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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公告第〔〕416號
  2. [發文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
  3. [發佈日期] 2021-12-31
  4. [有效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公告第4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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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和穩外資外貿決策部署,履行《關於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採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式的鹿特丹公約》(以下簡稱《鹿特丹公約》)義務,便利農藥進出口貿易、提高通關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農藥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農業農村部、海關總署就優化農藥進出口管理服務措施公告如下: 

  一、進出口的農藥應在我國取得農藥登記,進出口農藥的單位應取得相應的農藥經營許可證,並對農藥的品質負責,出口的農藥還應取得農藥生産許可證。 

  二、農藥進出口實行名錄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農藥管理名錄》(以下簡稱名錄,最新調整的名錄見附件1)由農業農村部和海關總署共同制定,並適時調整公佈。 

  三、進出口農藥單位應在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以下簡稱單一窗口)(http://www。singlewindow。cn)網上辦理農藥進出口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見附件2-1,2-2)。 

  四、向中國出口農藥的企業,由其在中國設立的銷售機構或委託中國代理機構辦理通知單。涉及多個生産地的,還應提供相應的生産場所資訊。 

  五、農藥生産企業自營出口的,直接在單一窗口辦理;農藥生産企業委託貿易企業出口的,還應與貿易企業簽訂出口委託書;農藥生産企業委託加工的,還應提供受託方的農藥生産許可證和委託加工協議。僅限出口登記的農藥和特殊管理的農藥出口,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六、對列入《鹿特丹公約》監管的農藥(見附件3),包括《鹿特丹公約》附件三的農藥品種和農藥産品,以及我國已經禁用和嚴格限用的農藥品種,應按照《鹿特丹公約》要求履行相關手續。 

  七、因農藥登記試驗、科學研究、檢驗檢測等特殊情況,需要進出口農藥的,應提供相關用途證明材料,經確認後在單一窗口辦理。 

  八、農業農村部農藥檢定所在網上審核確認進出口單位提供的資訊,符合條件的,將農藥進出口通知單電子數據發送海關。 

  九、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與關境內的其他地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除外)之間進出的農藥,應當辦理農藥進出口通知單。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農藥,除列入《鹿特丹公約》的應當辦理農藥進出口通知單外,其餘無需辦理農藥進出口通知單。區內企業的農藥生産經營活動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由海關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十、農藥進出口通知單實行一批一單管理,即進出口一批農藥,辦理一份農藥進出口通知單,對應一份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農藥進出口通知單有效期3個月。 

  十一、實施農藥進出口通知單通關作業無紙化,海關憑農藥進出口通知單電子數據辦理通關驗放手續,不再收取紙質文本。因海關等有關部門審核需要,或電腦管理系統、網路通信故障等原因,可提供紙質農藥進出口通知單,海關驗核紙質資訊並進行紙面簽注。 

  十二、農業農村部農藥檢定所和中國電子口岸數據中心具體承擔相關業務工作,聯繫電話分別是010-59194007、 010-95198。 

  十三、因防治突發重大病蟲害等緊急需要,農業農村部必要時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決定臨時限制出口或者臨時進口規定數量、品種的農藥。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原農業部、海關總署聯合發佈的《關於對進出口農藥實施登記證明管理的通知》(農農發〔1999〕9號),農業部、海關總署公告第1452號、第2203號同時廢止。 

  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農藥管理名錄(2022年) 

            2-1.農藥出口通知單樣本 

            2-2.農藥進口通知單樣本 

            3.《鹿特丹公約》監管的農藥 

  農業農村部 海關總署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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