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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廣發〔2010〕24號
  2. [發文機構]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
  3. [發佈日期] 2023-05-24
  4. [有效性]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關於設立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機構審批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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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發〔2010〕24號

  為加強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下稱衛星地面接收設施),規範衛星電視傳播秩序,維護國家政治安全、文化安全、資訊安全和社會和諧穩定,根據《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國務院令第129號,下稱國務院129號令)及《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暫行辦法》(廣電總局令第60號,下稱廣電總局60號令),現就設立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機構審批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家對衛星地面接收設安裝服務實行許可制度。設立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機構,應當取得《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許可證》。未持有《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安裝施工及配套供應、售後服務維修和衛星節目落地代理、收視授權等相關服務活動。

  二、設立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機構,應當根據擬申請服務區的範圍,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逐級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審批。並按照《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許可證》載明的業務類別、服務區等事項從事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活動。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分層次、分區域建立健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專營服務體系及網點,向用戶提供及時便捷服務,維護用戶基本公共文化權益;並依法維護廣播影視事業建設和節目傳播的正常秩序,打擊非法生産、銷售、安裝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行為。為此:

  (一)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安裝施工、售後服務維修,以縣級行政區域範圍劃分服務區。設立該類別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安裝服務機構,應當向擬申請服務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逐級審核,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審批。

  (二)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配套供應和衛星節目落地代理、收視授權,以省級行政區域範圍或全國範圍劃分服務區。設立該類別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安裝服務機構,擬申請服務區為省級行政區域範圍的,應當向擬申請服務區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報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審批;擬申請服務區為全國範圍的,由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受理申請並審批。

  四、為境外節目接收用戶、數字電影院線等特定用戶提供服務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機構,由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指定。

  為各類學校和教育、教學單位,軍隊以及公安、國家安全部門,外國駐華使(領)館以及其他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機構,農村黨員遠端教育接收站點提供專門服務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機構,可分別由教育部、中國人民解放軍有關部門、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外交部、全國農村黨員幹部現代遠端教育試點工作領導協調小組辦公室(下稱主管部門)統一組織設立,報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審批。此類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施服務機構由其所屬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同時接收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和公安、國家安全部們的指導、檢查和管理。

  五、各級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應當嚴格執行《行政許可法》,積極推進電子政務,在本機關網站上公佈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施服務設立審批審核有關事項。積極創造條件,方便申請人採取數據電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並與其他行政機關共用審批審核資訊,提高辦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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