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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國人廳發〔2006〕213號
  2. [發文機構]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3. [發佈日期] 2006-12-12
  4. [有效性]

人事部辦公廳 建設部辦公廳關於建造師資格考試相關科目專業類別調整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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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人廳發〔2006〕2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建設廳(建委、規委),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人事部門、中央管理的企業:

  為適應建築市場發展需要,有利於建設工程項目與施工管理,經建設部、人事部研究,對建造師資格考試《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的專業類別進行調整。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專業調整問題

  (一)合併的專業類別

  1、將原“房屋建築、裝飾裝修”合併為“建築工程”。

  2、將原“礦山、冶煉(土木部分內容)”合併為“礦業工程”。

  3、將原“電力、石油化工、機電安裝、冶煉(機電部分內容)”合併為“機電工程”。

  (二)保留的專業類別

  此次調整中未變動的專業類別有7個:公路、鐵路、民航機場、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市政公用、通信與廣電。

  (三)調整後的專業類別

  調整後,一級建造師資格考試《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設置10個專業類別:建築工程、公路工程、鐵路工程、民航機場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與廣電工程、礦業工程、機電工程。

  二、二級建造師資格考試專業調整問題

  二級建造師資格考試《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合併的專業類別與一級建造師資格考試該科目專業類別相同,取消了港口與航道、通信與廣電2個專業類別。調整後,二級建造師資格考試《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設置6個專業類別:建築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礦業工程和機電工程。

  三、一級建造師資格考試專業銜接問題

  為保證一級建造師資格考試《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各專業類別調整的平穩過渡,在2007年度考試報名時應按照如下要求進行:

  (一)已按原《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相關專業類別報名參加2006年度考試,且部分科目合格的人員,在2007年度繼續按照原各科目考試大綱的要求,參加其他剩餘科目考試。

  (二)在2007年度首次參加一級建造師資格考試的人員,報名時應根據本人實際工作需要,在調整後的《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中選擇相應專業類別。

  (三)自2008年度起,一級建造師資格考試報名均應按照調整後《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的專業類別進行。

  四、其他有關事項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根據建造師《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專業調整情況,做好考試相關準備工作。

  (二)本通知規定的內容與《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國人部發[2004]16號)和《關於建造師專業劃分有關問題的通知》(建市[2003]232號)中有關規定不一致之處,以本通知為準。

人事部辦公廳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辦公廳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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