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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令第〔〕1號
  2. [發文機構]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
  3. [發佈日期] 2021-10-08
  4. [有效性] 是

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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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6日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令第1號公佈 根據2021年10月8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關於第三批修改的部門規章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廣播電視播出與網路安全,維護廣播電視用戶合法權益,規範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管理,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以下簡稱入網認定)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入網認定管理工作。

  第三條 國家對擬進入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和監測監管網的有關設備器材實行入網認定,由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頒發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證書(以下簡稱入網認定證書)。未獲得入網認定證書的,不得在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和監測監管網使用。

第二章 申請和認定

  第四條 下列廣播電視設備器材應當進行入網認定:

  (一)廣播電視網路安全設備器材;

  (二)廣播電視中心節目製作與播出設備器材;

  (三)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前端設備器材;

  (四)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與接入設備器材;

  (五)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與傳輸設備器材;

  (六)衛星廣播電視設備器材;

  (七)廣播電視信號條件接收、用戶管理等業務整合與支撐設備器材;

  (八)廣播電視監測監管設備器材;

  (九)廣播電視系統專用電源等設備器材;

  (十)其他應當進行入網認定的設備器材。

  實行入網認定的廣播電視設備器材目錄由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制定和公佈。

  第五條 生産企業申請入網認定,應當向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入網認定申請書;

  (二)品質管理體系相關材料;

  (三)産品的技術資料,包括産品使用説明書、功能介紹、性能指標、原理框圖及設備外觀照片、産品的企業標準以及企業標準和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區別的説明等;

  (四)實行生産許可證管理的産品,生産企業應當出示生産許可證複印件;

  (五)實行安全認證和安全檢測的産品,生産企業應當出示安全認證證書或者安全檢測報告;

  (六)商標註冊證書等有關材料複印件。

  對尚未公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廣播電視設備器材新産品入網認定時,除提交上述申請材料外,還應當提供相應的技術方案。

  提交的入網認定申請書一律用中文填寫。外文的文件資

  料,應當具有中文對照文字。

  第六條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逐步完善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電子政務服務平臺。

  第七條 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委託檢測機構依據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相關入網技術規範對抽樣産品進行檢測,1個月內出具入網抽樣檢測報告,按檢測標準要求測試時間需超過1個月的除外。

  第八條 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對申請材料和入網抽樣檢測報告等進行全面審查,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作出決定。

  對符合條件的,頒發入網認定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認定決定,説明理由並書面通知申請企業。自作出不予認定決定之日起3個月後,申請企業方可重新提出入網認定申請。

  第九條 入網認定證書由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統一印製,有效期為3年。入網認定證書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倒賣和轉讓。

  有效期屆滿需繼續獲得入網認定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按本辦法的規定重新辦理。

  第十條 已獲入網認定證書的生産企業,其産品的技術、名稱、型號或者品質管理體系發生改變的,應當按本辦法的規定重新辦理入網認定申請;企業名稱發生改變的,應當憑原入網認定證書並持企業名稱變更有關材料向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 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佈獲得入網認定證書的廣播電視設備器材産品和生産企業。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生産企業可以在獲得入網認定證書的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外包裝上標注入網認定證書編號和有效期,以及産品名稱、型號、産地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中文標識的品質標誌。

  第十三條 生産企業應當健全完善品質管理和售後服務體系,保證廣播電視設備器材産品的品質穩定、可靠,不得降低産品品質和性能。

  第十四條 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委託檢測資質、檢測能力和檢測範圍與入網認定檢測業務相符的檢測機構。受委託檢測機構的檢測資質、檢測能力不再適合進行入網認定檢測的,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取消、變更檢測委託。

  第十五條 受委託檢測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標準進行檢測,對檢測結果負責,保證檢測報告、檢測數據的真實準確。受委託檢測機構應當依法保守秘密。

  受委託檢測機構對申請入網設備器材進行檢測的,不得向申請入網認定生産企業收取檢測費用,檢測樣品一律返回申請生産企業。

  第十六條 省級地方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獲得入網認定證書的廣播電視設備器材生産企業和産品進行監督檢查和抽查,向社會公佈抽查結果並匯總報送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投訴、舉報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和監測監管網運營單位違反本辦法,擅自使用未獲得入網認定證書的設備器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對造成安全播出事故的,由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權機構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已獲得入網認定證書的生産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並由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告。

  (一)未按照入網認定標準生産産品,産品品質或者性能明顯下降的;

  (二)品質管理體系及管理水準不能達到認定時水準的;

  (三)不落實售後服務的。

  第二十條 已獲得入網認定證書的生産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由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産品品質或者性能嚴重下降,發生嚴重品質事故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産品技術、名稱、型號或者品質管理體系發生改變,未按本辦法的規定重新辦理入網認定申請,仍使用原入網認定證書的;

  (三)塗改、出租、出借、倒賣或者轉讓入網認定證書

  的;

  (四)偽造或者盜用入網認定證書的。

  第二十一條 生産企業採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入網認定證書的,由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撤銷入網認定證書。自撤銷證書之日起,3年內不受理其入網認定申請。

  第二十二條 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虛假證明材料、錯誤數據或者不按標準進行檢測造成嚴重影響或者損失的,由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並取消對其檢測任務的委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權機構依法給予處分、處理。

  第二十三條 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入網認定中未按本辦法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8月20日起施行。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2004年6月18日頒布的《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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