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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工信部通信〔2016〕255號
  2. [發文機構] 工業和信息化部
  3. [發佈日期] 2016-08-03
  4. [有效性]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通信工程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安全生産考核管理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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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通信20162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中國電信集團公司、中國行動通訊集團公司、中國聯合網路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鐵塔股份有限公司,相關單位:

  為了保證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産,提高通信工程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産管理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我部對《通信建設工程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安全生産考核管理暫行規定》(信部規[2005]398號)進行了修訂,形成了《通信工程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安全生産考核管理規定》。現予以發佈,請遵照執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6年8月3日  

通信工程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安全生産考核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提高通信工程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以下合稱“安管人員”)的安全生産管理能力,保證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安全生産許可證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通信建設工程施工活動的“安管人員”,參加安全生産考核,履行安全生産責任,以及對其實施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應當符合本規定。

  第三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指對本企業生産經營活動和安全生産工作具有決策權的領導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總裁)、分管安全生産的副總經理(副總裁)、分管生産經營的副總經理(副總裁)、技術負責人、安全總監等。

  項目負責人,是指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負責具體通信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人員。

  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是指在企業專職從事安全生産管理工作的人員,包括企業安全生産管理機構的人員和工程項目專職從事安全生産管理工作的人員。

  第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全國的“安管人員”安全生産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管人員”安全生産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統稱為通信主管部門。

  第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行業規劃建設管理資訊系統—安全生産人員管理模組”(以下簡稱“資訊系統”),用於“安管人員”的考核管理、資訊查詢等。

第二章 考核管理

  第六條申請安全生産考核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年齡在60歲以內(企業主要負責人除外),身體健康。

  (二)與企業有正式勞動關係。

  (三)申請人的學歷、職稱和工作經歷應分別滿足以下要求:

  1.企業主要負責人:應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或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且具有3年及以上從事通信工程建設的工作經歷(企業法定代表人除外);

  2.項目負責人:應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或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且具有3年及以上從事通信工程建設的工作經歷;

  3.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應具有中專(含高中、中技、職高)及以上學歷或初級及以上技術職稱,且具有2年及以上從事通信工程建設的工作經歷。

  (四)掌握相應的安全生産知識和具備相應的管理能力,並經企業年度安全生産教育培訓合格。

  (五)在申請考核之日前1年內,申請人沒有在一般及以上等級安全責任事故中負有責任的記錄。

  第七條 通信主管部門根據考核要點對“安管人員”的安全生産知識和管理能力進行考核。安全生産考核不得收費。

  安全生産考核包括安全生産知識考核和管理能力考核,具體考核要點見附件。

  第八條 “安管人員”應當由其受聘的企業通過“資訊系統”,向企業工商註冊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申請安全生産考核,並取得安全生産考核合格證書。

  第九條 對安全生産考核合格的,通信管理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核發安全生産考核合格證書,並予以公告;對不合格的,應當通過“資訊系統”告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第十條 安全生産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為3年,證書採用統一式樣集中製作,在全國範圍內有效,並通過“資訊系統”統一編號。

  安全生産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安管人員”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通過“資訊系統”向核發證書的通信管理局申請證書延續。符合本規定第十一條所列的證書延續條件的,通信管理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准予證書延續,證書有效期延續3年。不符合證書延續條件的應當申請重新考核。不辦理證書延續的,證書自動失效。

  第十一條符合下列條件的,通信管理局應准予證書延續:

  (一)在證書有效期內未因生産安全事故或者安全生産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二)信用檔案中無安全生産不良行為記錄;

  (三)經企業年度安全生産教育培訓合格,且在證書有效期內通過由核發證書的通信管理局組織的繼續教育學習品質測試(品質測試合格結果有效期為1年)。

  第十二條“安管人員”證書變更應按下列要求進行,且變更新證書應延續原證書的有效期。

  “安管人員”變更受聘企業的,應當與原聘用企業解除勞動關係,並通過“資訊系統”向核發證書的通信管理局申請辦理證書變更手續。

  跨省變更的,通過“資訊系統”向變更後所在地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變更前證書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同意後,由變更後所在地通信管理局負責辦理變更手續。

  “安管人員”由於職位變動等原因,需要變更證書類別的,應重新參加相應的安全生産知識和能力考核,考核合格後方可取得相應類別的安全生産考核合格證書,同時,原類別的安全生産考核合格證書登出。

  第十三條“安管人員”遺失安全生産考核合格證書的,應在資訊系統上聲明作廢,並申請辦理補證手續。

  第十四條 “安管人員”不得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安全生産考核合格證書。

第三章 安全責任

  第十五條 通信工程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産教育培訓制度和“安管人員”教育培訓檔案。制定年度培訓計劃,每年對“安管人員”進行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教育培訓情況應當如實記入企業及“安管人員”安全生産教育培訓檔案。

  第十六條 通信工程施工企業安全生産管理機構和工程項目應當按規定配備相應數量和相關專業的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在通信建設工程的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進行施工時,應當安排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現場監督。

  第十七條 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安全生産工作全面負責,應當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産管理體系,設置安全生産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保證安全生産投入,督促檢查本企業安全生産工作,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落實安全生産責任。

  第十八條主要負責人應當與項目負責人簽訂安全生産責任書,確定項目安全生産考核目標、獎懲措施,以及企業為項目提供的安全管理和技術保障措施。

  工程項目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企業應當與分包企業簽訂安全生産協議,明確雙方安全生産責任。

  第十九條主要負責人應當按規定檢查企業所承擔的工程項目,考核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産管理能力。發現項目負責人履職不到位的,應當責令其改正;必要時,調整項目負責人。檢查情況應當記入企業和項目安全管理檔案。

  第二十條項目負責人對本項目安全生産管理全面負責,應當建立項目安全生産管理體系,明確項目管理人員安全職責,落實安全生産管理制度,確保項目安全生産費用有效使用。

  第二十一條項目負責人應當按規定實施項目安全生産管理,監控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及時排查處理施工現場安全事故隱患,隱患排查處理情況應當記入項目安全管理檔案;發生事故時,應當按規定及時報告並開展現場救援。

  工程項目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企業項目負責人應當定期考核分包企業安全生産管理情況。

  第二十二條企業安全生産管理機構的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應當檢查在建項目安全生産管理情況,重點檢查項目負責人、項目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履責情況,處理在建項目違規違章行為,並記入企業安全管理檔案。

  第二十三條 工程項目的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應當每天在施工現場開展安全檢查,現場監督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項目負責人和企業安全生産管理機構。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記入項目安全管理檔案。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通信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對“安管人員”安全生産考核、教育培訓和履行職責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任何單位或個每人平均有權向通信主管部門舉報“安管人員”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五條 通信主管部門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監督檢查人員參加,不得妨礙企業正常的生産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有關企業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第二十六條 通信主管部門通過“資訊系統”建立“安管人員”的信用檔案。“安管人員”未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産管理職責、存在安全生産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以及在一般及以上等級生産安全事故中責任認定情況等資訊作為不良行為記入信用檔案,並按規定向社會公開。

  “安管人員”及其受聘企業應當按規定向核發證書的通信管理局提供相關資訊。

  第二十七條 “安管人員”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産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産安全事故的,通信管理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九十三條等規定暫扣或者撤銷其安全生産考核合格證書。

  第二十八條 “安管人員”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産考核的,通信管理局不予考核,且責任人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考核。

  第二十九條 “安管人員”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安全生産考核合格證書的,通信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通信主管部門收回其安全生産考核合格證書,並在行業內予以通報。

  第三十條 通信工程施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信主管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在行業內予以通報;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從其規定處理:

  (一)未按規定開展“安管人員”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或者未如實將教育和培訓情況記入“安管人員”安全生産教育培訓檔案的;

  (二)未按規定設立安全生産管理機構的;

  (三)未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的;

  (四)危險性較大的施工現場未安排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五)“安管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安全生産考核合格的,或者未按規定辦理證書變更的。

  第三十一條 通信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具備條件的“安管人員”核發安全生産考核合格證書的;

  (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16年9月5日起施行。原資訊産業部公佈的《通信建設工程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安全生産考核管理暫行規定》(信部規[2005]398號)及原資訊産業部綜合規劃司《關於開展通信建設工程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産培訓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信規函[2005]2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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