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船員〔2019〕49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海事局,各直屬海事局 :
現將經修訂的《內河船舶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簽發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
2019年12月31日
內河船舶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簽發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內河船舶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簽發管理,持續提高內河危險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船員的安全知識水準和操作技能,保障水上人命和財産安全,保護內河水域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管理規則》(以下簡稱《培訓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為取得《內河船舶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以下簡稱《合格證》)而進行的培訓、考試以及《合格證》簽發的管理。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是實施本辦法的主管機關。
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具體負責《合格證》簽發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在下列船舶上任職的船員應完成相應的培訓並取得相應的《合格證》;若任職的船舶屬於下列兩種以上項目和類別的,則應同時持有相應項目和類別的《合格證》。
(一)總噸1000以上內河油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適用於在內河油船、內河油駁及拖(推)內河油駁拖輪上任職的船員,合格證適用項目簽注為“內河油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
(二)總噸1000以下內河油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適用於在總噸1000以下內河油船、內河油駁及拖(推)合計總噸1000以下內河油駁拖輪上任職的船員,合格證適用項目簽注為“總噸1000以下內河油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
(三)總噸1000以上內河散裝化學品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適用於內河散裝化學品船、內河散裝化學品駁船及拖(推)散裝化學品駁船拖輪上任職的船員,合格證適用項目簽注為“內河散裝化學品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
(四)總噸1000以下內河散裝化學品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適用於在總噸1000以下內河散裝化學品船、內河散裝化學品駁船及拖(推)合計總噸1000以下內河散裝化學品駁船拖輪上任職的船員,合格證適用項目簽注為“總噸1000以下內河散裝化學品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
(五)內河液化氣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適用於在內河液化氣船、內河液化氣駁船及拖(推)內河液化氣駁船拖輪上任職的船員,合格證適用項目簽注為“內河液化氣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
(六)內河客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適用於在內河客船及拖(推)內河客駁船拖輪上任職的船員,合格證適用項目簽注為“內河客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
(七)內河高速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適用於在內河高速船上任職的船長、大副、二副、三副、駕駛員、輪機長、大管輪、二管輪、三管輪、輪機員。合格證適用項目簽注為“內河高速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
(八)內河滾裝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適用於在內河滾裝船、汽車渡船及拖(推)內河汽車駁船拖輪上任職的船員。合格證適用項目簽注為“內河滾裝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
(九)內河載運包裝危險貨物船舶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適用於在內河載運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污染危害性等特性,在船舶載運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害、財産損失或者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包裝危險貨物(《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所包含的物質、材料和物品)船舶上任職的船長及甲板部船員。合格證適用項目簽注為“內河載運包裝危險貨物船舶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
(十)內河液化氣燃料動力裝置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1.低閃點燃料船舶船員的基本培訓,適用於在內河液化氣燃料動力裝置船上任職的船員,合格證適用項目簽注為“內河液化氣燃料動力裝置船船員基本培訓合格證”;2.低閃點燃料操作負直接責任船員的高級培訓,適用於內河液化氣燃料動力裝置船上任職的,且已取得“內河液化氣燃料動力裝置船船員基本培訓合格證”的輪機部船員,合格證適用項目簽注為“內河液化氣燃料動力裝置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
第五條 完成內河船舶船員特殊培訓者,可憑船員培訓證明申請參加相應項目的《合格證》考試。
《合格證》的考試分為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理論考試成績滿分為100分,60分以上為及格;實際操作考試成績分為及格和不及格兩種。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均及格方為考試合格。
理論考試或實際操作考試不及格者,可自考試成績公佈之日起1年內完成補考。2次補考仍不及格者,須重新參加培訓和考試。
考試合格者,可辦理相應的《合格證》,《合格證》有效期最長不超過5年。
第六條 辦理《合格證》應具備下列材料:
(一)《內河船舶船員特殊培訓考試、發證辦理表》(格式見附件1);
(二)本人近期免冠白底彩色證件照片1張(可提交電子照片);
(三)船員培訓證明。
其中第(二)項規定的照片,船員管理系統已有電子照片的,船員可免於提交;第(三)項規定的船員培訓證明無需船員提供。
第七條 持有有效海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的船員,可按照《海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簽發內河船舶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對照表》(附件2),辦理與其海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的相應內河《合格證》,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交第六條(一)(二)項材料,海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無需船員提供。
第八條 遺失或污損等原因需補發《合格證》者,應向海事管理機構書面説明原因,並遞交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第(一)項材料。
第九條 《合格證》持有人應在合格證有效期屆滿前一年內,按規定完成《合格證》再有效培訓,通過考核後,可辦理《合格證》的再有效,並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一)《內河船舶船員特殊培訓考試、發證辦理表》;
(二)本人近期免冠白底彩色證件照片1張(可提供電子照片);
(三)船員服務簿及水上資歷影印件;
(四)再有效培訓證明。
《合格證》持有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辦理《合格證》再有效可免於相應再有效培訓和考核:
(一)最近5年內具有累計不少於18個月相應船舶類別的水上服務資歷;
(二)《合格證》有效期屆滿前1年內具有相應船舶類別連續9個月的水上服務資歷;
(三)《合格證》有效期屆滿前9個月內具有相應船舶類別連續6個月的水上服務資歷。
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照片,船員管理系統已有電子照片的,船員可免於提交;第(四)項規定的再有效培訓證明,船員管理系統已有相應資訊的,無需船員提供。
第十條 《合格證》再有效培訓應由取得相應培訓許可項目和類別的培訓機構或滿足要求的航運公司開展,培訓時間不少於12小時,並且應包含以下培訓內容:
(一)最近五年新生效的相關法律、法規;
(二)新技術新設備應用;
(三)相關案例分析;
(四)其他相關管理要求。
第十一條 滿足以下要求,航運公司可對自有船員開展相應再有效培訓:
(一)已建立航運公司安全管理體系並有效運作;
(二)再有效培訓管理制度已經納入公司安全管理體系;
(三)有培訓場所和滿足《培訓規則》教員資格要求的教員;
(四)擁有或者管理相應特殊船舶;
(五)教員資格、再有效培訓課程和考核方案經所在轄區海事管理機構認可或者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評為“安全誠信公司”。
第十二條 《合格證》失效者,須重新參加相應的內河船舶船員特殊培訓和考試。
第十三條 《合格證》的格式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統一制定。
第十四條 被吊銷《合格證》者,如需重新辦理《合格證》,應於合格證吊銷之日起兩年後重新參加相應內河船舶船員特殊培訓和考試。
第十五條 本辦法中的“以上”含本數。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關於印發〈內河船舶船員特殊培訓考試和發證辦法〉的通知》(海船員〔2015〕90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關於實施〈內河船舶船員特殊培訓考試和發證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海船員〔2015〕16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