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1. [發文字號]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1號
  2. [發文機構]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3. [發佈日期] 2015-12-24
  4. [有效性]

農藥廣告審查發佈規定

字號:        

(2015年12月2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1號公佈 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保證農藥廣告的真實、合法、科學,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發佈農藥廣告,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下簡稱《廣告法》)及國家有關農藥管理的規定。

  第三條 未經國家批准登記的農藥不得發佈廣告。

  第四條 農藥廣告內容應當與《農藥登記證》和《農藥登記公告》的內容相符,不得任意擴大範圍。

  第五條 農藥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用戶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三)説明有效率;

  (四)違反安全使用規程的文字、語言或者畫面;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六條 農藥廣告不得貶低同類産品,不得與其他農藥進行功效和安全性對比。

  第七條 農藥廣告中不得含有評比、排序、推薦、指定、選用、獲獎等綜合性評價內容。

  第八條 農藥廣告中不得使用直接或者暗示的方法,以及模棱兩可、言過其實的用語,使人在産品的安全性、適用性或者政府批准等方面産生誤解。

  第九條 農藥廣告中不得濫用未經國家認可的研究成果或者不科學的詞句、術語。

  第十條 農藥廣告中不得含有“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等承諾。

  第十一條 農藥廣告的批准文號應當列為廣告內容同時發佈。

  第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的農藥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設計、製作,廣告發佈者不得發佈。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發佈廣告,《廣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3月28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28號令公佈的《農藥廣告審查標準》同時廢止。

分享:
相關解讀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