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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4號
  2. [發文機構]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3. [發佈日期] 2022-03-02
  4. [有效性]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房地産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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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4號公佈 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 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國發〔2021〕26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決定對《房地産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77號,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5號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四條第一款中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將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一條,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其餘條款依此修改。

  二、將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房地産開發企業按照企業條件分為一、二兩個資質等級。”

  第二款第一項中的“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修改為“專職會計人員”。

  第二款第二、三、四項改為第二款第二項,修改為:

  “(二)二級資質:

  “1.有職稱的建築、結構、財務、房地産及有關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少於5人,其中專職會計人員不少於2人;

  “2.工程技術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財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初級以上職稱,配有統計人員;

  “3.具有完善的品質保證體系。”

  三、刪去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

  四、將第十條改為第七條,修改為:“申請核定資質等級的房地産開發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級資質:

  “1.企業資質等級申報表;

  “2.專業管理、技術人員的職稱證件;

  “3.已開發經營項目的有關材料;

  “4.《住宅品質保證書》、《住宅使用説明書》執行情況報告,建立品質管理制度、具有品質管理部門及相應品質管理人員等品質保證體系情況説明。

  “(二)二級資質:

  “1.企業資質等級申報表;

  “2.專業管理、技術人員的職稱證件;

  “3.建立品質管理制度、具有品質管理部門及相應品質管理人員等品質保證體系情況説明。”

  五、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八條,第三款、第四款修改為:“二級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確定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房地産開發主管部門審批。

  “經資質審查合格的企業,由資質審批部門發給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資質證書有效期為3年。”

  增加一款,作為第五款:“申請核定資質的房地産開發企業,應當通過相應的政務服務平臺提出申請。”

  六、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四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産開發主管部門應當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依法查處房地産開發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産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地産開發企業信用監管,不斷提升信用監管水準。”

  七、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一級資質的房地産開發企業承擔房地産項目的建築規模不受限制。

  “二級資質的房地産開發企業可以承擔建築面積25萬平方米以下的開發建設項目。”

  八、將第二十條改為第十七條,其中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吊銷資質證書,並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修改為“由原資質審批部門提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並依法登出資質證書”。

  九、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十八條,其中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公告資質證書作廢,收回證書”修改為“由原資質審批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理”。

  十、將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企業開發經營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城市房地産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此外,對相關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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