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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建市〔2003〕232號
  2. [發文機構]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3. [發佈日期] 2003-11-26
  4. [有效性]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建造師專業劃分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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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市〔2003〕232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國務院有關部門,解放軍總後營房部,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建設局,有關行業協會,中央管理的企業:

  按照人事部、建設部《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111號)的規定,我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確定了建造師專業劃分。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建造師名稱

  建造師分為一級建造師和二級建造師。英文分別譯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

  只有參加建造師考試合格者才能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

  取得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須通過註冊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建造師註冊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註冊證書》。

  建造師的專業類別在執業資格證書和註冊證書內頁中註明,不在證書的名稱上標明。建造師的執業範圍在註冊證書內頁中註明。

  二、建造師專業劃分

  一級建造師的專業分為房屋建築工程、公路工程、鐵路工程、民航機場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礦山工程、冶煉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與廣電工程、機電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工程等14個。

  二級建造師的專業分為房屋建築工程、公路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礦山工程、冶煉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與廣電工程、機電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工程等12個。

  三、建造師管理

  (一)人事部、建設部共同負責建造師執業資格管理工作。

  一級建造師考試大綱編制、考試命題和二級建造師考試大綱編制等工作由建設部會同人事部統一組織。各專業建造師考試大綱編制和考試命題具體工作委託有關部門、行業協會組織實施。

  一級建造師註冊工作由建設部或其授權的機構負責。各專業建造師註冊的初審工作委託有關部門、行業協會負責。

  二級建造師考試命題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當地人事部門負責。二級建造師註冊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負責。

  (二)負責各專業建造師考試大綱編制組織實施工作的有關部門和行業協會,應組織成立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編寫委員會,各專業大綱編寫委員會負責本專業一級和二級建造師考試大綱和指導書的編寫和修訂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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