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15日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45號公佈根據2021年3月23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關於第二批修改的部門規章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業務的正常進行,維護廣播電視播出秩序,加強對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業務的管理,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和《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網(以下簡稱無線傳輸覆蓋網)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等活動。
無線傳輸覆蓋網包括廣播電視發射臺、轉播臺、差轉臺、收轉臺(站)、微波站、節目傳送臺(站)、廣播電視衛星、衛星地球站、監測臺(站)等部分。
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業務是指利用無線傳輸覆蓋網傳送廣播電視節目信號、應急廣播資訊的活動。
第三條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以下簡稱廣電總局)負責全國無線傳輸覆蓋網的管理工作,根據廣播電視的發展需要,負責組織制定全國無線傳輸覆蓋網規劃,審批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業務,指配廣播電視專用頻段的頻率(以下稱廣播電視頻率),並對全國無線傳輸覆蓋網進行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無線傳輸覆蓋網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無線傳輸覆蓋網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建,並應當確保本行政區域內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的安全和品質。
第五條 無線傳輸覆蓋網的工程選址、設計、施工、安裝,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並由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工程建設和使用的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有關規定。
第六條 國家對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業務、使用廣播電視頻率、購買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以及遷建無線廣播電視設施實行許可制度。
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期限辦理有關許可事項。
許可證由廣電總局統一印製,嚴禁偽造、翻印、塗改、出租、轉讓。
第七條 嚴禁在無線傳輸覆蓋網中傳送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禁止的內容。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使用廣播電視頻率,不得利用無線傳輸覆蓋網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章 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業務
第八條 利用地面無線、微波、衛星等方式從事廣播電視傳輸覆蓋業務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領取《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線)》。
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十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開展業務的,應當於屆滿前六個月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審批程式辦理手續。
第九條 下列機構可以申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線)》:
(一)經廣電總局批准設立的廣播電視播出機構;
(二)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准設立的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機構(以下簡稱傳輸覆蓋機構);
(三)具有無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能力的國有或者國有控股機構。
第十條 申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線)》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或者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但直屬於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的傳輸覆蓋機構;
(二)符合無線傳輸覆蓋網的總體規劃和業務要求;
(三)有確保廣播電視安全傳送所需的設備、技術、人員及相關管理制度;
(四)有合法的廣播電視節目信號來源。
第十一條 申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線)》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辦機構的基本情況;
(二)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業務申請表;
(三)擬採用的傳輸覆蓋方式、範圍、服務區域和節目內容;
(四)技術方案和技術安全保障機制;
(五)合法廣播電視節目信號來源、傳輸方式、傳輸範圍的説明。
申請經營國內廣播電視節目衛星傳送業務的,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法廣播電視節目來源、傳輸方式、傳輸範圍的説明;
(二)確保廣播電視傳輸安全的技術措施和應急預案;
(三)衛星的軌道位置、轉發器編號、極化方式、符號率、頻率以及入網測試情況;
(四)安全播出、運作維護制度;
(五)專業技術人員和設備情況。
第十二條 廣電總局負責審批跨省廣播電視節目無線傳送業務。申請單位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逐級審核後,報廣電總局審批,領取《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線)》。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審批本行政區域內廣播電視節目無線傳送業務。申請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逐級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領取《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線)》。
第十四條 開展廣播電視節目衛星傳輸業務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後,報廣電總局審批,領取《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線)》。
第十五條 為保證廣播電視傳輸安全,廣電總局負責指定用於傳輸廣播電視節目的衛星轉發器傳輸參數。任何未取得《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線)》的單位不得擅自租用或者使用衛星轉發器傳輸廣播電視節目。
第十六條 為保證廣播電視節目傳輸安全,廣電總局可以要求更換或者關閉傳輸廣播電視節目的衛星轉發器。
第十七條 《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線)》應當包含實施傳輸覆蓋業務的方式、主體、傳輸覆蓋的節目內容、傳輸覆蓋的範圍、技術手段、工作頻段等內容。持證單位應當按照許可證載明的事項從事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業務。
第三章 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網頻率的使用
第十八條 持有《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線)》的單位,申請使用微波、衛星非廣播電視頻率等傳輸廣播電視節目,應當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
第十九條 持有《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線)》的單位,申請使用廣播電視頻率傳輸廣播電視節目,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廣播電視頻率申請表;
(二)申請使用的廣播電視頻率涉及修改和調整廣播電視覆蓋網規劃的,提供技術評估報告和與相關部門或者單位的協調文件;
(三)相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的審核意見。
第二十條 持有《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線)》的單位,如需申請使用以下業務的廣播電視頻率,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逐級審核後,報廣電總局審批,領取《廣播電視頻率使用許可證(甲類)》:
(一)中、短波廣播;
(二)調頻廣播(使用發射機標稱功率50瓦(不含)以上發射設備);
(三)調頻同步廣播;
(四)地面數字聲音廣播;
(五)地面數字電視廣播。
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十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開展業務的,應當於屆滿前六個月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審批程式辦理手續。
第二十一條 持有《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線)》的單位,如需使用小功率調頻發射設備(發射機標稱功率50瓦(含)以下)轉播已經批准開辦的廣播節目、開展應急廣播資訊服務申請使用廣播電視頻率,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逐級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領取《廣播電視頻率使用許可證(乙類)》。
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十年。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在作出許可後的三十日內將許可證核發情況向廣電總局備案。有效期屆滿需繼續開展業務的,應當於屆滿前六個月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審批程式辦理手續。
第二十二條 持有《廣播電視頻率使用許可證》的單位,如需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應當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無線電台執照。
第四章 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的訂購
第二十三條 持有《廣播電視頻率使用許可證》的單位,如需購買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應當向核發其《廣播電視頻率使用許可證》的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申領《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訂購證明》(以下簡稱《訂購證明》),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訂購證明》申請表;
(二)《廣播電視頻率使用許可證》複印件;
(三)相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核意見。
第二十四條 無線傳輸覆蓋網中使用的發射設備應當具有國家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和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證書。
第二十五條 生産企業應當嚴格按照《訂購證明》所載明的技術參數生産和銷售發射設備,並在設備上加貼《訂購證明》編號,同時將《訂購證明》回執寄回核發《訂購證明》的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訂購證明作為企業生産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的憑證存檔備查。
第二十六條 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安裝完畢後,設置該發射設備的單位應當在二十日內向核發其《訂購證明》的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由相應的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機構負責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發射設備方可投入正式運作。
第五章 無線廣播電視設施的遷建和保護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每人平均有保護廣播電視設施的義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所管轄的廣播電視設施的保護工作,並採取措施,確保廣播電視設施的安全。
第二十八條 因重大工程項目或者當地人民政府認為需要搬遷無線廣播電視設施的,城市規劃行政部門在審批相關城市規劃項目前,應當事先徵得廣電總局同意。遷建廣播電視設施,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和國家有關規定;
(二)滿足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的技術條件和基礎設施;
(三)滿足廣播電視傳輸覆蓋業務要求,避開各種干擾源;
(四)周圍環境符合國家有關環境電磁波防護標準;
(五)確保廣播電視設施的各項效能的要求。
第二十九條 申請遷建無線廣播電視設施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置無線廣播電視設施的批准文件和申請遷建的理由;
(二)城市規劃部門的意見;
(三)當地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四)廣播電視傳輸覆蓋技術評估報告。
第三十條 申請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逐級審核後,報廣電總局審批。
第三十一條 遷建工作應當堅持先建設後拆除的原則。遷建所需費用由造成廣播電視設施遷建的單位承擔。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的,依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4年12月15日起施行。廣電總局《廣播電視無線電管理暫行辦法》(廣發技字〔2001〕81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