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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告第〔〕617號
  2. [發文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
  3. [發佈日期] 2022-11-11
  4. [有效性]

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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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告第617號

  為加強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有關規定,我部對2017年出臺的《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予公佈。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農業農村部     

2022年11月11日  


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執業獸醫和鄉村獸醫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執業獸醫資格考試,是指評價申請執業獸醫資格人員是否具備執業所必需的知識和技能的考試。 

  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由農業農村部組織,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考試、統一評卷。 

  第三條  執業獸醫資格考試類別分為獸醫全科類和水生動物類,包含基礎、預防、臨床和綜合應用四門科目。 

  第四條  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具體考試報名、時間、類別、方式等由農業農村部設立的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確定,並在考試舉行三個月前向社會公佈。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發佈考試公告、確定考試試卷等。 

  農業農村部畜牧獸醫局承擔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擬定考試政策,監督、指導和協調各項考試管理工作,提出考試合格標準建議等。 

  第六條  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在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領導下,具體負責執業獸醫資格考試技術性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擬訂考試大綱、試卷藍圖,開展命題、組卷相關工作; 

  (二)建設、管理執業獸醫資格考試資訊管理系統和考試題庫; 

  (三)承擔制卷、發送試卷、回收作答結果、閱卷評分等考務工作; 

  (四)統計分析考試試題、成績等相關資訊; 

  (五)指導考區和考點的考務工作; 

  (六)遴選和培訓命題專家; 

  (七)向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報告考試工作; 

  (八)承辦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為考區,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考區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本考區執業獸醫資格考試; 

  (二)指導、監督和檢查本考區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工作; 

  (三)發佈本考區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公告; 

  (四)制定本考區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實施方案; 

  (五)指導考點做好考試保障工作; 

  (六)頒發執業獸醫資格證書; 

  (七)向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報告考試工作。 

  考區下設考試辦公室,具體負責本考區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的事務性工作。 

  第八條  以設區的市或者直轄市的區(縣)為考點。設區的市或者直轄市的區(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考點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相關工作。 

  第九條  考區、考點執業獸醫資格考試考務工作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具體承擔。 

  將考試考務工作委託第三方機構承擔的,應當簽訂委託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對其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十條  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以及考區、考點應當有計劃地開展考試考務培訓。 

第三章  命題組卷 

  第十一條  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命題專家是指參與執業獸醫資格考試試題命制、試題審定和試卷審定工作的專家。 

  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命題專家經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遴選,由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聘任。 

  試題命制、試題審定階段,每個學科專家不得少於兩人;試卷審定階段,每個考試類別專家不得多於三人。 

  第十二條  命題專家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較高的業務素質; 

  (二)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學歷,在本學科或專業領域工作十年以上,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準; 

  (三)身體健康,有精力和時間承擔命題工作; 

  (四)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試題範圍應當以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公佈的考試大綱為依據。 

  命題應當採取入闈方式,符合保密要求。 

  第十四條  試卷應當以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批准的試卷藍圖為依據。 

  試卷藍圖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調整。 

  第十五條  執業獸醫資格考試試題(含副題)、試題雙向細目表、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啟用前應當保密。 

第四章  考試報名 

  第十六條  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人員或全日制高校在校生,專業符合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公佈的報考專業目錄的,可以報名參加執業獸醫資格考試。 

  2009年1月1日前取得獸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可以報名參加執業獸醫資格考試。 

  依法備案或登記,且從事動物診療服務十年以上的鄉村獸醫,可以報名參加執業獸醫資格考試。 

  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且專業符合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公佈的報考專業目錄的港澳臺居民,可以在內地(大陸)任一考區報名參加執業獸醫資格考試。 

  第十七條  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以及考區、考點應當及時向社會發佈考試資訊。 

  第十八條  執業獸醫資格考試採取網路報名的方式。參加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的,應當在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以及考區公告規定的時間內報名。 

  因不可抗力因素無法進行網路報名的,應當逐級上報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同意後,由考區組織現場報名。 

  第十九條  考生憑《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准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參加考試。 

  報名和參加考試時使用的有效身份證件應當一致。 

第五章  考試內容 

  第二十條  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內容以考試當年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發佈的考試大綱為準。 

  第二十一條  執業獸醫資格考試採取閉卷考試方式,考試試題為客觀題。 

  第二十二條  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各門科目考查內容包括: 

  基礎科目考查與臨床實踐相關的基本理論和法律法規知識; 

  預防科目考查常發和多發的動物疫病及人畜共患病知識; 

  臨床科目考查常見和多發普通病的診斷和治療; 

  綜合應用科目考查常發重大疾病的處置、防控與治療的知識和能力,以及水生動物養殖、生態和飼料與營養有關知識。 

第六章  巡考 

  第二十三條  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以及考區、考點應當在考試期間開展巡考。 

  第二十四條  巡考人員主要職責: 

  (一)檢查考試規章制度貫徹落實情況; 

  (二)檢查考前工作落實情況,包括考試組織領導、考試宣傳發動、考務培訓等; 

  (三)檢查考試實施情況,包括考場佈置、考務人員配備、考試現場組織、考風考紀、安保醫療等; 

  (四)指導做好突發事件和違紀違規等行為的處理。 

  第二十五條  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以及考區、考點應當加強本級巡考人員培訓,使其熟悉和掌握考試的有關政策和規定。 

  第二十六條  巡考人員應對巡考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問題嚴重的要及時上報。 

第七章  成績發佈與證書頒發 

  第二十七條  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合格標準由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確定,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八條  參加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的,按照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公告的時間和方式查詢考試成績。不符合報名條件的,考試成績無效。 

  第二十九條  通過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的,可以申請執業獸醫資格。其中,全日制高校在校生應取得獸醫相關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後方可申請執業獸醫資格。 

  第三十條  執業獸醫資格證書採用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形式,證書全國統一編號。 

  第三十一條  執業獸醫資格證書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頒發。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執業獸醫資格考試保密管理規定、違紀行為處理辦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由農業農村部另行規定。 

  第三十三條  外國人參加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的辦法由農業農村部另行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農業農村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農業部公告第2537號)《港澳臺居民參加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及執業管理規定》(農業部公告第2539號)《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巡視工作管理規定》(農醫發〔2012〕2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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