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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202號
  2. [發文機構]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3. [發佈日期] 2022-08-12
  4. [有效性]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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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30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207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根據2021年1月15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廢止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22年8月12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廢止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管理,規範期貨公司運作,防範經營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期貨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首席風險官(以下簡稱經理層人員),財務負責人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人員。

  期貨公司分支機構負責人的管理參照本辦法有關高級管理人員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規定的任職條件。

  期貨公司不得任用不符合任職條件的人員擔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期貨公司不得授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之外的人員實際履行相關職責,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守自律規則、行業規範和公司章程,恪守誠信,勤勉盡責。

  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對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期貨業協會、期貨交易所依法對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任職條件

  第六條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正直誠實、品行良好,熟悉期貨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

  第七條  擔任除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以外的期貨公司董事、監事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從事期貨、證券等金融業務或者法律、會計業務3年以上經驗,或者經濟管理工作5年以上經驗;

  (二)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第八條  擔任期貨公司獨立董事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從事期貨、證券等金融業務或者法律、會計業務5年以上經驗,或者具有相關學科教學、研究的高級職稱;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並且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三)熟悉期貨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具備期貨專業能力;

  (四)有履行職責所必需的時間和精力。

  第九條  獨立董事不得與所任職期貨公司存在可能妨礙其作出獨立、客觀判斷的關係。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期貨公司獨立董事:

  (一)在期貨公司或者其關聯方任職的人員及其近親屬和主要社會關係人員;

  (二)在下列機構任職的人員及其近親屬和主要社會關係人員:持有或者控制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的單位、期貨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與期貨公司存在業務聯繫或者利益關係的機構;

  (三)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期貨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期貨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近親屬;

  (四)為期貨公司及其關聯方提供財務、法律、諮詢等服務的人員及其近親屬;

  (五)最近1年內曾經具有前四項所列舉情形之一的人員;

  (六)在其他期貨公司擔任除獨立董事以外職務的人員;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十條  擔任期貨公司董事長和監事會主席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從事期貨業務3年以上經驗,或者其他金融業務4年以上經驗,或者法律、會計業務5年以上經驗,或者經濟管理工作10年以上經驗;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三)熟悉期貨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具備期貨專業能力。

  第十一條  擔任期貨公司經理層人員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期貨從業人員條件;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三)熟悉期貨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具備期貨專業能力。

  第十二條  擔任期貨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的,除具備第十一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從事期貨業務3年以上經驗,或者其他金融業務4年以上經驗,或者法律、會計業務5年以上經驗,或者經濟管理工作10年以上經驗;

  (二)擔任期貨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不少於2年,或者具有相當職位管理工作經歷。

  第十三條  擔任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的,除具備第十一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具有從事期貨業務3年以上經驗,並擔任期貨公司交易、結算、風險管理或者合規負責人職務不少於2年;或者具有從事期貨業務1年以上經驗,並具有在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從事風險管理、合規業務3年以上經驗。

  首席風險官的任職、履職以及考核應當保持獨立性。

  第十四條  擔任期貨公司財務負責人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期貨從業人員條件;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三)具有會計師以上職稱或者註冊會計師資格。

  擔任期貨公司分支機構負責人的,除具備上述第(一)項、第(二)項條件外,還應當具有從事期貨業務3年以上經驗,或者其他金融業務4年以上經驗,或者經濟管理工作5年以上經驗。

  第十五條  期貨公司法定代表人應當符合期貨從業人員條件並具備從事期貨業務所需的專業能力。

  第十六條  具有從事期貨業務10年以上經驗或者曾擔任金融機構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8年以上的人員,擔任期貨公司董事長、監事會主席、高級管理人員的,學歷可以放寬至大學專科。

  第十七條  具有期貨等金融或者法律、會計專業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的人員,擔任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從事除期貨以外的其他金融業務,或者法律、會計業務的年限可以放寬1年。

  第十八條  在期貨監管機構、自律機構以及其他承擔期貨監管職能的專業監管崗位任職8年以上的人員,擔任期貨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視為符合期貨從業人員條件。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期貨交易所、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期貨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5年;

  (三)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吊銷執業證書或者被取消資格的律師、註冊會計師或者投資諮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産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吊銷執業證書或者被取消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

  (四)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開除的期貨交易所、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期貨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從業人員和被開除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自被開除之日起未逾5年;

  (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職的其他人員;

  (六)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金融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

  (七)自被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之日起未逾2年;

  (八)因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出現重大風險被監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託管、接管或者撤銷的金融機構及分支機構,其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該金融機構及分支機構被停業整頓、託管、接管或者撤銷之日起未逾3年;

  (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任職備案

  第二十條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由期貨公司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法備案。

  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職由期貨公司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法備案,並抄報期貨公司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二十一條  期貨公司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的任職,應當由任職期貨公司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並根據任職條件提交下列備案材料:

  (一)備案報告書;

  (二)任職條件表;

  (三)身份、學歷、學位證明;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獨立董事的任職,還應當提供任職人員關於獨立性的聲明,聲明應當重點説明其本人是否存在本辦法第九條所列舉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期貨公司經理層人員的任職,應當由任職期貨公司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並提交下列備案材料:

  (一)備案報告書;

  (二)任職條件表;

  (三)身份、學歷、學位證明;

  (四)符合期貨從業人員條件的證明;

  (五)高級管理人員職責範圍的説明;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  除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監事的任職,應當由任職期貨公司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並根據任職條件提交下列備案材料:

  (一)備案報告書;

  (二)任職條件表;

  (三)身份、學歷、學位證明;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條  財務負責人的任職,應當由任職期貨公司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並提交下列備案材料:

  (一)備案報告書;

  (二)任職條件表;

  (三)身份、學歷、學位證明;

  (四)符合期貨從業人員條件的證明;

  (五)高級管理人員職責範圍的説明;

  (六)會計師以上職稱或者註冊會計師資格的證明;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職,應當由任職期貨公司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並提交第一款中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七)項備案材料。

  第二十五條  備案人提交境外大學或者高等教育機構學位證書或者高等教育文憑,或者非學歷教育文憑的,應當同時提交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對任職人員所獲教育文憑的學歷學位認證文件。

  第二十六條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通過審核材料、考察談話、調查從業經歷等方式,對任職人員是否符合任職條件進行核查。

  第二十七條  期貨公司免除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的職務,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任職備案時備案及抄報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免職決定文件;

  (二)相關會議的決議;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期貨公司擬免除首席風險官的職務,應當在作出決定前10個工作日將免職理由及其履行職責情況向公司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二十八條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黨政機關兼職。

  期貨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最多可以在期貨公司參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監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監事之外的職務,不得在其他營利性機構兼職或者從事其他經營性活動。

  期貨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在期貨公司全資或控股子公司兼職的,不受上述限制,但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期貨公司營業部負責人不得兼任其他營業部負責人。

  符合任職條件的人員最多可以在2家期貨公司兼任獨立董事。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兼職的,應當自有關情況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第二十九條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改任的,應當按規定備案。

  有以下情形的,期貨公司應當自作出改任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不需備案:

  (一)期貨公司除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監事,在同一期貨公司內由董事改任監事或者由監事改任董事;

  (二)在同一期貨公司內,董事長改任監事會主席,或者監事會主席改任董事長,或者董事長、監事會主席改任除獨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董事、監事;

  (三)在同一期貨公司內,經理層人員改任董事(不包括獨立董事)、監事;

  (四)在同一期貨公司內,分支機構負責人改任同一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監管轄區內的其他分支機構負責人。

  第三十條  期貨公司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離任後12個月內到其他期貨公司擔任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且未出現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情形的,新任職期貨公司應當提交下列備案材料:

  (一)備案報告書;

  (二)任職條件表;

  (三)任職人員在原任職期貨公司任職情況的陳述;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行為規則

  第三十一條  期貨公司董事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席董事會會議,參加公司的活動,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二條  期貨公司獨立董事應當重點關注和保護客戶、中小股東的合法利益,發表客觀、公正的獨立意見。

  第三十三條  期貨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循誠信原則,謹慎地在職權範圍內行使職權,維護客戶和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得從事或者配合他人從事損害客戶和公司利益的活動,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本公司的商業機會。

  第三十四條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近親屬在期貨公司從事期貨交易的,有關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知悉或者應當知悉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公司報告,並遵循回避原則。公司應當在接到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備案,並每季度報告相關交易情況。

  第三十五條  期貨公司總經理應當認真執行董事會決議,有效執行公司制度,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確保經營業務的穩健運作和客戶保證金安全完整。副總經理應當協助總經理工作,忠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六條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收受或進行商業賄賂,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期貨公司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和經理層人員依法參加中國期貨業協會組織的非准入型專業能力水準評價測試,保障和提高自身專業能力水準。

  第三十八條  期貨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首席風險官、分支機構負責人在失蹤、死亡、喪失行為能力等特殊情形下不能履行職責的,期貨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等規定臨時決定由符合相應任職條件的人員代為履行職責,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公司決定的人員不符合條件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責令公司更換代為履行職責的人員。

  代為履行職責的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公司應當在6個月內任用符合任職條件的人員擔任董事長、總經理、首席風險官、分支機構負責人。

  第三十九條  期貨公司調整高級管理人員職責分工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第四十條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違法違規行為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的,期貨公司應當立即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第四十一條  期貨公司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給予處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第四十二條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受到非法或者不當干預,不能正常依法履行職責,導致或者可能導致期貨公司發生違規行為或者出現風險的,該人員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第四十三條  期貨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改正,並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

  (一)任用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符合任職條件;

  (二)未按規定備案或報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免情況;

  (三)法人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存在重大隱患;

  (四)未按規定報告高級管理人員職責分工調整的情況;

  (五)未按規定報告相關人員代為履行職責的情況;

  (六)未按規定備案或報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近親屬在本公司從事期貨交易的情況;

  (七)未按規定對離任人員進行離任審計;

  (八)違反規定授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之外的人員實際行使相關職權;

  (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改正,並對其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

  (一)未按規定履行職責;

  (二)違規兼職或者未按規定報告兼職情況;

  (三)未按規定報告近親屬在本公司從事期貨交易的情況;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將其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一)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提供虛假資訊或者隱瞞重大事項,造成嚴重後果;

  (二)拒絕配合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履行監管職責,造成嚴重後果;

  (三)擅離職守,造成嚴重後果;

  (四)1年內累計3次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進行監管談話;

  (五)累計3次被行業自律組織紀律處分;

  (六)對期貨公司出現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重大風險負有責任;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期貨公司應當將該人員免職。

  第四十七條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誠信資訊,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以下簡稱誠信檔案)。

  第四十八條  期貨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辭職,或者被認定為不適當人選而被解除職務的,期貨公司應當委託符合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其進行離任審計,並自其離任之日起3個月內將審計報告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期貨公司無故拖延或者拒不審計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指定符合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有關審計費用由期貨公司承擔。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期貨公司或者任職人員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責令改正,記入誠信檔案;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期貨公司或者任職人員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完成任職備案的,責令改正,記入誠信檔案,對負有責任的公司和人員予以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期貨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處罰:

  (一)任用不符合任職條件的人員擔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且拒不改正;

  (二)任用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的不適當人選擔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三)未按規定備案或報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情況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報送的材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四)未按規定報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處分情況;

  (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的,未按規定履行報告義務;

  (六)未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更換或者調整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第五十二條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收受或進行商業賄賂,或者利用職務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中國證監會發佈的《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修訂)》(證監發〔2002〕6號)、《關於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核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期貨字〔2004〕67號)、《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年檢工作細則》(證監期貨字〔2003〕110號)、《關於落實對涉嫌違法違規期貨公司高管人員及相關人員責任追究的通知》(證監期貨字〔2005〕15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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