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綜技〔2010〕116號
1 目的
為了規範國防軍工計量技術機構設置行政許可及監督檢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防計量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要求。
2 適用範圍
本要求適用於國防軍工一、二級計量技術機構設置行政許可中的申請、評審考核、結果處理、許可延續及許可後的監督檢查。也可作為對國防軍工三級計量技術機構設置管理相關工作的參考。
3 行政許可
3.1 申請
3.1.1 國防科工局根據國防軍工計量工作的需要,制定併發布國防軍工一、二級計量技術機構佈局方案或佈局調整方案,組織開展國防軍工一、二級計量技術機構行政許可工作。
3.1.2申請單位應通過保密信函向國防科工局提出申請,申請書一式二份,並附電子文本,同時提交以下相關證明文件及材料:
申請單位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複印件;
保密主管部門出具的保密審查合格證明複印件;
所在地政府環保主管部門出具的環保評價證明複印件(初次申請時提供);
通過國防科工局計量標准考核機構考核合格的計量標準器具證書或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考核合格的國防最高計量標準證書複印件;初次申請時未經考核的計量標準器具,需提供能證明其最高計量特性的證明材料;
按國家軍用標準或國家標準建立了實驗室品質管理體系,通過體系認可的計量技術機構應提供認可證書複印件,未通過認可的計量技術機構提供按該標準要求編寫的品質手冊、程式文件及管理評審和內審報告複印件;
擬任機構負責人的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或法定代表人的委託書、學歷證書、職稱證明、在本單位從事計量工作的證明等複印件。
3.2 審查與批准
3.2.1國防科工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機構設置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將延長期限及理由書面告知申請單位。
專家評審的時間不計算在行政許可的期限內。
3.2.2行政許可初審要求:
(一)申請書、證明文件及材料內容的完整、真實、有效、規範;
(二)符合國防軍工計量技術機構佈局方案;
(三)符合本通用要求的規定。
3.2.3 初審結束後,國防科工局計量主管部門組織建立專家評審組進行專家評審。專家評審組成員的選擇堅持回避制度,專家不得與被評審單位有從屬關係或直接利害關係。專家評審組成員名單應告知相應申請單位。
申請單位對專家評審組成員人選提出異議的,可在告知之日起三日內申明理由,由國防科工局計量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3.2.4 專家評審組實行組長負責制,負責申請材料審查,對需要進行現場評審的,制定現場評審計劃、組織並安排現場評審。評審時間應書面告知申請單位。
3.2.5 專家評審組應就評審考核結果向國防科工局計量主管部門提交報告書。
3.2.6 國防科工局依法做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向申請單位出具《國防科工局准予國防軍工計量技術機構設置行政許可決定書》,並頒發《國防軍工計量技術機構設置行政許可證》。
國防科工局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向申請單位説明理由並出具《國防科工局不予國防軍工計量技術機構設置行政許可決定書》。
3.3 變更與延續
3.3.1 被許可機構在許可證有效期內,要求變更機構設置行政許可事項的,應書面向國防科工局提出變更申請。國防科工局根據申請進行形式審查或現場審查,做出變更或不予變更的決定。
3.3.2 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被許可機構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九至六個月之間,書面向國防科工局提出延續申請。
國防科工局根據被許可機構的書面申請,按本要求規定的程式及標準進行機構設置行政許可延續,並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
3.3.3對被許可機構提出延續申請的,國防科工局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規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准予延續。
3.3.4 准予延續的,應當出具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並收回原許可證件,重新頒發變更後的許可證。
3.3.5 規定期限內不提出延續申請的,許可證有效期屆滿自行廢止。
3.3.6 超過規定期限提出延續書面申請的,視其為重新申請。
4 評審考核
4.1 檢定能力
4.1.1擁有國防最高計量特性的計量標準器具(以下簡稱國防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的數量。
初次申請時,國防最高計量標準器具是指已建標和未建標的擁有國防最高計量特性的計量標準器具;申請許可延續和監督檢查時,國防最高計量標準器具是指已經取得國防最高計量標準器具證書的計量標準器具。(一級)
4.1.2擁有國防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的覆蓋率。
覆蓋率是國防最高計量標準器具數量除以相應專業現有的不重復的國防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的數量。(一級)
4.1.3 在2個以上(含2個)計量專業擁有本區域最高計量特性的計量標準器具(以下簡稱區域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的數量。
初次申請時,區域最高計量標準器具是指已建標和未建標的擁有區域最高計量特性的計量標準器具;申請許可延續和監督檢查時,區域最高計量標準器具是指已經取得區域最高計量標準器具證書的計量標準器具。(二級)
4.1.4 在國防特殊的專業擁有覆蓋多區域量傳需求的區域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的數量。(特殊需求專業的二級)
4.1.5 擁有區域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的覆蓋率。
覆蓋率是區域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的數量除以該區域現有的不重復的區域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的數量。(二級)
4.1.6 國防或區域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的計量特性受控,運作狀態良好。
4.1.7 國防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中國防系統獨有的,或量限、準確度高於國家計量標準的數量;區域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中國防獨有的,或量限、準確度高於所在區域省級計量標準的數量。
4.1.8 近三年開展國防軍工計量量值比對的數量。
4.1.9 計量檢定人員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中級及以上職稱的人員數量及佔總數量比例。
4.1.10 開展計量檢定工作的設施和環境條件滿足檢定規程的要求。
4.1.11計量條件建設和最高計量標準器具運作維護的自籌資金數量。
4.2 科研能力
4.2.1 近三年國防軍工計量科研項目的數量及完成率。(完成率=按計劃完成的項目數/計劃項目總數)
4.2.2 近三年國防軍工建標類計量科研項目的數量及建標率。(建標率=新建標準的數量/建標類計量科研項目數量)
4.2.3 近三年起草、修訂計量檢定規程、校準規範等計量技術法規的數量。
4.2.4 近三年獲得省部級(含)以上有關計量獎勵的數量。
4.2.5 近三年獲得的有關計量專利的數量。
4.2.6 近三年發表有關計量的二級以上刊物論文或有國家統一書號著作的數量。
4.2.7 近三年向國防科工局上報的國防軍工計量技術發展趨勢研究報告或本區域內武器裝備科研生産對國防軍工計量需求的研究報告的數量。
4.2.8 近三年組織國內外計量測試學術和技術交流的次數。
4.3 檢定服務
4.3.1 計量檢定服務單位的數量。
4.3.2 檢定計量標準器具的數量。
4.3.3 近三年計量仲裁檢定任務的執行情況。(一級)
4.3.4 規範使用國防計量檢定證書、檢定專用章的情況。
4.3.5 國防最高計量標準器具或區域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的主標準器和配套設備配備的統一標識情況。
4.3.6 近三年承擔國防軍工計量標準器具、計量人員的技術考核的完成率。
4.3.7 為客戶提供有效的計量業務指導和技術支援的次數。
4.3.8 方便客戶送檢計量器具的收發方式及服務設施。
4.3.9 檢定原始記錄、報告的品質。
4.3.10 客戶對服務的滿意度。
4.4 組織管理
4.4.1 機構負責人應熟悉國防軍工計量領域的基本計量知識、法律法規、時事政策、精通計量業務管理工作。
4.4.2 工作人員掌握國家和國防以及相關部門(地區)有關計量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程度。
4.4.3 機構按規定及時報送重要計量工作資訊;每年六月二十日之前及十二月二十日之前上報工作總結報告。
4.4.4 近三年計量檢定人員的培訓制度、計劃及執行效果。
4.4.5 實驗室內外部環境文明整潔,計量檢定工作區域與非計量檢定工作區域分離;儀器設備佈局合理,並按定置管理。
4.4.6 安全、防火管理規範,設施齊全有效。
4.4.7* 技術機構是註冊法人;或由法人單位獨立建制、獨立核算,並授權獨立開展工作的實體。
4.4.8* 通過國防軍工保密資格認證,或具有軍工主管單位(部門)保密部門出具的保密能力證明。
4.4.9* 完成國防科工局委託的國防軍工計量監督檢查工作任務,不存在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情況。
4.4.10* 申請許可時需具有所在地政府環保主管部門出具的計量檢定工作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證明。
4.4.11* 按國家軍用標準或國家標準建立了實驗室品質管理體系,並運作有效。
5 計分方法
5.1 評審考核結果採用百分制計分。
5.2 評審考核內容分值:
檢定能力:一級計量技術機構30分 二級計量技術機構35分
科研能力:一級計量技術機構25分 二級計量技術機構 15分
檢定服務:一級計量技術機構25分 二級計量技術機構 30分
組織管理:一級計量技術機構20分 二級計量技術機構 20分。
5.3 評審考核內容與評審考核結果總分及格分值
評審考核內容合格分值:
檢定能力:一級計量技術機構21分 二級計量技術機構24.5分
科研能力:一級計量技術機構17.5分 二級計量技術機構10.5分
檢定服務:一級計量技術機構17.5分 二級計量技術機構 21分
組織管理:一級計量技術機構14分 二級計量技術機構 14分
評審考核結果總分及格分值:
一級計量技術機構75分 二級計量技術機構 75分。
5.4 檢定能力、科研能力、檢定服務、組織管理四部分中帶有*號的條款不符合要求時,該部分得分為0分。
5.5 評審專家組對申請單位提出結論。
6 監督檢查
6.1 國防軍工一、二級計量技術機構應按照本要求每年對機構進行自查,並於十二月二十日之前將自查報告上報國防科工局。
6.2國防科工局按計劃對許可的國防軍工一、二級計量技術機構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內容為:
計量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貫徹實施情況;
計量技術機構負責人熟悉和掌握計量工作情況;
計量標準器具的考核、使用和維護情況;
計量檢定、校準人員的資格和工作情況;
機構開展量值傳遞及量值溯源情況;
本要求評審考核部分規定的其他內容。
6.3國防科工局對監督檢查結果不合格的機構,責令其限期整改,機構有以下(一)至(五)項行為的,直接判定為不合格。對未按照要求進行整改或整改後仍不合格的,暫停其許可資格,同時責令其繼續整改,對繼續整改後仍不合格的,撤銷其許可證書。
超出許可證書的範圍開展強制管理項目目錄內的檢定、校準工作;
未經國防科工局計量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終止計量檢定任務;
使用未經考核合格或超過有效期的計量標準器具開展工作;
存在無國防軍工計量檢定人員資格人員開展工作的情況;
偽造計量數據。
6.4申請單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國防科工局依法做出撤銷行政許可的決定,並向其出具《國防科工局撤銷國防軍工計量技術機構設置行政許可決定書》。
6.5 國防科工局不定期通報監督檢查結果。
7 附則
7.1 本要求由國防科工局負責解釋。
7.2 本要求自發佈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