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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農辦牧〔2021〕45號
  2. [發文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
  3. [發佈日期] 2021-11-09
  4. [有效性]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印發獸藥GMP生産線名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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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辦牧〔2021〕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牧)、畜牧獸醫廳(局、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

  為貫徹落實《獸藥生産品質管理規範(2020年修訂)》,進一步規範獸藥GMP生産線命名及獸藥生産許可範圍名稱,我部組織修訂了《獸藥GMP生産線名稱表》,形成《獸用中藥、化學藥品類GMP生産線名錄》(附件1)、《獸用生物製品類GMP生産線名錄》(附件2),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施行,《農業部辦公廳關於獸藥生産許可證核發有關工作的通知》(農辦醫〔2016〕20號)發佈的《獸藥GMP生産線名稱表》同時廢止。

  附件:1.獸用中藥、化學藥品類GMP生産線名錄

            2.獸用生物製品類GMP生産線名錄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2021年11月8日  

01.jpg

  注:1.根據獸藥的特性、工藝等因素,經評估確定廠房、生産設施和設備供多産品共用的,生産線名稱之間可用“/”分割,例如粉劑/預混劑;不存在共用的,生産線名稱之間以“、”分割。例如散劑、最終滅菌小容量注射劑、片劑。

  2.涉及多品種原料藥生産時,各産品通用名稱之間用“、”分割。例如非無菌原料藥(D級,磺胺嘧啶鈉、磺胺間甲氧嘧啶鈉)、無菌原料藥(頭孢噻、鹽酸頭孢噻)、中藥提取(黃芩提取物、連翹提取物)。

  3.具備中藥提取能力的,應遵照以下要求:(1)某生産線驗收時,僅試生産了中藥産品,該生産線寫為“生産線名稱(中藥提取)”,如口服溶液劑(中藥提取)。(2)某生産線驗收時,對化藥、中藥産品均進行了試生産,該生産線寫為“生産線名稱(含中藥提取)”,如口服溶液劑(含中藥提取)。

02.jpg

  注:1.生産線名稱中有“含”表示其他設施設備可共用。

  2.製品常規劑型為液體製品的,生産線若生産凍幹製品,需增加凍幹設備,生産線名稱後增加“(含凍幹製品)”。

  3.在符合農業部公告第1708號關於轉瓶培養生産方式獸用細胞苗生産線設置要求的前提下,細胞懸浮培養生産方式可以在轉瓶培養生産線增加相應的設施設備,在有效防止交叉污染的前提下,共用其他製備區域,生産線名稱為“細胞培養病毒滅活疫苗(含懸浮培養工藝)”或“細胞培養病毒活疫苗(含懸浮培養工藝)”。

  4.原生産線名稱中含有“水産用”內容的,因其産品生産工藝無特殊要求,僅是檢驗設施有所不同,此次生産線名錄中不再單獨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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