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原〔2017〕127號
有關省(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總體決策部署,做好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和深加工項目核準職能下放後的指導工作,充分發揮行業規劃、産業政策和規範管理等政策文件的規範引導作用,保護稀土戰略資源,推動産業結構調整、轉型升級,現就規範稀土投資項目核準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落實深化行政體制改革、轉變政府職能與“放管服”同時推進的總體要求,加強稀土戰略資源保護,深入推進稀土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實現稀土項目核準與行業規劃、大型稀土集團組建、技術改造、規範管理等政策的密切結合,依法全面履行職能,嚴控新增稀土開採和冶煉分離産能,強化事中事後監管,促進稀土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合理界定稀土項目核準範圍
(一)稀土礦山開發和冶煉分離項目核準範圍界定。嚴格控制新增稀土礦山開發和冶煉分離産能,稀土核準項目包括新建和改擴建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項目(含稀土資源綜合回收利用企業的冶煉分離生産線,下同)。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稀土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1〕12號)要求,不得審批6家稀土集團(中國稀有稀土股份有限公司、五礦稀土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北方稀土(集團)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稀土産業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南方稀土集團有限公司、廈門鎢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參控股企業以外的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項目(含利用境外資源建選礦廠、冶煉分離項目),新建項目應達到《稀土行業規範條件》要求。稀土冶煉分離項目須實施等量或減量置換,並向社會進行公告,堅決遏制産能盲目擴張。
(二)稀土資源回收項目核準範圍界定。利用高速公路等基礎設施建設中搶救性回收稀土礦的,按照稀土礦山開發項目核準;稀土資源綜合回收利用項目中含有稀土冶煉分離生産線的,按稀土冶煉分離項目核準;利用稀土磁性材料等工業廢料回收稀土,其中未新建冶煉分離生産線的項目,不在核準範圍。禁止核準以“資源綜合利用”為名變相加工稀土礦産品、冶煉分離産品的項目。
(三)稀土深加工項目核準範圍界定。稀土深加工項目核準僅限於對稀土冶煉分離産品進一步加工生産稀土金屬、各類稀土合金等加工項目。採用冶煉分離得到的稀土化合物(包括氧化物及鹽類)、稀土金屬及合金為原料生産稀土磁性、儲氫、發光、催化、拋光、晶體等新材料及相關下游應用産品項目不納入核準範圍。
三、嚴格審查稀土項目核準應具備條件
(四)項目核準申請材料完備。申請項目核準的企業需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3號)要求,提供項目申請書和所在地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選址意見書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用地預審意見等證明文件,保證材料真實、可靠。
(五)符合國家稀土行業發展規劃。行業規劃是投資項目核準、備案的重要依據,有關省(區、市)要嚴格遵循工業和信息化部發佈的《稀土行業發展規劃》要求,結合相關資源、環保、安全等專項規劃及本省(區、市)稀土行業發展規劃,統籌研究確定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不得審批與行業發展規劃及相關産業政策相違背的項目。
(六)加強與生産總量控制計劃銜接。國家對稀土開採、生産實行計劃管理。新建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項目(含利用境外進口稀土礦産品或混合稀土化合物等原料的項目)應取得國務院有關部門下達的稀土開採、生産總量控制計劃指標,落實稀土原料來源。項目單位應建立稀土資源開發和生産經營臺賬,與稀土産品追溯體系做好銜接,節約利用資源,不得向無計劃和違法違規企業銷售或購買稀土礦産品。
(七)杜絕落後生産工藝。嚴禁核準産業政策中淘汰類的稀土項目,禁止採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後生産工藝、技術和裝備。
四、規範稀土項目核準工作
(八)制定核準管理辦法。根據國家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稀土行業管理總體要求,制定本地區稀土投資項目核準管理辦法,細化項目核準原則和流程,規範行政審批行為,為企業做好服務。
(九)加快企業轉型升級。綜合考慮本地區稀土資源、技術儲備等基礎條件,引導企業轉變發展思路,改變單純擴大礦山開發、冶煉分離産能的模式,不斷改造提升傳統産能,大力發展稀土功能新材料及相關下游應用産品。
五、加強項目建設監管
(十)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切實做好後續監管工作,要與環保、安監、節能等部門加強資訊互聯共用,實現協同監管,做到“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確保項目按照核準方案開工建設,嚴肅查處越權審批和違法建設行為,不斷激發企業擴大合理有效投資和創新創業的活力。
附件:稀土項目核準涉及産品範圍界定目錄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7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