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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廣電辦發〔2023〕63號
  2. [發文機構]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辦公廳
  3. [發佈日期] 2023-03-13
  4. [有效性]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辦公廳關於規範廣播電台、電視台使用方言、外國語言播音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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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電辦發〔2023〕6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播電視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中央廣播電視總台辦公廳、中國教育電視台、電影頻道節目中心:

  規範標準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是廣播電視的重要職責。為進一步貫徹有關法律法規,規範廣播電視播音用語,宣傳推廣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促進全社會大力推廣普通話、自覺使用規範漢字,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廣播電台、電視台應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和《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的用語用字,以普通話為基本的播音用語,大力推廣普通話,推行規範漢字。

  二、廣播電台、電視台製作播出使用方言、外國語言播音的節目,需經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或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准。未經批准,不得製作播出使用方言、外國語言播音的節目。

  三、省級以上廣播電台、電視台製作播出使用方言播音的節目,由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審批。地市級、縣級廣播電台、電視台製作播出使用方言播音的節目,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需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二十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報備。

  四、省級以上廣播電台、電視台製作播出使用外國語言播音的節目,由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審批。地市級、縣級廣播電台、電視台不得製作播出使用外國語言播音的節目。

  五、廣播電台、電視台製作播出使用方言、外國語言播音的節目,需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材料應包括節目製作方案、內容、播出日期和播出時段等基本資訊,並充分説明使用方言、外國語言播音的理由。遞交申請時,須出具同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意見。

  六、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符合本通知要求的申請材料後,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做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同意的,予以書面批復;不同意的,予以書面告知。

  七、本通知所指廣播電台、電視台製作播出使用方言、外國語言播音的節目,不包括經批准開辦的方言類、外國語言類頻率頻道。

  八、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和播出機構要切實履行屬地管理責任、主管主辦責任和主體責任,加強製作播出使用方言、外國語言播音節目的審批管理,嚴格把關;加強監聽監看,做好日常監管;加強製作播出審查,確保正確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價值取向、審美趣向。

  特此通知。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辦公廳    

202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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