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政法〔2021〕236號
部機關有關司局,部直屬有關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
現將《水利部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化“證照分離”改革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水利部辦公廳
2021年8月5日
水利部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化“證照分離”改革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化“證照分離”改革決策部署,按照《國務院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以下簡稱《通知》)有關要求,大力推動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簡化審批,創新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按照《通知》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對7項水利領域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施全覆蓋清單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審批、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等方式分類推進審批制度改革;同時,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對1項水利領域涉企經營許可事項,進一步加大改革試點力度,大幅提高市場主體辦事的便利度和可預期性。
(一)全國範圍的分類改革包括,直接取消審批1項,即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丙級資質認定;實行告知承諾1項,即水利工程品質檢測單位資質認定(乙級);優化審批服務5項,即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甲級資質認定、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乙級資質認定、水利工程品質檢測單位資質認定(甲級)、河道(含長江)採砂許可、取水許可。
(二)自由貿易試驗區範圍的分類改革包括實行告知承諾1項,即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乙級資質認定。
二、主要任務
(一)建立水利領域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清單。全面梳理中央層面設定的水利領域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明確事項名稱、許可證件名稱、設定依據、審批層級和部門、改革方式、具體改革舉措、事中事後監管措施等,形成2021年全國版和自由貿易試驗區版中央層面設定的水利領域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改革清單(以下簡稱水利清單,見附件1、2),在水利部門戶網站公佈,清單之外不得違規限制企業進入水利行業。流域管理機構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對照水利清單明確本單位、本地區實施的中央層面設定行政許可事項,並在門戶網站公佈改革事項清單。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設定的水利領域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省級人民政府公佈清單執行。
(二)細化改革措施,進一步提升審批服務效率和水準。部機關有關司局要按照《通知》要求,細化全國7項改革事項和自由貿易試驗區1項改革事項的具體改革舉措,及時公開有關文件和數據,同步修訂相應涉企經營行政許可事項的服務指南和工作細則。流域管理機構、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抓好貫徹落實。
對於直接取消審批的事項(1項),自2021年7月1日起取消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丙級資質認定,水利部不再受理此事項的申請。
對於實行告知承諾的事項(2項),公佈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許可條件和所需資料。
對於優化審批服務的事項(5項),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甲級和乙級資質認定、水利工程品質檢測單位資質認定(甲級)實行審批全程網上辦理,不再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實現“最多跑一次”。河道(含長江)採砂許可及時向社會公佈可採區、可採期、可採量,對公益性採砂減少審批環節。取水許可推行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推廣電子許可證,實行報告表、報告書分類管理,簡化技術審查環節。
(三)完善監管措施,創新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部機關有關司局、流域管理機構、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堅持放管結合、放管並重,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原則,加強審批與監管的銜接,健全監管規則和標準。直接取消審批的,要及時掌握企業情況,納入監管範圍,依法實施監管;實行告知承諾的,加強對承諾內容真實性的核查。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跨部門聯合監管和“網際網路+監管”。加強信用監管,依法查處虛假承諾或者承諾不實、違規經營等行為並記入信用記錄,實行失信聯合懲戒。強化社會監督,充分發揮水利部12314監督舉報平臺,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市場秩序治理,依法及時處理投訴舉報。增強監管威懾力,對嚴重違法經營的企業及相關責任人員,要依法撤銷、吊銷有關證件。
(四)加強電子證照運用。部機關有關司局要會同部資訊中心制定完善取水許可證、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證書、水利工程品質檢測單位資質證書、河道採砂許可證等電子證照的標準、規範和樣式,2022年底前實現上述四類證照電子化。水利部有關司局、流域管理機構、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將電子證照歸集至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全國信用資訊共用平臺、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實現電子證照資訊跨層級、跨地域、跨部門共用。加快推進建設全國統一、實時更新、權威可靠的電子證照庫。結合國務院辦公廳電子印章發放進度,加強電子證照運用,實現跨地域、跨部門互認互信,在政務服務、商業活動等場景普遍推廣企業電子亮證。凡是通過電子證照可以獲取的資訊,一律不再要求企業提供相應材料。
(五)推進資訊歸集運用。部機關有關司局、流域管理機構、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利清單全部事項的行政許可、執法檢查、行政處罰等資訊及時歸集至全國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臺、全國信用資訊共用平臺、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除涉及國家秘密外,實現涉及企業經營的政府資訊集中共用。通過資訊共用獲取的資訊,一律不得再要求企業提供。不得以企業登記的經營範圍為由,限制其辦理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或者其他政務服務事項。部資訊中心負責水利部政務服務平臺及相關監管系統的資訊歸集至全國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臺。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單位要高度重視,按照任務分工(見附件3)抓好貫徹落實。積極探索,大膽實踐,及時出臺相關措施,精心組織實施,確保改革措施落地見效。
(二)加強政策解讀。各單位要做好改革政策的宣傳解讀工作,擴大政策知曉度,營造改革良好氛圍。聚焦企業關切,加大協調、指導、支援力度,妥善解決改革推進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三)加強法治保障。部機關有關司局要圍繞《通知》明確的改革方式、具體改革舉措和事中事後監管措施,按程式對所涉及的部規章、規範性文件進行相應調整,同時建立與改革相適應的管理制度。
- 附件1:中央層面設定的水利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改革清單(2021年全國版)
- 附件2:中央層面設定的水利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改革清單(2021年自由貿易試驗區版)
- 附件3:水利部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化“證照分離”改革實施方案任務分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