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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水監督〔2022〕326號
  2. [發文機構] 水利部
  3. [發佈日期] 2022-08-19
  4. [有效性]

水利部關於修訂印發《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安全生産考核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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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監督〔2022〕326號

部直屬各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水利局,各有關單位:

  修訂後的《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安全生産考核管理辦法》已經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水利部    

2022年8月19日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安全生産考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安全生産考核管理,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産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水利水電工程施工活動的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安全生産考核,以及對安全生産考核的監督管理,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主要負責人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

  項目負責人是指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負責工程項目管理的人員。

  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是指在企業專職從事工程項目安全生産管理工作的人員,包括企業安全生産管理機構的人員和專職從事工程項目安全生産管理的人員。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以下統稱為安管人員。

  第四條 安管人員安全生産考核實行分類考核,分為企業主要負責人考核、項目負責人考核和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考核。

  第五條 安管人員安全生産考核實行分級管理。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安全生産考核管理和安全生産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全國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含)以上資質、專業承包一級資質企業安管人員的安全生産考核。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本省級行政區域內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安全生産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本省級行政區域內工商註冊的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含)以下資質、專業承包二級(含)以下資質企業安管人員的安全生産考核。

  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管人員安全生産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實施安管人員安全生産考核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統稱為考核管理部門。

  第六條 安全生産考核不得收取費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應保障安管人員安全生産考核管理工作所需經費。

  第七條 安管人員應具備與從事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相應的安全生産知識和管理能力,經考核管理部門考試合格後,申請取得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安全生産考核合格證書(以下簡稱證書)。證書有效期3年,採用電子證書形式,在全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領域適用。證書樣式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第八條 安管人員本人通過全國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臺向考核管理部門提出證書申領、延續、變更和登出申請,也可遞交紙質材料申請。安管人員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

第二章 考 試

  第九條 考核管理部門在每年年初發佈安全生産年度考試計劃,並在考試20個工作日前發佈考試通知,明確考試報名事項、考試時間、考點安排、聯繫方式和考試紀律等內容。

  第十條 安全生産考試內容包括安全生産知識和管理能力兩部分。

  安全生産知識包括:安全生産工作的基本方針政策,安全生産方面的法律法規、國家和水利行業安全生産有關規章制度、標準規範,地方法規規章、標準規範,水利水電工程安全生産技術等。

  管理能力包括:危險源辨識評估和風險管控,隱患排查治理,事故報告和處置,應急管理,安全生産教育培訓等。 

  安全生産考試大綱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另行發佈。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産考試採取閉卷答題形式,考試時間150分鐘;考試滿分100分,不低於60分為合格成績,合格成績有效期1年。

第三章 證書申領、延續、變更和登出

  第十二條 申領安全生産考核合格證書的安管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與受聘施工企業有正式勞動關係;

  (二)經安全生産教育培訓合格,申領證書年度安全生産培訓不少於32個學時;

  (三)經考核管理部門安全生産考試合格;

  (四)項目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建造師執業年齡,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年齡不得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五)學歷、職業資格和工作經歷要求:

  1.項目負責人應具有建造師執業資格;

  2.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應具有中專或同等學歷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經歷,或大專及以上學歷且具有2年及以上的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經歷。

  第十三條 安管人員向考核管理部門申領證書,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承諾書;

  (二)證書申領申請表;

  (三)勞動合同和近3個月的社會保險參保繳費材料(退休人員應提供有效的退休證明相關材料、勞務合同和意外傷害保險投保繳費材料);

  (四)安全生産教育培訓記錄;

  (五)學歷證書或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

  第十四條 安管人員證書有效期屆滿需申請延續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與受聘施工企業有正式勞動關係;

  (二)經安全生産教育培訓合格,連續3年內每年度不少於12個學時;

  (三)項目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建造師執業年齡,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年齡不得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四)證書有效期內未在水利生産安全事故中負有責任。

  第十五條 安管人員應在證書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向考核管理部門提出延續申請。證書每延續一次有效期3年,有效期滿未申請延續的證書自動失效。

  申請延續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諾書;

  (二)證書延續申請表;

  (三)勞動合同和近3個月的社會保險參保繳費材料(退休人員應提供有效的退休證明相關材料、勞務合同和意外傷害保險投保繳費材料);

  (四)安全生産教育培訓記錄。

  第十六條 安管人員在證書有效期內,因施工企業名稱變化、資質變更等需變更證書的,應向考核管理部門提出證書變更申請。變更後的證書有效期不變。

  申請變更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諾書;

  (二)證書變更申請表;

  (三)變更後的營業執照或施工企業資質證書。

  第十七條 安管人員在證書有效期內,因個人資訊變化、工作調動需變更證書的,應向考核管理部門提出證書變更申請。變更後的證書有效期不變。

  申請變更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諾書;

  (二)證書變更申請表;

  (三)個人姓名、身份證號等證明材料;

  (四)勞動合同和近3個月的社會保險參保繳費材料(退休人員應提供有效的退休證明相關材料、勞務合同和意外傷害保險投保繳費材料)。

  第十八條 安管人員在申請證書變更時,考核管理部門發生改變的,應向新考核管理部門提出證書變更申請。考核管理部門不得設置變更的限制性條件。

  第十九條 安管人員在證書有效期內,停止從事安全生産管理工作需登出證書的,應向考核管理部門提出證書登出申請。

  申請登出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諾書;

  (二)證書登出申請表。

  第二十條 證書申領、延續、變更和登出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考核管理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安管人員需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二十一條 考核管理部門應自證書申領、延續、變更和登出申請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考核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決定予以許可的,考核管理部門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延續、變更和登出證書;不予許可的,考核管理部門應書面説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安管人員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産考核的,考核管理部門應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産考核。

  第二十三條 安管人員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證書的,考核管理部門應撤銷證書,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産考核。

  第二十四條 安管人員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證書的,考核管理部門應撤銷證書。

  第二十五條 安管人員對水利水電工程生産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考核管理部門應依法暫停或者吊銷證書。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安管人員資格條件、安全生産工作等實施監督檢查。

  考核管理部門要建立監督檢查制度,採取“雙隨機、一公開”方式,對安管人員及其安全生産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制定安管人員抽查事項清單,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抽取檢查人員,檢查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七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人員出示證書;

  (二)要求被檢查人員所在單位提供其簽署的安全生産文件及相關業務文檔;

  (三)就有關問題詢問簽署安全生産文件的人員;

  (四)依法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安管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等相關規定的,應當予以查處,並按照水利建設市場信用管理有關要求,及時將本單位或同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作出的責任追究、行政處罰以及司法機關作出的刑事處罰等資訊逐級報送至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管平臺公開;應予撤銷或吊銷證書的,應當及時將違法事實、處理建議及有關材料逐級報送至考核管理部門,由考核管理部門依法作出處理。

  第二十九條 安管人員受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行政處罰的,在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管平臺公開有關行政處罰的期限內,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可採取以下嚴格監管措施:

  (一)在行政許可、市場準入、招標投標、信用評價、評比表彰、政策試點、項目示範、行業創新等事項中作為技術人員申報時,進行重點審查;

  (二)在“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基礎上,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三十條 考核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滿足本辦法要求的安管人員核發證書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核發證書的;

  (二)對滿足本辦法要求的安管人員不予核發證書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核發證書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職務之便,收取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第三十一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安管人員承諾書等文書格式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的安管人員證書仍然有效,由考核管理部門組織核發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安全生産考核合格證書。

  第三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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