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21〕35號
為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辦公室關於印發<北京市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審改辦發〔2021〕5號),現就《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證》(一、二類)審批事項公告如下:
一、《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證》(一、二類)審批事項調整內容。自本公告發佈之日起,在本市自由貿易試驗區所屬的朝陽區、海淀區、通州區、順義區、昌平區、大興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全域範圍內(以下簡稱自由貿易試驗區範圍)取消《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證》(一、二類)審批事項。在本市自由貿易試驗區範圍以外的行政區域,《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證》(一、二類)審批繼續實行告知承諾制,按照《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對醫療單位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一、二類)實行告知承諾審批的公告》(公告〔2020〕11號)執行。
二、本市自由貿易試驗區範圍內取消《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證》(一、二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後,醫療機構使用放射性藥品必須符合《藥品管理法》《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醫療機構應落實使用放射性藥品的主體責任,加強使用管理,並將放射性藥品使用情況報管轄區市藥監局分局。
三、市藥監局各分局應及時掌握轄區醫療機構使用放射性藥品的動態情況並加強日常監管。
特此公告。
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