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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9〕4號
  2. [發文機構]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3. [發佈日期] 2009-09-28
  4. [有效性]

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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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9年第4號

  《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已經2009年9月18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吳定富    

2009年9月25日  

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第一條 為了維護保險市場秩序,預防和懲處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行為,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保險公司通過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機構進行銷售、理賠等活動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的規定。

  中國保監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國務院授權履行監管職責。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在中國保監會授權範圍內履行監管職責。

  第三條 保險公司應當制定合法、科學、有效的中介業務管理制度,確保經營行為依法合規、業務財務數據真實客觀。

  第四條 保險公司的業務、財務管理資訊系統應當真實、準確、完整記載中介業務的業務和財務資訊。

  保險公司應當逐單記載通過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簽訂的保單的保險費和佣金數額。

  第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中介業務的稽核審計,建立中介業務違法行為責任追究機制。

  保險公司發現中介業務活動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報告。

  第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對保險代理人進行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培訓,並保留詳細的培訓檔案。

  第七條 保險公司應當設置專門崗位,負責對保險代理業務進行日常管理,並且建立代理業務合規經營檔案。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代理業務定期核查制度,核查結果應當記入代理業務合規經營檔案。

  第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在委託合同中約定,保險公司有權要求保險代理人糾正保險違法行為,保險代理人拒不糾正的,保險公司有權終止其代理權。

  保險公司應當及時要求保險代理人糾正保險違法行為,保險代理人拒不糾正的,保險公司應當終止其代理權。

  第九條 保險公司發現保險代理人存在下列行為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一)嚴重侵害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二)利用保險業務進行非法集資、傳銷或者洗錢等非法活動;

  (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需要報告的行為。

  第十條 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在賬外暗中直接或者間接給予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委託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唆使、誘導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機構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者保險公估機構,通過虛挂應收保險費、虛開稅務發票、虛假批改或者登出保單、編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費用。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保險中介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通過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串通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挪用、截留和侵佔保險費。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串通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機構,虛構保險合同、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或者故意誇大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從事保險銷售活動。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編造虛假中介業務、虛構個人保險代理人資料、虛假列支中介業務費用,或者通過其他方式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中介業務報告、報表、文件、資料。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國保監會可以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有本辦法第十條至第十七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保險公司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中國保監會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禁止有關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進入保險業。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中國保監會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禁止有關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進入保險業。

  第二十二條 中國保監會在查處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機構違法行為的,應當並案查處。

  第二十三條 中國保監會在查處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存在涉嫌非法集資、傳銷、洗錢、違反國家稅收管理規定等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向有關部門移送。

  第二十四條 中國保監會在查處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國有保險公司工作人員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違紀、犯罪線索的,應當根據案件的性質,依法及時向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移送。

  中國保監會在查處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非國有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涉嫌構成職務侵佔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偷稅罪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及時向司法機關移送。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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