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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國市監質發〔2023〕13號
  2. [發文機構]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3. [發佈日期] 2023-02-13
  4. [有效性]

市場監管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設備監理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設備監理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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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市監質發〔2023〕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現將《設備監理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和《設備監理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原人事部、原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印發〈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3〕40號)同時廢止。

市場監管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23年2月13日        


設備監理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重大工程設備品質安全,維護公共利益,加強設備監理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開展品質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和國家職業資格制度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從事重大工程設備監理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本規定所稱重大工程設備的範圍,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部門另行規定。

  第三條 國家設置設備監理師水準評價類職業資格,納入國家職業資格目錄。

  設備監理師英文譯為:Plant Project Management and Supervision Engineer

  第四條 通過設備監理師職業資格考試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表明其已具備從事設備監理專業技術崗位工作的職業能力和水準。

  第五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同負責設備監理師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並按職責分工負責設備監理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與監管。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管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設備監理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與監管。

第二章 考試

  第六條 設備監理師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製度。原則上每年舉行1次考試。

  第七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組織成立設備監理師職業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研究擬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和考試合格標準。

  第八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審定設備監理師職業資格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負責設備監理師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並會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確定考試合格標準,對設備監理師職業資格考試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第九條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誠實守信,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申請參加設備監理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具備工學、理學、管理學或經濟學學科門類專業的大專學歷,從事設備監理相關業務工作滿4年;

  (二)具備工學、理學、管理學或經濟學學科門類專業的本科學歷或學位,從事設備監理相關業務工作滿3年;

  (三)具備工學、理學、管理學或經濟學學科門類專業的碩士學位或專業學位,從事設備監理相關業務工作滿2年;

  (四)具備設備監理方向工程碩士學位(專業碩士),從事設備監理相關業務工作滿1年;

  (五)具備工學、理學、管理學或經濟學學科門類專業的博士學位。

  第十條 設備監理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人員,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設備監理師職業資格證書。其中,紙質證書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製,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用印,在全國範圍內有效;電子證書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製作,與紙質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設備監理師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第三章 職業能力

  第十二條 設備監理師應當具備以下職業能力:

  (一)熟悉設備監理行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掌握行業相關標準規範,了解相關産業政策、行業規劃;

  (二)具有設備工程、品質管理與檢驗、項目管理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具備良好溝通協調能力和專業判斷能力;

  (三)具備策劃、組織、實施、協調和報告設備監理工作的能力;

  (四)具備對設備形成過程及招標採購、合同管理等提供專業技術諮詢的能力。

  第十三條 取得設備監理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參加繼續教育,不斷更新專業知識,提高職業素質和業務能力。

第四章 登記服務

  第十四條 設備監理師職業資格證書實行登記服務管理,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委託全國性設備監理行業組織負責具體工作。

  第十五條 職業資格證書登記應當簡化程式、優化服務,實行電子網路登記,重點登記設備監理師職業資格證書管理號、從業單位、行業自律承諾、繼續教育等資訊。

  第十六條 全國性設備監理行業組織定期向社會公佈設備監理師的登記情況,建立登記人員誠信檔案,併為用人單位提供登記人員資訊查詢服務。

  第十七條 取得設備監理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自覺接受行業自律管理,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違反上述要求並造成不良影響的,由全國性設備監理行業組織取消登記,並將違法違規線索提交有關部門查處。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專業技術人員取得設備監理師職業資格,可認定其具備工程師職稱,並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

  第十九條 境外人員參加設備監理師職業資格考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規定施行前,根據原人事部、原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印發的《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國人部發〔2003〕40號)規定,取得的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證書,按本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一條 登記服務、繼續教育和行業自律等有關實施辦法,由全國性設備監理行業組織按照本規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設備監理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指導、監督和檢查設備監理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實施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同負責本地區考試組織工作。

  第二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同委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承擔設備監理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具體考務工作,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委託全國性設備監理行業組織承擔設備監理師職業資格考試工作的命題、審題和主觀題閱卷等具體工作。

  第三條 設備監理師職業資格考試設《設備監理基礎知識和相關法規》《設備工程品質管理與檢驗》《設備工程項目管理》和《設備監理實務與案例分析》4個科目,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

  取得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可免予《設備工程項目管理》《設備監理實務與案例分析》2個科目的考試。申請免考科目的人員在報名時應當提供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有關材料。

  第四條 設備監理師職業資格考試成績實行4年為一個週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人員須在連續的4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方可取得設備監理師職業資格證書。

  免試《設備工程項目管理》《設備監理實務與案例分析》的人員,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週期的滾動管理辦法。

  第五條 設備監理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符合《設備監理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考試報名條件的人員,按照當地人事考試機構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完成報名。參加考試人員憑准考證和有效證件在指定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中央管理企業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六條 考試考點原則上設在省會城市和直轄市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

  第七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審題與組織管理等)的人員和有關機構,不得參加考試,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或舉辦與考試內容有關的培訓。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願原則。

  第八條 考試實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人事考試工作人員紀律規定和《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規程》等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考試工作紀律,規範各項考務工作,切實做好從考試試題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環節的安全保密工作,嚴防泄密。

  第九條 參加原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其有效期內的各科目合格成績有效期順延,按照4年為一個週期管理。原《設備工程監理基礎及相關知識》《品質、投資、進度控制》《設備監理合同管理》《設備監理綜合實務與案例分析》科目合格成績,分別對應科目《設備監理基礎知識和相關法規》《設備工程品質管理與檢驗》《設備工程項目管理》《設備監理實務與案例分析》。

  第十條 對違反考試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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