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21〕36號
按照《國務院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及《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辦公室關於印發<北京市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審改辦發〔2021〕5號)的文件要求,現就網際網路藥品資訊服務以及藥品批發企業選址籌建許可改革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9月1日起,註冊在本市自由貿易試驗區所屬的朝陽區、海淀區、通州區、順義區、昌平區、大興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全域範圍內的企業,申請辦理網際網路藥品資訊服務資格行政審批事項的,此事項由行政審批(告知承諾制)改為備案管理。註冊在本市內其他區域的企業仍然實行告知承諾制。
二、自2021年9月1日起,註冊在本市自由貿易試驗區所屬的朝陽區、海淀區、通州區、順義區、昌平區、大興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全域範圍內的企業,申請開辦藥品批發企業不再向藥監部門申請辦理籌建審批,直接申請辦理藥品批發企業經營許可證核發審批。註冊在本市內其他區域的企業仍然實行藥品批發企業選址籌建審批事項。
特此公告。
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