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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財建〔2021〕466號
  2. [發文機構] 財政部
  3. [發佈日期] 2021-12-31
  4. [有效性]

關於2022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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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建〔2021〕4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科技廳(局、科委)、發展改革委: 

  為進一步支援新能源汽車産業高品質發展,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現就2022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持技術指標體系穩定,堅持平緩補貼退坡力度 

  為創造穩定政策環境,2022年保持現行購置補貼技術指標體系框架及門檻要求不變。根據《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發展改革委關於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20〕86號)要求,2022年,新能源汽車補貼標準在2021年基礎上退坡30%;城市公交、道路客運、出租(含網約車)、環衛、城市物流配送、郵政快遞、民航機場以及黨政機關公務領域符合要求的車輛,補貼標準在2021年基礎上退坡20%。 

  二、明確政策終止日期,做好政策收尾工作 

  根據《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發展改革委關於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20〕86號)“綜合技術進步、規模效應等因素,將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2年底”要求,為保持新能源汽車産業良好發展勢頭,綜合考慮新能源汽車産業發展規劃、市場銷售趨勢以及企業平穩過渡等因素,2022年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政策于2022年12月31日終止,2022年12月31日之後上牌的車輛不再給予補貼。同時,繼續加大審核力度,做好以前年度推廣車輛的清算收尾工作。 

  三、加強産品安全監管引導,確保品質和資訊安全 

  健全新能源汽車安全監管體系,進一步壓實新能源汽車生産企業主體責任。指導企業健全安全管理機制,強化産品品質保障能力,滿足國家關於汽車數據安全、網路安全、線上升級等管理要求。提升企業監測平臺效能,提高售後服務能力,做好事故應急響應處置。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相關部門建立跨部門資訊共用機制,定期匯總起火及重大事故資訊,加快建立車輛事故報告制度,對於隱瞞事故資訊、不配合調查的,視情節輕重暫停或取消涉事車型補貼資格。 

  本通知從2022年1月1日起實施。本通知未作規定的事項,繼續按照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印發的《關於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審批責任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建〔2016〕877號)、《關於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關於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8〕18號)、《關於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9〕138號)、《關於支援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9〕213號)、《關於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20〕86號)、《關於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20〕593號)等有關文件執行。 

   

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發展改革委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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