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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新廣出辦發〔2016〕54號
  2. [發文機構]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3. [發佈日期] 2023-05-31
  4. [有效性]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關於印發《出版單位變更資本結構審批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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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廣出辦發〔2016〕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廣電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新聞出版廣電局,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宣傳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民主黨派及人民團體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出版單位變更資本結構審批管理,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對《出版單位變更資本結構審批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形成《出版單位變更資本結構審批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辦公廳    

2016年6月19日  

出版單位變更資本結構審批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規定,為規範出版單位變更資本結構審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出版單位變更資本結構審批,是指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對出版單位變更資本結構依法實施的前置性行政許可。

  出版單位變更資本結構包括投資人變更、投資人資本性質變更、投資人出資比例變更等。

  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須報批:

  (一)國有資本投資出版單位;

  (二)出版單位經批准上市融資。

  第四條 中央和地方出版單位變更資本結構,經出版單位主管機關同意,由主辦單位向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後,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審批。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系統出版單位變更資本結構,經出版單位主管機關同意,由主辦單位向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宣傳局提出申請,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宣傳局提出審核意見後,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審批。

  網路出版服務單位變更資本結構,直接向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後,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審批。

  第五條 出版單位變更資本結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單位的請示文件;

  (二)出版單位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三)《出版單位變更資本結構申請表》;

  (四)出版單位出版許可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章程等證明文件;

  (五)出版單位變更資本結構有關決定或協議;

  (六)投資人資質證明文件。

  第六條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應當自受理出版單位變更資本結構申請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不批准的,應當説明理由。

  第七條 出版單位收到批准決定後,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登記手續,之後到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

  第八條 出版單位未經審批變更資本結構的,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出版許可證。

  第九條 出版單位為主辦單位內設非法人編輯部的,主辦單位資本結構變更視同出版單位資本結構變更,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條 以特殊管理股方式設立的出版單位,其資本結構變更還應符合國家關於特殊管理股的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出版單位變更資本結構審批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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