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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
  2. [發文機構]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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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植物檢疫技術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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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總則

  1.1為了防止危險性森林病蟲的傳播蔓延,確保林業生産安全,使檢疫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根據《植物檢疫條例》和《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的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規程。

  1.2本規程適用於森林植物及其産品的産地檢疫、調運檢疫、國外引種審批及疫情監測。

  2.産地檢疫

  2.1種苗繁育基地的建立

  2.1.1生産單位(個人)新建種苗繁育基地,應在當地森林植物檢疫(以下簡稱森檢)機構指導下,選擇符合檢疫要求的地方設立。

  2.1.2種苗繁育基地所用的野生、栽培種子、果實、苗木(含試管苗)、插條、接穗、砧木、葉片、芽體、塊根、塊莖、鱗莖、球莖、花粉、細胞培養材料等繁殖材料,不得帶有檢疫對象和其他危險性病、蟲。

  2.1.3種苗繁育基地周圍定植的植物應與所繁育的材料不傳染或不交叉感染檢疫對象和其他危險性病、蟲。

  2.1.4已建的種苗繁育基地發生檢疫對象和其他危險性病、蟲的,要採取措施限期撲滅。

  2.1.5種苗繁育集中的區域(單位),應配備兼職森檢員負責本區域(單位)的疫情調查、除害處理,並協助當地森檢機構工作。

  2.2産地檢疫調查

  2.2.1種苗繁育基地的檢疫調查

  2.2.1.1檢疫調查應根據不同檢疫對象和其他危險性病、蟲的生物學特性,在病害發病盛期或末期、蟲害危害高峰期或某一蟲態發生高峰期進行,每年不得少於兩次。

  2.2.1.2檢疫調查前,森檢員(或兼職森檢員)應詢問種苗繁育基地的種苗來源、栽培管理及檢疫對象和其他危險性病、蟲發生情況,確定調查重點和調查方法,做好觀察、採集、鑒定用的工具和記錄表格等準備。

  2.2.1.3檢疫調查一般先進行踏查。踏查要選擇有代表性的路線,穿過種苗繁育基地,必要時可採用定點(定株)檢查。

  a.踏查苗木時,需查看頂梢、葉片、莖幹及枝條等有無病變、病害症狀、蟲體及被害狀等,必要時挖取苗木檢查根部。初步確定病蟲種類、分佈範圍、發生面積、發生特點、危害程度。

  b.對在踏查過程中發現的檢疫對象和其他危險性病、蟲,需進一步掌握危害情況的,應設立標準地(或樣方)做詳細調查。

  2.2.1.4標準地(或樣方)設置

  a.標準地應選設在病、蟲發生區域內有代表性的地段。

  b.標準地的累積總面積應不少於調查總面積的0.1%-5%,針葉樹的種苗繁育基地每塊標準面積為0.1-5m2(或1-2m的條播帶),闊葉樹的種苗繁育基地每塊標準地面積為1-5m2。花卉、中藥材、經濟林木標準地參照上述規定設置。

  c.對抽取的樣株進行逐株檢查。統計調查總株數、病蟲種類或病蟲編號、被害株數和危害程度,計算感病株率、感病指數、蟲口密度、有蟲株率。

  2.2.2種子園、母樹林的檢疫調查

  2.2.2.1種子園、母樹林以標準地調查為主。

  2.2.2.2標準地應選設在有代表性的地段,在蟲害危害高峰期或病害發生盛期、末期進行。同一類型的林分,面積在5hm2以上時應不少於4塊標準地,面積在5hm2以下時,選設一塊標準地。每塊標準地林木株數應不少10-15株,按樹冠上、中、下不同部位,每株隨機採摘種子(果實)10-100個,逐個進行解剖檢查。

  2.2.2.3種子收穫前期或收穫後開展檢疫調查的,從種子堆裏取樣檢查,調查數量按調運檢疫3.1.2.4條款進行。

  2.2.2.4檢查方法

  a.用肉眼或借助放大鏡直觀檢查採摘下的種子(果實)表面有無病害症狀、蟲體或危害特徵(斑點、蟲孔、蟲糞等)。

  b.對種子錶面色澤異常的,剖開種粒檢查種子內部是否有病害症狀、蟲體及被害狀,確定病蟲種類、被害數量及被害率。

  2.2.3貯木場及加工場(點)的檢疫調查

  a.貯木木場及加工場(點)的檢疫調查應視疫情發生情況,從楞垛表面抽樣或分層抽樣調查。

  b.對原木、鋸材、竹材、藤等,每堆垛(捆)抽樣不得少於5m3或3-6根(條),每根樣株選設樣方2-4個,樣方大小一般為20cm×50cm(或10cm×100cm);不足上述數量的全部檢查。

  c.檢查上述受檢物表面有無蛀孔屑、蟲糞、活蟲、繭蛹、病害症狀等,並要鏟起樹皮,查看韌皮部或木質部內部害蟲和菌體。

  2.2.4集貿市場的檢疫調查

  2.2.4.1對集貿市場的經營木、竹材、藤及其製品(含半成品)和種苗、花卉、經濟林木、中藥材、果品等森林植物及其産品進行檢疫調查,按應檢物總量的0.5%-15%抽樣檢查。小批量的森林植物及其産品應全部檢查。

  2.3檢疫調查記錄和標本採集

  2.3.1將各項調查結果填入《産地檢疫調查表》(附表1)。

  2.3.2對踏查中發現的檢疫對象和其他危險性病、蟲,要採集標本若干份,附上採集標籤,對一時不能有結果的,待培養或飼養後,供室內進一步檢驗或送專害鑒定。

  病害標本要有典型症狀並且帶有病原體;蟲害標本要求蟲體完整,具被害狀。

  2.4室內檢驗

  2.4.1害蟲檢驗

  2.4.1.1對混雜在種子間的害蟲,用迴旋篩檢驗。對隱藏在種子內的害蟲,可採用剖粒、比重、染色或軟X射線透視、藥物染色等進行檢查。

  2.4.1.2對隱蔽在葉部或幹、莖部的害蟲,用刀、鋸或其他工具剖開被害部位或可疑部位進行檢查。剖開時應注意保持蟲體完整。

  2.4.1.3借助於解剖鏡、顯微鏡等儀器設備,參照已定名的昆蟲標本、有關圖譜、資料等進行識別鑒定。

  2.4.1.4對一時鑒定不出的害蟲,採取人工飼養方法,養至成蟲期鑒定,或結合觀察各蟲態特徵及其生物學特性,做出準確鑒定。必要時送請有關專家鑒定。

  2.4.2病害檢驗

  2.4.2.1病原真菌檢驗

  a.採集一定數量症狀典型的病害和寄主標本。

  b.觀察病害的危害病狀、病症特點及對寄主影響。

  c.用徒手切片或石蠟切片等方法,借助顯微鏡觀察病原真菌形態特徵。

  d.用組織分離法或孢子稀釋法分離致病真菌。必要時,進行生理生化測定及病原接種,進行識別鑒定。

  e.記載病原真菌特點、培養性狀。

  2.4.2.2病原細菌檢驗。

  a.觀察寄主症狀是否具典型細菌性病害的溢菌現象、是否有菌濃,並用顯微鏡檢查病組織,觀察病健交界處是否有大量細菌游出,初步確定是否為細菌病害。

  b.採用稀釋分離法從病組織中分離培養病原細菌,並通過稀釋或劃線法獲得純培養菌株。

  c.用柯克氏法則進一步鑒定病原細菌的致病性,利用植物過敏反應快速篩選致病性細菌。

  d.從接種植物病組織中再分離獲得細菌,並與原來病株上分離獲得的細菌比較。

  e.根據細菌形態、大小特徵、菌株生理生化特點、致病性等確定其種類。

  2.4.2.3寄生線蟲檢驗

  a.直接採取新鮮病變的組織、器官或根圍土壤。

  b.採用貝爾曼法或淺盤法分離線蟲;如果是非轉移型線蟲,可直接用手剝離。

  c.分離後直接檢查。需保存或用顯微鏡觀察的線蟲用固定液固定。

  2.4.2.4病毒檢驗

  a.通過田間調查、症狀觀察、初步確定是否為病毒病害。

  b.採集病毒樣品,並用摩擦接種觀察接種後症狀表現及變化是否與感病植物一致。

  c.用電鏡觀察病毒形態和進行細胞病理解剖或用血清學、聚合酶鏈式反應等技術進行鑒定。

  2.5檢疫處理

  2.5.1根據産地檢疫調查、室內檢驗結果,對發現有檢疫對象和其他危險性病、蟲的森林植物及其産品,應監督、指導生産(經營)單位(個人)進行除害處理。

  2.5.2對新發生檢疫對象和其他危險性病、蟲的,必須採取措施徹底撲滅,並依法向當地森檢機構和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報告疫情。

  2.6檢疫簽證

  2.6.1經産地檢疫調查、室內檢驗,對未發現檢疫對象和其他危險性病、蟲的,簽發《産地檢疫合格證》;對帶有檢疫對象和其他危險性病蟲的,簽發《檢疫處理通知單》。

  2.6.2對調出的森林植物及其産品,可憑《産地檢疫合格證》直接換發《植物檢疫證書》。《産地檢疫合格證》的有效期為六個月。

  3.調運檢疫

  3.1調出檢疫

  3.1.1受理報驗

  3.1.1.1森檢機構應受理、審核《森林植物檢疫報檢單》(附表2)和調入省的《森林植物檢疫要求書》(附表3),根據報檢單分析疫情,明確檢驗要求,準備檢疫工具,確定現場檢疫時間(15日以內),並通知報檢人。

  3.1.1.2郵包寄件人在報檢時,要同時交驗郵包。

  3.1.2現場檢查

  3.1.2.1除按規定可直接簽發《植物檢疫證書》的外,均需經過現場檢查。

  3.1.2.2對照《森林植物檢疫報檢單》,在現場核對森林植物及其産品名稱、數量和來源,看報檢單與調運的應檢物是否相符。

  3.1.2.3檢查森林植物及其産品的表層、包裝物外部、填充物、堆放場所、運載工具和鋪墊材料等是否帶有檢疫對象或其他危險性病、蟲。

  3.1.2.4按照森林植物及其産品的種類和數量,抽取一定數量的樣品進行現場檢驗。

  抽樣以"批"為單位進行。本規程中的"批"是指來自同一地區、同一日期、使用同一運輸工具、同一品名的森林植物及其産品。

  a.種子、果實(幹、鮮果):按一批貨物總數或總件數抽取,抽樣數量為0.5%-5%;

  b.苗木(含試管苗)、塊根、塊莖、鱗莖、球莖、砧木、插條、接穗、花卉等繁殖材料:按一批貨物總件數抽取,抽樣數量為1%-5%;

  c.生藥材:按一貸物總件數抽取,抽樣數量為0.5%-5%;

  d.原木:鋸材、竹材、藤及其製品(含半成品)和進境的森林植物及其産品的再調運,按一批貨物總數或總件數抽取,抽樣數量為0.5%-10%;

  e.散裝種子、果實、苗木(含試管苗)、塊根、塊莖、鱗莖、球莖、生藥材等:按貨物總量的0.5%-5%抽查。種子、果實、生藥材少於1kg,苗木(含試管苗)、塊根、塊莖、鱗莖、球莖、砧木、插條、接穗少於20株,應全部檢查;

  f.其他森林植物及其産品可參照上述各類辦理。按照上述比例抽樣檢查的最低數量不得少於5件;不足5件的,件件檢查;

  g.現場檢驗的樣品是確定一批貨物是否帶有檢疫對象和其他危險性病、蟲的重要依據,懷疑帶有檢疫對象或其他危險性病、蟲時要擴大抽樣數量,抽樣數量應不得低於上述規定的上限。

  3.1.2.5抽樣方法

  a.現場檢查散裝的種子、果實、苗木(含試管苗)、塊根、塊莖、鱗莖、球莖、花卉、中藥材等時,按照抽樣比例,從報檢的森林植物及其産品中分層取樣,直到取完規定的樣品數量為止。

  b.現場檢查原木、鋸材、竹材、藤等時,按抽樣比例,視疫情發生情況從楞垛表層或分層抽樣檢查。

  3.1.2.6現場檢驗

  a.種子、果實外部檢驗:將抽取的種實樣品倒入事先準備好的容器內,用肉眼或借助擴大鏡直接觀察種實外部有無傷害情況,把異常的種子、果實揀出,放在白紙上剖粒檢查果肉、果核或經過不同規格篩選出的蟲體、蟲卵、病粒、菌核等,作初步鑒定。

  b.苗木檢驗:將抽取的苗木(含試管苗)、砧木、插條、接穗、塊根、塊莖、鱗莖、球莖等檢驗樣品,放在一塊100cm×100cm白布(或塑膠布)上,逐株(根)進行檢查,詳細觀察根、莖、葉、芽、花等各個部位,有無變形、變色、潰瘍、枯死、蟲癭、蟲孔、蛀屑、蟲糞等,作初步鑒定。

  c.枝幹、原木、鋸材、竹材、藤及其製品(含半成品)檢驗:現場仔細檢查枝幹、原木、鋸材、竹材、藤等外表及裂縫處有無潰瘍、腫瘤、流脂、變色、蟲體、卵囊、蟲孔、蟲糞、蛀屑等,作初步鑒定。

  d.中藥材、果品、野生及栽培菌類檢驗:用肉眼或借助擴大鏡直接觀察表面有無危害症狀(斑點、蟲孔、蟲糞等),並剖開檢查內部,確定病蟲種類、數量,作初步鑒定。

  3.1.2.7室內檢驗

  a.對現場檢查不能作出可靠鑒定的,需再抽取一定數量的樣品作為室內檢驗樣品,連同現場檢疫時發現的可疑病、蟲一起做室內檢驗。

  b.室內檢驗方法參照産地檢疫2.4.條款進行。

  3.1.3檢疫處理

  3.1.3.1對受檢的森林植物及其産品,經現場檢查、室內檢驗,發現檢疫對象或其他危險性病蟲的,森檢機構應簽發《檢疫處理通知單》,責令受檢單位(個人)按規定要求進行除害處理。

  3.1.3.2對目前尚無辦法除害處理的森林植物及其産品,應責令改變用途或控制使用,採取上述措施均無效時,應予銷毀。銷毀貨物的總值超過10000元時,須經省級森檢機構批准。

  3.1.3.3對受檢的森林植物及其産品的包裝材料、填充物、堆放場所、運輸工具、裝載容器、鋪墊材料等,經檢疫發現疫情時,責令受檢單位(個人)按照森檢機構的要求進行除害處理。

  3.1.4簽發證書

  3.1.4.1凡列入《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産品名單》的森林植物及其産品,必須在取得《植物檢疫證書》後方可調運。《植物檢疫證書》按一批(同一地區、同一日期、使用同一運輸工具、同一品名的森林植物及其産品)一證開具,貨證同行。

  3.1.4.2評定依據:國家林業主管部門發佈的《森林植物檢疫對象名單》,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發佈的補充森檢對象名單,調入省、自治區、直轄市提出的檢疫要求和國家林業局指定單位編制的疫情數據。

  3.1.4.3簽證依據

  a.根據查核結果簽證。對從無檢疫對象發生的縣調出的森林植物及其産品,經查核後簽發《植物檢疫證書》;憑有效期內《産地檢疫合格證》或轉机換證簽發《植物檢疫證書》;

  b.根據現場檢疫結果簽證。適用於經現場檢查可確定合格的森林植物及其産品;

  c.根據室內檢驗結果簽證。適用於必須通過室內檢驗才能確定合格的森林植物及其産品;

  d.根據除害處理結果簽證。適用於經現場檢查或室內檢驗不合格、但經除害處理後合格的森林植物及其産品。

  3.1.4.4省際間屬二次或因轉机更換運輸工具調運同一批次的森林植物及其産品,存放時間在1個月以內的,憑森檢機構的有效《植物檢疫證書》換簽新證,但如果轉運地疫情嚴重、可能染疫的,應實施檢疫,合格後簽發《植物檢疫證書》。

  3.2調入檢疫

  3.2.1省際間調運森林植物及其産品,調入單位應事先向當地森檢機構取得《森林植物檢疫要求書》,並交調出單位。

  3.2.2對調入的森林植物及其産品,調入單位(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其委託的森檢機構應當查驗《植物檢疫證書》,必要時可以進行復檢。

  3.2.2.1復檢時發現檢疫對象和其他危險性病、蟲的,應下達《檢疫處理通知單》,採取相應的防範疫情擴散的措施,監督、指導收貨人進行除害處理,並將有關情況及時通告調出地省級森檢機構。受委託的森檢機構發現檢疫對象和其他危險性病、蟲的,應及時報告本省森檢機構。

  3.2.2.2復檢時發現檢疫對象和其他危險性病、蟲的,復檢情況必須做詳細記錄,保存抽檢樣品和標本。請專家鑒定的,需請專家出具書面鑒定材料。

  3.2.3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木材檢查站、森檢檢查站,對過往檢查站的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産品,必須查驗其《植物檢疫證書》;對無《植物檢疫證書》的,必須到當地森檢機構進行補檢,經檢疫合格,補發《植物檢疫證書》後方準調運,並按《林業行政處罰程式規定》予以處罰。

  4.國外引種檢疫審批

  4.1從國外引進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時,引種單位(或代理單位)必須在對外簽訂貿易合同、協議前30天,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森檢機構提出申請(國務院有關部門所屬的在京單位向國家林業局森檢管理機構或者其指定的森檢單位提出申請),填寫"引進林木種子、苗木及其繁殖材料檢疫審批單"。申請引種審批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a.在原産地引進種苗的病蟲害發生情況材料;

  b.引進種苗的隔離試種計劃和管理措施;

  c.再次引進相同品種種苗時,需出示國內種植地森檢機構出具的疫情監測報告。

  4.2審批機構在接到審批單15日內依照規定進行審批。對同意引進的,確定引種的種植地點、管理單位(個人)和監管措施等,提出對外檢疫要求。

  4.3引種單位在取得審批單後,將審批單中提出的檢疫要求列入貿易合同或協議中。引進時,需取得輸出國植物檢疫證書,證明符合我國檢疫要求。

  4.4種苗引進後,引種單位(個人)須按審批單位審定的地點和監管措施進行隔離試種。隔離試種場所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a.有圍墻、防疫溝等自然間隔或不同植物的隔離帶;

  b.周圍一定距離內(按不同引種植物而定)不得種植同一科、屬植物;

  c.灌溉及排水條件應符合檢疫和除治要求;

  d.有完善的管理措施並配備病蟲防治專業技術人員;

  e.經審批單位審定合格後,方準使用。

  4.5引進的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在隔離試種期間,森檢機構應對其進行調查、觀察和檢疫,指導、監督引種單位(個人)對發現的檢疫對象和其他危險性病、蟲進行處理。引種單位(個人)應加強對引進的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生産(經營)管理,做好病蟲害監測工作,發現檢疫對象和其他危險性病、蟲時,應查明情況,防止擴散蔓延,並及時書面報告當地森檢機構;發生重大疫情時,應向省級森檢機構和國家林業局報告。

  4.6引進的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經森檢機構調查、檢疫,確認無檢疫對象和其他危險性病、蟲危害後,引種單位(個人)方可分散種植。隔離試種期限為:一年生植物不少於一個生長周期,多年生植物不得少於兩年。

  5.樣品和檔案管理

  5.1樣品管理

  5.1.1樣品是確定一批貨物是否帶有危險性病、蟲的重要依據,應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

  5.1.1.1抽取檢驗樣品要給報檢人簽發《採樣憑證》(附表4)。

  5.1.1.2在檢疫過程中發現檢疫對象和其他危險性病、蟲的,必須保存樣品,保存期至少3個月。對不易長期保存的樣品,可根據具體情況縮短時間。

  5.1.1.3樣品要製成標本保存。標本要註明寄主、調入(出)地和發現時間:不易製成標本的被害狀及現場,可攝製照片、錄影片等存檔備查。

  5.1.1.4樣品要有專人負責管理,保存期間要注意防潮、防蟲、以免受損變質。

  5.1.1.5根據樣品種類登記造冊,列明報檢單位、貨物名稱、樣品數量、取樣時間、存放起止日期、檢疫結果和最後處理意見。

  5.2森林植物及其産品的各種檢疫記錄、檢疫單證,需建立專門檔案,以備檢查、查詢及研究之用。

  5.3《植物檢疫證書》等各種檢疫單證屬法律文書,一般需保存3年,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延長或縮短。

  6.附則

  本規程自發佈之日起實行,1989年林業部印發的《國內森林植物檢疫技術規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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