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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號
  2. [發文機構]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
  3. [發佈日期] 2025-06-03
  4. [有效性] 是

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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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19日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34號 根據2015年8月28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關於修訂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20年10月29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關於第一批廢止和修改的部門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根據2025年6月3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關於修改〈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堅持廣播電視節目正確導向,促進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産業繁榮發展,服務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設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機構或從事專題、專欄、綜藝、動畫片、廣播劇、電視劇等廣播電視節目的製作和節目版權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動的行為。

  專門從事廣播電視廣告節目製作的機構,其設立及經營活動根據《廣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管理。

  第三條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以下簡稱廣電總局)負責制定全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産業的發展規劃、佈局和結構,管理、指導、監督全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活動。

  縣級以上地方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活動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國家對設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機構或從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活動實行許可制度。

  設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機構或從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活動應當取得《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

  第五條 國家鼓勵境內社會組織、企事業機構(不含在境內設立的外商獨資企業或中外合資、合作企業)設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機構或從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活動。

第二章 節目製作經營業務許可

  第六條 申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産業發展規劃、佈局和結構,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機構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適應業務範圍需要的廣播電視及相關專業人員和工作場所;

  (三)在申請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無違法違規記錄或機構無被吊銷過《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的記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申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申請機構應當向審批機關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機構章程;

  (三)《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申領表;

  (四)主要人員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複印件)及簡歷;

  2.主要管理人員(不少於三名)的廣播電視及相關專業簡歷、業績或曾參加相關專業培訓等材料。

  (五)辦公場地證明;

  (六)企事業單位執照或工商行政部門的企業名稱核準件。

  第八條 在京的中央單位及其直屬機構申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報廣電總局審批;其他機構申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向所在地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逐級審核後,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

  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齊備的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予以許可,頒發《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許可,書面通知申請機構並説明理由。

  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在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決定之日起的一週內,將審批情況報廣電總局備案。

  《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由廣電總局統一印製。有效期為兩年。

  第九條 經批准取得《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憑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或業務增項手續。

  第十條 已經取得《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的機構需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分支機構的,須按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另行申領《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並向原審批機關備案;設立非獨立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無須另行申領《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

  第十一條 依法設立的廣播電臺、電視臺製作經營廣播電視節目無需另行申領《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二條 取得《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的機構應嚴格按照許可證核準的製作經營範圍開展業務活動。

  廣播電視時政新聞及同類專題、專欄等節目只能由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製作,其他已取得《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的機構不得製作時政新聞及同類專題、專欄等廣播電視節目。

  第十三條 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禁止製作經營載有下列內容的節目: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洩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四條 製作重大革命和歷史題材電視劇、理論文獻電視專題片等廣播電視節目,須按照廣電總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發行、播放電視劇、動畫片等廣播電視節目,應取得相應的發行許可。

  不得發行、播放未取得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的機構製作、發行的電視劇、動畫片等廣播電視節目。

  第十六條 禁止以任何方式塗改、租借、轉讓、出售和偽造《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

  第十七條 《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製作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和章程等發生變更,持證機構應報原發證機關履行變更審批手續;終止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活動的,應在一週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登出手續。

  第十八條 《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的核發情況由廣電總局向社會公告。

第四章 罰  則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的,依照《廣播電視管理條例》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廣播電影電視部《影視製作經營機構管理暫行規定》(廣播電影電視部令第16號)、《電視劇製作許可證管理規定》(廣播電影電視部令第17號)和廣電總局《關於實行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發行行業準入制度的實施細則(試行)》(廣發辦字〔2001〕147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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