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申領簽發工作,實現發證業務的標準化、制度化和科學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紡織品出口臨時管理辦法》和《紡織品出口許可數量招標細則》及相關規定,商務部制定了《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申領簽發工作規範,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申領簽發工作規範(暫行)》(商配發〔2005〕376號)同時廢止。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申領簽發工作規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申領簽發工作,實現發證業務的標準化、制度化和科學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紡織品出口臨時管理辦法》和《紡織品出口許可數量招標實施細則》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商務部授權配額許可證事務局(以下簡稱許可證局)統一管理、指導全國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發證機構(以下簡稱各發證機構)的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的發證工作,許可證局對商務部負責。各地商務主管部門為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的發證機構,在許可證局的統一管理、監督、檢查和指導下負責受權範圍內的發證工作。
第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及哈爾濱、長春、瀋陽、南京、武漢、成都、廣州、西安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簽發本地區對外貿易經營者(包括中央企業,以下簡稱經營者)的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
經營者在出口《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臨時管理商品目錄》(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2005年第103號公告)、《對美出口紡織品臨時管理商品目錄》(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2005年第87號、104號公告)、商務部2005年第49號公告及商務部、海關總署2004年第82號公告所列貨物前,應到當地發證機構辦理相應的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
第四條 許可證局負責監督、檢查各發證機構的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審核簽發情況;負責對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簽發數據及其在國內外海關的清關數據的監控及核查,協調和處理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簽發業務過程中的有關問題;根據需要驗證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的真偽;調查並根據受權處罰違規發證行為;通過海關聯網核查熱線,為經營者提供通關服務。
第五條 本規範所指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包括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一式五聯,見附件1)、輸歐盟紡織品産地證(一式四聯,見附件2)、輸美紡織品出口許可證(一式五聯,見附件3)、輸美紡織品原産地證(一式四聯,見附件4)、輸歐盟手工製品證(一式五聯,見附件5)、輸歐盟絲麻製品産地證(一式四聯,見附件6)、輸土耳其絲麻製品産地證(一式四聯,見附件7)、輸土耳其紡織品産地證(一式四聯,見附件8)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一式四聯,見附件9,以下簡稱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
第六條 經營者出口《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臨時管理商品目錄》所列貨物時,應持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在中國海關報關;持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和輸歐盟紡織品産地證在歐盟報關。經營者出口《對美出口紡織品臨時管理商品目錄》所列貨物時,應持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在中國海關報關;憑電子數據在美國海關報關,輸美紡織品出口許可證和輸美紡織品原産地證備查。
經營者出口《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臨時管理商品目錄》和《對美出口紡織品臨時管理商品目錄》所列以外貨物時,持發證機構按照本規範第二十八條簽發的相關證書報關。
第七條 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的簽發實行兩級審核制。
第二章 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的受理
第八條 各發證機構應嚴格按照商務部發佈的《紡織品出口臨時管理辦法》受理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申領簽發事宜。接受經營者通過書面或網上遞交的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申請。
第九條 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的網上申請(事後遞交)和書面申請(事前遞交)都需遞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産地證申請表、輸歐盟紡織品産地證申請表、輸歐盟手工製品證/産地證申請表、輸歐盟絲麻製品産地證申請表、輸土耳其絲麻製品産地證申請表、輸土耳其紡織品産地證申請表或輸美紡織品出口許可證/産地證申請表及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申請表(以上申請表一式兩聯)。經營者在許可證局網站上下載相關申請表,進行填寫、列印,並加蓋經營者行政公章。
二、有效的紡織品出口合同(正本複印件)。
三、首次申請的經營者除上述材料外,還應提供以下材料複印件:
(一)營業執照;
(二)加蓋經營者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經營者資格證書》;外商投資企業須提供審批部門頒發的《批准證書》;
上述材料在備案後如發生變化,經營者須及時向當地發證機構提供變更後的文件材料。
經營者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並保證其有關經營活動符合國家法律規定。如果各發證機構發現上述材料有誤或不齊全的,應一次性告知經營者做出修改或補充。
第十條 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的網上申請
一、經營者網上申請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前,應到各發證機構辦理用於身份認證的電子鑰匙(經營者此前已經辦理的用於網上申領許可證的電子鑰匙適用於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的辦理)。
二、經營者網上申請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時,應登錄許可證局網站,點擊網上企業申領連結,進入許可證網上申領平臺,點擊“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申領系統”,根據出口合同內容,按要求如實地線上逐項填寫、保存、上報申請表電子數據。
三、經營者可以對尚未上報的申請表電子數據進行修改、刪除等操作。如需對已上報的申請表電子數據內容進行更改,應在申請被審核通過之前線上提交撤銷申請並通知發證機構,發證機構在接到通知後即將申請表作同意撤銷或退回操作。
四、經營者上報申請表電子數據後,可通過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申領系統查詢發證機構網上初審的結果。審核未通過時根據審核意見修改申請表電子數據並再次上報;複審通過後列印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申請表。
第十一條 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的書面申請
經營者遞交第九條要求的文件材料。此時經營者遞交的申請表應為從網上下載、列印並自行填寫,並加蓋了經營者行政公章的申請表。
第三章 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的審核
第十二條 各發證機構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上網操作規程,使用本人的用戶名和密碼登錄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申領系統,及時審核經營者網上提交的申請。
第十三條 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網上申請的審核
對符合本規範規定的申請,各發證機構經辦人點擊“予以通過”;對不符合本規範規定的申請,須在“審核意見”一欄詳細註明理由後,點擊“不予通過”(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證書內容規範見附件10,輸美紡織品出口許可證證書內容規範見附件11,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證書內容規範見附件12)。
第十四條 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書面申請的審核
各發證機構經辦人對不符合規定的申請,應及時一次性告知經營者不予受理的理由;若申領材料存在非關鍵或不改變申請性質的可當場更正的錯誤時,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領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及時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五條 對當天所簽發的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發證機構因對其電子數據的內容進行核對,審核無誤的電子數據應立即點擊“確認發送”,確保電子數據可以傳至國外海關。
第四章 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的簽發
第十六條 對於發證量大的重點紡織品出口口岸,相關發證機構可酌情考慮允許具備列印條件的出口企業自行列印(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除外)已通過發證機構審核的各類紡織品證件。
自行列印證書的企業領證時,要將列印完好的證書和第十條要求提供的材料遞交發證機構審核蓋章。發證機構應嚴格對自行列印企業空白證書、證書號碼段的管理,制定相應的操作細則,並將自行列印企業名稱、地址和操作細則等報許可證局備案。
第十七條 各發證機構對內容正確且形式完備的申請,應在3個工作日內簽發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
第十八條 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原則上由各經營者指定並報發證機構備案的領證人員申領。
網上申請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的領證人員憑申請表、本人有效證件以及第十條要求提供的文件領取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書面申請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的領證人員憑申請表第二聯和本人有效證件領取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
經營者領證時,須在相應的“企業領證登記表”上註明領取日期並簽名。
第十九條 各發證機構對經營者提交的申請表及其他文件材料與許可證證面內容審核無誤後,簽發加蓋紡織品許可證專用章的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
第二十條 根據《紡織品出口臨時管理辦法》規定:“出口樣品的,對於每批商品數量不超過50件(含50件、套、雙、公斤或其他商品單位,不包括打、打雙、打套、噸數量單位)的,可免領出口許可證;但屬於進口國海關要求憑許可證放行的,經營者應在本企業可申請數量範圍內向發證機構申領許可證。”
根據《中美關於紡織品和服裝貿易的諒解備忘錄》規定,美國從中國進口紡織品,屬於進口者自用的非零售産品,無論價值多少,及作了適當標注的、金額等於或少於800美元的商用樣品,美國海關不予限制。
歐盟對於樣品的規定見歐委會相關文件。
第五章 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的更改、退證與遺失的處理
第二十一條 各發證機構對已審核通過的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的申請不得在證面上做任何更改,如有變更事項,一律撤銷舊證,辦理新證。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已領取的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如需退證或換證的,必須向原發證機構退回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從許可證局網站上下載相應的退、換證申請表,填寫表格並加蓋行政公章。網上申請者還須線上填寫退換申請後進行網上提交,發證機構按以下規定做相應的撤換證處理:
一、撤銷未使用的全套證書適用於全套證書都未報關使用的情況。
二、更換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適用於只對未使用的臨時出口許可證進行除出口商、發貨人、國別、數量、總值、類別以外欄目的修改,而對應的輸歐、美紡織品出口許可證和産地證(輸歐手工製品證)不變的情況。
三、單獨更換輸歐、美紡織品出口許可證和産地證適用於臨時出口許可證已經報關出運,而更改輸歐、美紡織品出口許可證和産地證(輸歐手工製品證)的情況。企業應向發證機構提交中國海關報關單和撤換證申請,發證機構核對企業在中國海關清關的電子數據無誤後,撤銷舊證,換發新證。
第二十三條 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如有遺失,經營者應立即向原發證機構和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證面註明的國內報關口岸書面報告挂失,原發證機構收到挂失報告後,經核對國內外海關電子數據,確認相關證書均未使用後,作刪除處理。
第六章 空白證書、簽證章和許可證檔案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各發證機構應認真核算每年度的空白證書需求量,按要求填寫《空白證書徵訂單》(可在網上下載),合理上報年度徵訂數量。各發證機構的空白證書不得相互借用,如空白證書使用數量不足,應提前二十天填寫《空白證書徵訂單》,提出申請。使用空白證書時應注意提高使用率,減少浪費。
第二十五條 各發證機構對空白證書與簽證章的管理實行處長領導下的專人負責制。實行專櫃、專庫統一保管。
第二十六條 各發證機構立卷歸檔的證件材料必須完整,歸檔的方式可根據證書種類按許可證件號或流水號進行歸檔,也可按證件列印日期或其他有效方式立卷歸檔,但上述方式只能選擇一種,以保證該項制度的穩定性。
立卷歸檔的檔案應使用專用檔案盒(或袋)統一封存。檔案盒(袋)上須填寫證件卷號、證書種類、起止編號、起止日期、總份數及經辦人姓名。
各發證機構應及時完成本單位所簽發證件的立卷歸檔工作,每年3月底前應將上一年度的證件檔案全部入庫。
第二十七條 空白證書、簽證章和許可證檔案應按照有關規定銷毀。
第七章 其 它
第二十八條 對輸歐盟和土耳其其他紡織品證件的申請,發證機構應憑企業遞交(書面申請事前遞交、網上申請事後遞交)的出口合同、相關申請表(包括《輸歐盟紡織品産地證申請表》、《輸歐盟手工製品/産地證申請表》、《輸歐盟絲麻製品産地證申請表》、《輸土耳其紡織品産地證申請表》、《輸土耳其絲麻製品産地證申請表》)及文件材料簽發相應證書:
一、對不佔用許可數量的2類、7類、20類和39類手工製品簽發輸歐盟手工製品證、輸歐盟紡織品産地證和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對5H類手工製品(附件9),只簽發輸歐盟手工製品證和輸歐盟紡織品産地證(證面第4欄應標注5H),不簽發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
二、依據歐方簽署的OPT産品證明簽發輸歐盟紡織品産地證和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
三、對輸歐盟十個類別以外的産品簽發輸歐盟紡織品産地證;
四、對輸歐盟絲麻製品簽發輸歐盟絲麻製品産地證;
五、對輸土耳其各種産品,按原規定簽發輸土耳其紡織品産地證和輸土耳其絲麻製品産地證。
六、發證機構憑輸歐盟手工製品證和OPT産品證明為企業簽發與之對應的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OPT産品出口不計入企業出口業績。
七、對於持有其他國家(地區)原産地證,從中國海關出口到美國的相關紡織品(《對美出口紡織品臨時管理商品目錄》所列産品),發證機構憑原産國(地區)主管部門出具的原産地證明和企業申請,簽發與之相應的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並將原産地證和企業申請(複印件)及處理情況每月向商務部備案。這部分出口將不計入該企業的出口業績。
第二十九條 證書和簽證章的使用及管理
一、簽發輸歐盟各類證書(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輸歐盟紡織品産地證、輸歐盟絲麻製品産地證、輸歐盟手工製品證)、輸美各類證書(輸美紡織品出口許可證、輸美紡織品産地證)和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全部使用紅章(直徑42MM);
二、簽發歐盟115類使用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輸歐盟産地證和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簽發十個類別以外的輸歐盟絲麻製品延用輸歐盟絲麻製品産地證,使用紅章(直徑42MM);
三、簽發輸土耳其紡織品和絲麻製品延用輸土耳其紡織品産地證和輸土耳其絲麻製品産地證,使用原歐盟印章(藍色,直徑60MM)。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實行“一批一證”和“一證一關”制。“一批一證”指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在有效期內一次報關使用;“一證一關”指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只能在一個海關報關。
第三十一條 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不得買賣、轉讓、塗改、偽造和變造。
第三十二條 一套輸歐盟、輸美紡織品出口許可證和産地證可以對應多份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經營者應一次性申辦並領取。對超過一個月不領取的證書,發證機構可予以收回並撤銷。
第三十三條 發證機構在初審及複審時,必須檢查輸歐盟、輸美紡織品出口許可證和與之對應的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的出口商和發貨人名稱、總數量、總金額等關鍵項是否對應。
第三十四條 為解決《對美出口紡織品臨時管理商品目錄》所列部分貨物計量單位與中國海關不一致問題,與輸美紡織品出口許可證對應的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由系統自動在備註欄列印“輸美紡織品出口許可證號、類別號、數量、單位、單價和總值”。
第三十五條 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有效期一般為六個月,在西曆年度內有效,逾期自行失效。經營者在有效期內未出口的,可以到原發證機構辦理延期手續,最長延期不超過3個月,有效期不得超過本西曆年度的12月31日。需延期的,應撤銷舊證,辦理新證。
第三十六條 本規範所涉及的申請表(表樣略)均可從商務部許可證局網站(http://www.licence.org.cn)主頁面“相關業務”欄中“相關軟體下載”處下載。
第三十七條 本規範由許可證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規範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申領簽發工作規範(暫行)》同時廢止。
附件:1、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
2、輸歐盟紡織品産地證
3、輸美紡織品出口許可證
4、輸美紡織品原産地證
5、輸歐盟手工製品證
6、輸歐盟絲麻製品産地證
7、輸土耳其絲麻製品産地證
8、輸土耳其紡織品産地證
9、中華人民共和國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
10、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證面內容規範
11、輸美紡織品出口許可證證面內容規範
12、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證面內容規範
附件10: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證面內容規範
第一欄 出口企業名稱、地址、國家:出口企業的全稱和詳細地址,十三位企業代碼。
第二欄 證書號碼:進口國代碼,一律用英文大寫。
第三欄 年度:貨物實際出運年度(當年配額只能當年使用),以貨物離開中國最後一個港口時間為限。年度打全稱,不得簡稱。
第四欄 類別號:實際出口紡織品類別號,一份證只打一個類別號。
第五欄 收貨人名稱、地址、國家:目的國進口商名稱和地址。
第六欄 原産地國家:已印製。
第七欄 目的地國家:貨物最終到達的國家名稱。
第八欄 裝運日期、地點、運輸方式:實際裝運日期(年、月),具體港口名稱,運輸方式。
第九欄 加注內容:
1、若為4類童裝(小於130釐米),則按五件童裝折三件成人裝計算,此欄應加注“The conversion rate for garments of a commercial size of not more than 130 cm must be applied”(不用輸入,程式已設定,只需在遞交申請表時,選擇第九欄下拉功能表中“是”)。
2、如有遺失加注原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證號。
第十欄 嘜頭及包裝號、包裝種類及件數、商品説明:
1、按照發票上的嘜頭填寫完整的圖案、文字標誌及包裝號;如無嘜頭,須填“N/M”(若嘜頭打不下,可另加附頁,打上許可證號碼,加蓋發證機構證章)。
2、商品名稱應具體,並標明協調分類制編碼。
3、生産廠商代碼、名稱及地址。
4、加注TOTAL:英文的數量及計量單位大寫。
第十一欄 數量:按實際出運貨物的數量填寫。
第十二欄 離岸價值:FOB價,以元為單位,小數保留兩位,幣別應與發票一致。
第十三欄 有關發證機構證明:發證機構所在城市名稱、發證日期(發證系統自動生成);發證機構蓋章(經辦人不再手簽姓名)。
第十四欄 有關發證機構的名稱、地址、國家:發證機構的具體名稱和地址(不用輸入,程式已設定)。
附件11:輸美紡織品出口許可證證面內容規範
第一欄 出口商(代碼、名稱和地址):出口企業全稱和詳細地址,出口企業13位代碼。
第二欄 許可證號碼:已印製。
第三欄 協議年度:貨物實際出運的年度。以貨物實際離開中國最後一個港口時間為限。年度打全稱,不得簡稱。
第四欄 類別號:按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公告2005年第87號發佈的《對美出口紡織品臨時管理商品目錄》類別列印;一份證只能列印一個類別號(如果貨物既包括340類也包括640類,應為340/640類;如果貨物全部為340類商品,貨物類別為340類,不得為640類)。
第五欄 發票號碼:為實際出口貨物所對應的發票號。
第六欄 收貨人(名稱和地址):進口商的名稱和地址,及實際收貨人。
第七欄 裝運地、裝運日期及目的地:指貨物出口時的裝運港口和日期,以及最終目的國名稱。
第八欄 中國港口離岸價值:許可證項下貨物的FOB總值。按信用證規定的幣別符號折算為FOB價。
第九欄 嘜頭、包裝件數、商品名稱。
第十欄 數量。
第十一欄 單價。
第十二欄 總值。
第十三欄 生産廠家代碼。
第十四欄 發證機構證明,已印製。
第十五欄 發證機構簽章;發證日期(發證系統自動生成)。
附件12: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證面內容規範
1、出口商:
(1)應列印進行過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的經營者(出口商)名稱。
(2)進出口企業代碼即為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證上編定的13位代碼。
2、發貨人:
指具體執行合同發貨報關的單位,應與出口商一致。
3、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號:
結構為:xx – xx - xxxxxx
(1) (2) (3)
(1)二位數字表示年份。
(2)二位數字或字母表示簽發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的機構代碼。
(3)由一個字母和五位數字組成,電腦自動順序編排。
4、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有效截止日期:
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有效期自發證之日起設定為6個月。
5、貿易方式:
此欄內容有:一般貿易、易貨貿易、來料加工、補償貿易、進料加工、外資企業出口、邊境貿易、其他貿易等。
6、合同號:
(1)指申領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報關及結匯時所用出口合同的編號。
(2)每份許可證只能對應一份出口合同,只能有一個合同號。
7、報關口岸:
指出口口岸,此欄只允許填寫海關總署的一個直屬海關或關區。
8、出口最終目的國(地區):
指最終目的地,即合同目的地,只能列印一個國家(地區)名,不允許使用地域名(如歐洲等)。
9、付款方式:
(1)此欄內容有:信用證、託收、匯付、現付、記賬、免費。
(2)一份合同採用兩種支付方式時(指簽合同時已明確的),此欄只填主要的一種,其他在備註欄內註明。
10、運輸方式:
(1)列印貨物報關離境時的運輸方式。
(2)包括:海上運輸、鐵路運輸、公路運輸、航空運輸、郵政運輸、海運\陸運、固定運輸、內河運輸、海運\空運等。
(3)只能填寫一種運輸方式。
11、商品名稱:
列印《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臨時管理目錄》(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2005年第103號公告)和《對美出口紡織品臨時管理商品目錄》(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2005年第87號、104號公告)發佈的名稱和相應的10位商品編碼。
12、規格、等級:
此欄列印出口産品品種規格、等級。同一編碼商品規格型號超過四種時,應另行列印許可證。
13、單位:
(1)指計量單位。由電腦自動錄入。
(2)各商品使用的計量單位統一按程式設定的名稱列印,不得任意變動。
(3)合同中使用的計量單位與程式設定名稱不一致時,應換算成程式設定的計量單位。
14、數量、單價及總值:
(1)數量表示該證允許出口貨物的多少。數量總量必須與對應的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輸美紡織品出口許可證一致,由企業自行填寫。
(2)單價是指與計量單位相一致的單位價格。
(3)總值由企業自行填寫。金額總值必須與對應的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輸美紡織品出口許可證一致。
15、備註:
(1)輸歐盟或輸美許可證號:填寫與已申領的輸歐盟或輸美紡織品出口許可證相對應的許可證號碼(如CN50123456)。
(2)類別號:填寫與已申領的輸歐盟或輸美紡織品出口許可證相對應的許可證中顯示的紡織品類別號(如輸歐2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