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21〕53號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化粧品註冊備案管理辦法》及其相關配套法規,現將普通化粧品備案的相關要求公告如下:
一、按照《國家藥監局關於實施<化粧品註冊備案資料管理規定>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35號)的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通過原註冊備案平臺和新註冊備案平臺備案的普通化粧品,統一實施年度報告制度。備案人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通過新註冊備案平臺,提交備案時間滿一年普通化粧品的年度報告。
二、按照《國家藥監局關於發佈<化粧品安全評估技術導則(2021年版)>的公告》(2021年第51號)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化粧品備案人進行普通化粧品備案前,必須依據《技術導則》的要求開展化粧品安全評估,提交産品安全評估資料。
三、按照《國家藥監局關於發佈<化粧品功效宣稱評價規範>的公告》(2021年第50號)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化粧品備案人進行普通化粧品備案的,應當依據《規範》的要求對化粧品的功效宣稱進行評價,並在國家藥監局指定的專門網站上傳産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
四、按照《國家藥監局關於做好新舊化粧品註冊備案資訊管理平臺銜接有關工作事項的通知》(藥監綜粧函〔2021〕264號)要求,已開通新平臺臨時用戶許可權的化粧品註冊人、備案人、境內責任人,應當於2022年1月1日前補充提交品質管理體系概述、不良反應監測和評價體系概述等資料,逾期未補充提交的,其臨時用戶許可權自2022年1月1日起自動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