第31號

  《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片管理規定》經2004年6月15日局務會議通過,現予發佈,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

局 長  徐光春    

二〇〇四年七月六日  


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片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繁榮電影創作生産,維護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片的製片者及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中外電影交流,根據《電影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片,是指依法取得《攝製電影許可證》或《攝製電影片許可證(單片)》的境內電影製片者(以下簡稱中方)與境外電影製片者(以下簡稱外方)在中國境內外聯合攝製、協作攝製、委託攝製電影片。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外電影製片者在中國境內外合作攝製的故事片、美術片、科教片、紀錄片、專題片等電影片(含膠片電影、數字電影、電視電影等)。

  第四條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以下簡稱廣電總局)負責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片包括下列形式:

  (一)聯合攝製,即由中外雙方共同投資(含資金、勞務或實物)、共同攝製、共同分享利益及共同承擔風險的攝製形式;

  (二)協作攝製,即外方出資,在中國境內拍攝,中方有償提供設備、器材、場地、勞務等予以協助的攝製形式;

  (三)委託攝製,即外方委託中方在中國境內代為攝製的攝製形式。

  第六條 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片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中國憲法、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

  (二)尊重中國各民族的風俗、宗教、信仰和生活習慣;

  (三)有利於弘揚中華民族的優秀文化傳統;

  (四)有利於中國的經濟建設、文化建設、思想道德建設和社會安定;

  (五)有利於中外電影交流;

  (六)不得損害第三國的利益。

  第七條 國家對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片實行許可制度。

  境內任何單位或個人未取得《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片許可證》或批准文件,不得與境外單位或個人合作攝製電影片。未經批准,境外單位或個人不得在中國境內獨立攝製電影片。 

  第八條 申請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片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攝製電影許可證》或《攝製電影片許可證(單片)》的中方製片單位(含在境內批准註冊的中外合資電影製片公司,下同);

  (二)中外合作雙方均不在因違反《電影管理條例》而停止攝製電影片的處罰期內。

  第九條 申請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片應當向廣電總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中方製片單位的攝製立項申請;

  (二)中方製片單位的《攝製電影許可證》(《攝製電影片許可證(單片)》)及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電影文學劇本(規範漢字)1式3份;

  (四)外方的資信證明和合拍影片情況;

  (五)中外雙方合作意向書或協議書,主要內容應明確:合作各方投資比例、中外主創人員比例、底樣片沖洗及後期製作地點、是否參加國內外電影節(展)等;

  (六)主創人員簡介。

  第十條 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片立項申報審批程式:

  (一)中方製片單位向廣電總局提出申請;

  (二)廣電總局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期限受理申請單位提出的書面申請;

  (三)決定受理的,廣電總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立項的決定。電影劇本須經專家評審的,應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其評審時間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

  (四)符合聯合攝製條件的,發給1次性《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片許可證》;符合協作攝製、委託攝製條件的,發給批准文件。不批准的,應當書面説明理由。

  第十一條 取得《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片許可證》或批准文件後,中外雙方應根據批准立項的內容簽訂合同。

  第十二條 《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片許可證》有效期為2年。

  第十三條 聯合攝製中需聘用境外主創人員的,應當報廣電總局批准,且外方主要演員比例不得超過主要演員總數的2/3。

  第十四條 聯合攝製的電影片,應當製作普通話語言版本,其字幕須使用規範漢字。根據影片發行的需要,允許以普通話版本為標準,製作相應國家、地區、少數民族的語言文字版本。

  第十五條 中外合作攝製完成的電影片,經當地省級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後,報廣電總局電影審查委員會審查;中央和國家機關所屬電影製片單位和持有《攝製電影片許可證(單片)》的單位申請立項並攝製完成的電影片,直接報廣電總局電影審查委員會審查。

  第十六條 聯合攝製的電影片,經審查合格,取得廣電總局頒發的《電影片公映許可證》後,方可在中國境內外發行公映。

  協作攝製、委託攝製的電影片,經審查合格的,可持廣電總局的批准文件辦理出境手續。

  第十七條 中外雙方如需更改已經取得《電影片公映許可證》的電影片,應當報廣電總局審批。

  第十八條 中外合作攝製的電影底片、樣片的沖印及後期製作,應在中國境內完成。因特殊需要在境外完成的,應報廣電總局批准。

  剪余的底樣片素材暫由中方保存,影片在境外公映半年之後方可出境。

  第十九條 聯合攝製的電影片,需參加中外電影節(展)的,應按照舉辦、參加中外電影節(展)的有關規定報廣電總局備案。

  第二十條 外方應通過中方在中國內地聘用電影創作及勞務人員,並依據中國法律、法規與應聘者簽訂合同。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據《電影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的電影製片者在境內合作攝製電影。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廣電總局《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片管理規定》(廣電總局令第1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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