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2月12日國務院批准 2000年2月18日國家煙草專賣局、公安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佈)
為維護國家和消費者利益,進一步嚴厲打擊捲煙走私的違法犯罪活動,整頓捲煙市場,保護民族捲煙工業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特通告如下:
一、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以及個人走私捲煙或非法收購、運輸、郵寄、販賣、窩藏走私捲煙和其他非正常渠道流入市場的進口捲煙的,由海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在其職責範圍內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凡正常進口的捲煙必須在箱包、條包和盒包上印有“由中國煙草總公司專賣”字樣;免稅店經營的捲煙必須有“中國關稅未付”和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專門標識;處理沒收的非法進口捲煙在銷售前,必須有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在箱包和條包上加貼由國家煙草專賣局制定的“沒收非法進口捲煙”專門標識。無上述標誌的外國捲煙、出口倒流國産捲煙,由海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沒收。
三、在境內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進口捲煙(含處理沒收的走私捲煙),必須持有國家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開具的準運證;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運輸,必須持有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開具的準運證。海關監管捲煙的轉關運輸,必須持有海關出具的轉關運輸單證。鐵路、交通、民航等部門承運的進口捲煙及郵政部門郵寄超過規定數量的進口捲煙,必須驗憑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開具的準運證。無準運證或無轉關運輸單證運輸進口捲煙、無準運證超量郵寄進口捲煙的,由有關執法部門予以沒收,並處以罰款,其主管部門應視情節按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四、經營合法進口捲煙、免稅煙的單位,必須持有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經營執法部門處理沒收的走私捲煙的單位,其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所列經營品種範圍必須包括處理沒收非法進口捲煙。各經營單位要按規定渠道進貨。無許可證擅自經營進口捲煙、免稅煙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沒收其違法所得;無許可證或超過許可證規定範圍經營沒收非法進口捲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和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其經營的非法進口捲煙。情節嚴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五、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以及個人為走私、販私活動提供藏匿、運輸和郵寄等便利條件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六、各執法部門沒收的非法進口捲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拍賣的,應定向拍賣給持有國家煙草專賣局核發的、經營品種包括處理沒收非法進口捲煙的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的單位。其中批發企業只能將沒收非法進口捲煙銷售給有零售經營權的企業。凡違反上述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和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其貨物。情節嚴重的,可取消其經營資格。
七、清理整頓捲煙交易市場,對已成為非法進口捲煙集散地和銷售場所的市場要堅決予以取締。
八、對檢舉揭發、協助查緝走私、販私有功的單位和個人,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凡使用暴力或威脅方式抗拒或圍攻執法人員查緝走私、檢查市場的,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九、本通告自發佈之日起執行。1994年10月16日國務院批准,國家煙草專賣局、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關總署發佈的《關於嚴厲打擊捲煙走私整頓捲煙市場的通告》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