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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國科發政字〔1999〕312號
  2. [發文機構] 科學技術部
  3. [發佈日期] 2005-12-30
  4. [有效性]

關於促進民營科技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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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科發政字〔1999〕312號

  興辦民營科技企業是我國科技人員為經濟建設服務的重大創舉。民營科技企業包括國有、集體、股份制、股份合 作制、私營、個體等多种經濟成分,基本特徵是實行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活動。民營科技企業的發展得到了黨和政府的充分肯定,贏得了全社會的重視和支援,已成為我國科技進步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和中小企業發展中最具活力的增長點。在推進兩個根本性轉變、加速實施科教興國發展戰略的新形勢下,為引導、支援民營科技企業完善企業制度,提高管理水準,增強創新能力,在我國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作出更大貢獻,提出以下意見:

  一、為民營科技企業發展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條件

  大力發展民營科技企業是加速科技成果産業化的重要措施。要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鼓勵更多的科技人員帶技術帶成果進入市場發展民營科技企業,吸引出國留學人員帶着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回國創新創業,協調有關部門在審批條件、註冊登記手續等方面提供便利。各類創業服務中心、工程技術中心、生産力促進中心要把培育民營高科技企業作為一項重要職能,積極提供各種服務。

  國家已設立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重點支援包括民營科技企業在內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活動。地方設立的各類科技發展專項基金也應對民營科技企業開放,為其成果轉化活動提供資助。鼓勵有實力的民營科技企業申請政府科技計劃項目,特別是高新技術成果商品化、産業化項目,從計劃管理制度上保證其平等參與競爭;對獲得 項目的民營科技企業給予同等支援。國有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要對民營科技企業開放實驗儀器設備,允許其有償使用國有科技資源。

  在實施國家産業政策、技術政策和扶持科技創新等有關政策中,要對民營科技企業一視同仁,鼓勵他們發揮科技創新優勢,形成新的經濟增長點。積極解決中小型民營科技企業普遍面臨的貸款擔保問題,各地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要把民營科技企業列入擔保服務範圍,分散貸款風險,支援民營科技企業獲得科技創新項目貸款。切實執行國家鼓勵企業出口的相關政策,充分發揮民營科技企業在擴大高新技術産品和相關服務出口中的重要作用。在享受政府稅收政策中,民營科技企業的合法權益應得到充分保障。允許符合條件的民營科技企業通過發行債券和股票、進入國際資本市場融資等方式籌集發展資金。民營科技企業有權拒絕不符合國家政策的各種攤派。

  二、引導民營科技企業不斷提高技術創新能力

  提高科技創新能力是民營科技企業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要指導大型民營科技企業建立健全技術開發機構,增加科技投入,吸納科技人才和高等學校畢業生到企業工作,提高自身的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能力。促進各類民營科技企業與科研機構按照利益共用、風險共擔的原則建立雙邊或多邊技術協作,人才、技術資源互補;有條件的可以向國家有關部門申請設立企業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對於民營科技企業與科研機構聯合興建中試基地、工業性試驗基地、工程技術中心、開放實驗室等,當地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援。

  鼓勵有實力民營科技企業通過高新技術作價入股、租賃、兼併、收購等方式,積極參與中小企業的改革實踐,用高新技術增量盤活資産存量,提高科技成果轉化的規模化水準。對國有性質的民營科技企業兼併國有工業企業的,可比照執行《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兼併破産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發[1997]10號)中的有關政策。對資産規模較大、經營不善、瀕臨倒閉的國有企業,可在合理確定國有資産保值增值基數的基礎上,委託民營科技企業經營。

  三、理順民營科技企業産權關係,完善企業制度

  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解決民營科技企業中存在的産權關係不清問題。對因歷史原因造成的民營科技企業與國有企事業單位的産權糾紛,要本着有利於鼓勵成果轉化、支援科技人員創業、保護國有資産權益的原則,妥善加以解決。要在企業決策、管理、分配等方面,充分保障個人産權持有者行使合法權益。

  支援有條件的大型民營科技企業在明晰産權的基礎上,按照《公司法》進行公司制改造,逐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允許中小型民營科技企業積極探索和完善股份合作制等新的企業組織形式,逐步向現代企業制度過渡。國有小型科研機構經有關部門批准,可通過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等方式改組成為民營科技企業。允許以自願平等、有償互利原則租賃經營國有小型科研機構;本單位科技人員集體提出租賃申請的,同等條件下應享有優先權。

  引導民營科技企業重視和加強內部管理,逐步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科學高效的企業決策、管理、運營體制和經營者激勵與約束機制,積極培養和聘用專業管理人才,向規範化、現代化的管理過渡,抵制急功近利、短期行為等不利於企業健康成長的經營思想,使企業發展建立在準確的市場預測、持續的技術創新和科學的經營管理之上。

  四、加強對民營科技企業發展的指導和服務

  建立面向民營科技企業經營者的培訓制度,使他們能夠及時了解國家政策和適用知識,正確把握企業發展方向。繼續大力宣傳民營科技企業在我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中的地位作用,使全社會更廣泛的理解、重視與支援民營科技企業,為其發展創造公平有序的環境條件。各級科委、經貿委等有關部門要在當地政府領導下,根據本文件精神,因地制宜地制定新形勢下促進民營科技企業快速健康發展的規劃和具體政策措施,加強指導,作好協調和服務。科技管理部門要進一步轉變職能,健全民營科技企業指導和管理服務機構,加強調研、統計等基礎性管理工作,提高業務水準和辦事效率。各級經貿委要將民營科技企業發展納入指導中小企業改革和發展的總體規劃之中,加強對民營科技企業的指和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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