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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交通運輸部令〔2022〕38號
  2. [發文機構] 交通運輸部
  3. [發佈日期] 2022-11-14
  4. [有效性]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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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38號)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的決定》已于2022年4月28日經第10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交通運輸部部長 李小鵬    

2022年11月10日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18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加強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提高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職業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二、將第二條第一款中的“道路運輸經理人和”修改為“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刪去第六款。

  三、將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工作”;刪去第三款。

  四、將第六條第四款修改為:“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優先聘用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者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從業人員從事機動車維修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工作。”

  五、刪去第八條中的“每月組織一次考試”和“每季度組織一次考試”。

  六、第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從事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運營活動的駕駛員,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符合前款第(一)(二)(三)(五)(六)項規定的條件。”

  七、將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目修改為:“熟悉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理論、機動車構造、交通安全心理學和應急駕駛的基本知識,了解車輛維護和常見故障診斷等有關知識,具備駕駛要領講解、駕駛動作示範、指導駕駛的教學能力。”

  八、刪去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中的“及複印件”。

  九、將第十六條第三項修改為:“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或者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或者全日制駕駛職業教育學籍證明(從事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運營活動的駕駛員除外)”。

  十、將第十八條修改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在受理考試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安排考試。”

  十一、將第十九條修改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考試結束5日內公佈考試成績。實施電腦考試的,應當現場公佈考試成績。對考試合格人員,應當自公佈考試成績之日起5日內頒發相應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

  十二、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管理檔案,並推進檔案電子化。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管理檔案包括:從業資格考試申請材料,從業資格考試及從業資格證件記錄,從業資格證件換發、補發、變更記錄,違章、事故及誠信考核等。”

  十三、刪去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一條中的“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第四十八條中的“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十四、將第二十四條中的“式樣見附件3”修改為“紙質證件和電子證件式樣見附件3”。

  十五、將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由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放和管理”;刪去第三款。

  十六、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管理數據庫,推廣使用從業資格電子證件。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結合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的管理工作,依託信息化系統,推進從業人員管理數據共用,實現異地稽查資訊共用、動態資格管理和高頻服務事項跨區域協同辦理。”

  十七、將第二十九條第三款修改為:“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服務單位等資訊變更的,應當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辦理從業資格證件變更手續。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申請轉籍的,受理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查詢核實相應從業資格證件資訊後,重新發放從業資格證件並建立檔案,收回原證件並通報原發證機關登出原證件和歸檔”;刪去第四款。

  十八、將第三十三條修改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通過信息化手段記錄、歸集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的交通運輸違法違章等資訊。尚未實現信息化管理的,應當將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的違章行為記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的違章記錄欄內,並通報發證機關。發證機關應當將相關資訊作為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誠信考核的依據。”

  十九、將第三十四條修改為:“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誠信考核週期為12個月,從初次領取從業資格證件之日起計算。誠信考核等級分為優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別用AAA級、AA級、A級和B級表示。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每年的誠信考核結果向社會公佈,供公眾查閱。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誠信考核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二十、將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誠信考核等級為不合格的,應當按照規定參加繼續教育。”

  二十一、在第三十八條後增加“不得超速行駛和疲勞駕駛”。

  二十二、將第四十一條第四款修改為:“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應當嚴格按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有關標準進行操作,不得違章作業。”

  二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五條:“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産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産知識和管理能力,由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産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

  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産管理人員考核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二十四、第四十五條改為第四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員,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件,駕駛道路客運車輛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的從業資格證件,駕駛道路客運車輛的;

  (三)超越從業資格證件核定範圍,駕駛道路客運車輛的。

  駕駛道路貨運車輛違反前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00元罰款。”

  二十五、第四十六條改為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改為第五十條,刪去其中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九條:“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二十七、將第二條、第十三條、第四十三條中的“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統一修改為“機動車維修技術技能人員”。

  二十八、將第八條、第十五條、第三十九條、附件1中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修改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二十九、在附件3中增加“(二)電子證件式樣”。

  條文序號和個別文字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

  (2006年11月23日交通部發佈,根據2016年4月21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9年6月21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22年11月10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提高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職業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是指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機動車維修技術技能人員、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其他道路運輸從業人員。

  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包括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和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包括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

  機動車維修技術技能人員包括機動車維修技術負責人員、品質檢驗人員以及從事機修、電器、鈑金、涂漆、車輛技術評估(含檢測)作業的技術技能人員。

  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包括理論教練員、駕駛操作教練員、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教練員和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教練員。

  其他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是指除上述人員以外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包括道路客運乘務員、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教學負責人及結業考核人員、機動車維修企業價格結算員及業務接待員。

  第三條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規範操作,文明從業。

  第四條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工作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工作。

第二章 從業資格管理

  第六條 國家對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實行從業資格考試製度。其他實施國家職業資格制度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按照國家職業資格的有關規定執行。

  從業資格是對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所從事的特定崗位職業素質的基本評價。

  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必須取得相應從業資格,方可從事相應的道路運輸活動。

  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優先聘用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者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從業人員從事機動車維修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工作。

  第七條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考試應當按照交通運輸部編制的考試大綱、考試題庫、考核標準、考試工作規範和程式組織實施。

  第八條 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由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由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九條 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1年以上;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

  (四)掌握相關道路旅客運輸法規、機動車維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識;

  (五)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件。

  第十條 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掌握相關道路貨物運輸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裝載保管基本知識;

  (四)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件。

  第十一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

  (四)取得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或者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2年以上或者接受全日制駕駛職業教育的;

  (五)接受相關法規、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了解危險貨物性質、危害特徵、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

  (六)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件。

  從事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運營活動的駕駛員,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符合前款第(一)(二)(三)(五)(六)項規定的條件。

  第十二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二)初中以上學歷;

  (三)接受相關法規、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了解危險貨物性質、危害特徵、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

  (四)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件。

  第十三條 機動車維修技術技能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技術負責人員

  1.具有機動車維修或者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具有機動車維修或相關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2.熟悉機動車維修業務,掌握機動車維修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範。

  (二)品質檢驗人員

  1.具有高中以上學歷;

  2.熟悉機動車維修檢測作業規範,掌握機動車維修故障診斷和品質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機動車維修服務標準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範。

  (三)從事機修、電器、鈑金、涂漆、車輛技術評估(含檢測)作業的技術技能人員

  1.具有初中以上學歷;

  2.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範,並了解機動車維修相關政策法規。

  第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理論教練員

  1.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具有2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

  2.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汽車及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3.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理論、機動車構造、交通安全心理學、常用傷員急救等安全駕駛知識,了解車輛環保和節約能源的有關知識,了解教育學、教育心理學的基本教學知識,具備編寫教案、規範講解的授課能力。

  (二)駕駛操作教練員

  1.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符合安全駕駛經歷和相應車型駕駛經歷的要求;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熟悉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理論、機動車構造、交通安全心理學和應急駕駛的基本知識,了解車輛維護和常見故障診斷等有關知識,具備駕駛要領講解、駕駛動作示範、指導駕駛的教學能力。

  (三)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教練員

  1.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汽車及相關專業高級以上技術職稱;

  2.掌握道路旅客運輸法規、貨物運輸法規以及機動車維修、貨物裝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關知識,具備相應的授課能力;

  3.具有2年以上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教學經歷,且近2年無不良的教學記錄。

  (四)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教練員

  1.具有化工及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化工及相關專業高級以上技術職稱;

  2.掌握危險貨物運輸法規、危險化學品特性、包裝容器使用方法、職業安全防護和應急救援等知識,具備相應的授課能力;

  3.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關專業的教學經歷,且近2年無不良的教學記錄。

  第十五條 申請參加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向其戶籍地或者暫住地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申請表》(式樣見附件1),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駕駛證;

  (三)申請參加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還應當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證明。

  第十六條 申請參加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當向其戶籍地或者暫住地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申請表》(式樣見附件2),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駕駛證;

  (三)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或者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或者全日制駕駛職業教育學籍證明(從事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運營活動的駕駛員除外);

  (四)相關培訓證明;

  (五)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證明。

  第十七條 申請參加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當向其戶籍地或者暫住地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申請表》,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明;

  (二)學歷證明;

  (三)相關培訓證明。

  第十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在受理考試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安排考試。

  第十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考試結束5日內公佈考試成績。實施電腦考試的,應當現場公佈考試成績。對考試合格人員,應當自公佈考試成績之日起5日內頒發相應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

  第二十條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考試成績有效期為1年,考試成績逾期作廢。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在從業資格考試中有舞弊行為的,取消當次考試資格,考試成績無效。

  第二十二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管理檔案,並推進檔案電子化。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管理檔案包括:從業資格考試申請材料,從業資格考試及從業資格證件記錄,從業資格證件換發、補發、變更記錄,違章、事故及誠信考核等。

  第二十三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提供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相關從業資訊的查詢服務。

第三章 從業資格證件管理

  第二十四條 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經考試合格後,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紙質證件和電子證件式樣見附件3)。

  第二十五條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全國通用。

  第二十六條 已獲得從業資格證件的人員需要增加相應從業資格類別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並按照規定參加相應培訓和考試。

  第二十七條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由交通運輸部統一印製並編號。

  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由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放和管理。

  第二十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管理數據庫,推廣使用從業資格電子證件。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結合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的管理工作,依託信息化系統,推進從業人員管理數據共用,實現異地稽查資訊共用、動態資格管理和高頻服務事項跨區域協同辦理。

  第二十九條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有效期為6年。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應當在從業資格證件有效期屆滿30日前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換證手續。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遺失、毀損的,應當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證件補發手續。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服務單位等資訊變更的,應當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辦理從業資格證件變更手續。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申請轉籍的,受理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查詢核實相應從業資格證件資訊後,重新發放從業資格證件並建立檔案,收回原證件並通報原發證機關登出原證件和歸檔。

  第三十條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辦理換證、補證和變更手續,應當填寫《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換發、補發、變更登記表》(式樣見附件4)。

  第三十一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符合要求的從業資格證件換發、補發、變更申請予以辦理。

  申請人違反相關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且尚未接受處罰的,受理機關應當在其接受處罰後換發、補發、變更相應的從業資格證件。

  第三十二條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發證機關登出其從業資格證件:

  (一)持證人死亡的;

  (二)持證人申請登出的;

  (三)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年齡超過60周歲的;

  (四)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被登出或者被吊銷的;

  (五)超過從業資格證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請換證的。

  凡被登出的從業資格證件,應當由發證機關予以收回,公告作廢並登記歸檔;無法收回的,從業資格證件自行作廢。

  第三十三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通過信息化手段記錄、歸集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的交通運輸違法違章等資訊。尚未實現信息化管理的,應當將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的違章行為記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的違章記錄欄內,並通報發證機關。發證機關應當將相關資訊作為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誠信考核的依據。

  第三十四條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誠信考核週期為12個月,從初次領取從業資格證件之日起計算。誠信考核等級分為優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別用AAA級、AA級、A級和B級表示。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每年的誠信考核結果向社會公佈,供公眾查閱。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誠信考核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從業行為規定

  第三十五條 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以及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應當在從業資格證件許可的範圍內從事道路運輸活動。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除可以駕駛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外,還可以駕駛原從業資格證件許可的道路旅客運輸車輛或者道路貨物運輸車輛。

  第三十六條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在從事道路運輸活動時,應當攜帶相應的從業資格證件,並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規和道路運輸安全操作規程,不得違法經營、違章作業。

  第三十七條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國家相關法規、職業道德及業務知識培訓。

  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誠信考核等級為不合格的,應當按照規定參加繼續教育。

  第三十八條 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不得超限、超載運輸,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4個小時,不得超速行駛和疲勞駕駛。

  第三十九條 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行車日誌。行車日誌式樣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第四十條 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證旅客的人身和財産安全,發生緊急情況時,應當積極進行救護。

  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應當採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

  嚴禁駕駛道路貨物運輸車輛從事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活動。

  第四十一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門指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運輸危險貨物。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安全作業規程對道路危險貨物裝卸作業進行現場監督,確保裝卸安全。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押運人員應當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進行全程監管。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應當嚴格按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有關標準進行操作,不得違章作業。

  第四十二條 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發生燃燒、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和所在運輸企業或者單位報告,説明事故情況、危險貨物品名和特性,並採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和應急措施,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處置。

  第四十三條 機動車維修技術技能人員應當按照維修規範和程式作業,不得擅自擴大維修項目,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不得利用配件拼裝機動車。

  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應當按照全國統一的教學大綱實施教學,規範填寫教學日誌和培訓記錄,不得擅自減少學時和培訓內容。

  第四十五條 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産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産知識和管理能力,由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産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

  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産管理人員考核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員,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件,駕駛道路客運車輛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的從業資格證件,駕駛道路客運車輛的;

  (三)超越從業資格證件核定範圍,駕駛道路客運車輛的。

  駕駛道路貨運車輛違反前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00元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員,由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件,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活動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的從業資格證件,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活動的;

  (三)超越從業資格證件核定範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活動的。

  第四十八條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有下列不具備安全條件情形之一的,由發證機關撤銷其從業資格證件:

  (一)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身體健康狀況不符合有關機動車駕駛和相關從業要求且沒有主動申請登出從業資格的;

  (二)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發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負主要責任的;

  (三)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不立即採取消除措施,繼續作業的。

  被撤銷的從業資格證件應當由發證機關公告作廢並登記歸檔。

  第四十九條 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條 違反本規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按規定的條件、程式和期限組織從業資格考試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未及時查處的;

  (三)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及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四)其他違法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從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和從業資格證件工本費由省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物價部門核定。

  第五十二條 使用總品質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的駕駛人員,不適用本規定。

  第五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9月6日公佈的《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員職業培訓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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