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1. [發文字號] 商救濟立案局函〔2021〕93號
  2. [發文機構] 商務部
  3. [發佈日期] 2021-12-29
  4. [有效性]

關於2022年部分反傾銷、反補貼措施即將到期的通知

字號:        

商救濟立案局函〔2021〕93號

各利害關係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反傾銷稅的徵收期限和價格承諾的履行期限不超過5年;但是,經複審確定終止徵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傾銷稅的徵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反補貼稅的徵收期限和承諾的履行期限不超過5年;但是,經複審確定終止徵收反補貼稅有可能導致補貼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補貼稅的徵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為使利害關係方及時了解措施實施期限,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對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到期的反傾銷、反補貼措施通知如下:

  一、將於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到期的反傾銷、反補貼措施通過本通知一併對外告知(見附件),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不再發佈個案措施到期通知。

  二、在本通知附件所列個案反傾銷、反補貼措施到期日60天前,相關國內産業或代表國內産業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如認為,終止該措施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或補貼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可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提出期終複審申請。

  三、鋻於英國已於2021年1月1日脫離歐盟,本通知附件所列個案如涉及歐盟,相關國內産業或代表國內産業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提出期終複審時,應根據商務部2021年第3號公告的要求提出申請。

  四、期終複審申請書應包含:要求進行期終複審的明確表示,終止該反傾銷、反補貼措施將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或補貼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證據材料。

  五、如相關國內産業或代表國內産業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未按本通知的規定提出期終複審申請,同時在相關反傾銷、反補貼措施到期前,商務部也未主動發起期終複審調查,則該反傾銷、反補貼措施將自措施到期之日起終止實施。

  附件:將於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到期的反傾銷、反補貼措施一覽表

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    

2021年12月29日  


分享:
相關解讀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