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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公告〔2021〕34號〔2021年〕34號號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3. [發佈日期] 2021-08-31
  4. [有效性]

關於在本市自由貿易試驗區實施化粧品生産許可延續告知承諾有關事項的公告(公告〔2021〕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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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1〕34號

  為落實“證照分離”改革工作要求,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根據《化粧品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北京市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工作方案》(京審改辦發〔2021〕5號),結合本市實際,決定在本市自由貿易試驗區所屬的朝陽區、海澱區、通州區、順義區、昌平區、大興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全域範圍(以下簡稱自由貿易試驗區範圍)內對化粧品生産許可延續事項施行告知承諾制。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適用範圍

  申請化粧品生産許可延續告知承諾的化粧品生産企業,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住所地址位於自由貿易試驗區範圍;

  (二)不存在依法應當變更但尚未提出變更申請的情形;

  (三)《化粧品生産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

  二、申請時限

  申請人應當在生産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90個工作日至30個工作日期間提出延續許可申請。

  因原有化粧品生産許可事項尚未完成導致未能在規定時限內提出許可延續申請的,應自原有許可事項完成並收到相關許可證書後20個工作日內提出許可延續申請。

  三、申請材料及辦理程式

  (一)申請材料

  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 化粧品生産許可申請表;

  2. 告知承諾書。

  需現場核驗營業執照;具體辦理人員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本人的需提交授權委託書;申請人應當對提交資料和承諾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二)辦理程式

  符合受理條件的,直接作出同意決定,向申請人換發新的化粧品生産許可證。

  《化粧品生産許可證》上應當註明申請人通過告知承諾方式取得。

  四、事中事後監管

  按照告知承諾程式完成化粧品生産許可延續事項的,企業所在地各分局應當在行政審批機關作出准予行政審批決定後3個月內對被審批人申報資料和承諾的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檢查。

  發現申請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或未履行承諾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後仍未達到條件的,撤銷行政許可決定;作出虛假承諾或未達到化粧品生産許可條件,依法直接撤銷化粧品生産許可決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化粧品監督管理條例》《北京市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審批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五、其他事項

  (一)申請人不選擇告知承諾方式的,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化粧品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實施行政審批。

  (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出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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