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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財關稅〔2021〕16號
  2. [發文機構] 財政部
  3. [發佈日期] 2022-04-07
  4. [有效性]

關於2021-2030年支援民用航空維修用航空器材 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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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關稅〔2021〕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政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民航各地區管理局:

  為加快壯大航空産業,促進我國民用航空運輸、維修等産業發展,根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關於2021-2030年支援民用航空維修用航空器材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15號,以下簡稱《通知》)有關規定,現將2021-2030年支援民用航空維修用航空器材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通知如下:

  一、民航局確定符合《通知》第二條的進口單位名單,並將名單(需註明批次)函告海關總署,抄送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名單根據實際情況動態調整。

  進口單位發生名稱、經營範圍變更等情形的,應在政策有效期內及時將有關變更情況説明報送民航局。民航局確定變更後的單位自變更登記之日起能否繼續享受政策,並將確定結果和變更登記日期函告海關總署(確定結果較多時,每年至少分兩批函告),抄送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

  二、《通知》項下免稅進口航空器材實行清單管理。民航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海關總署確定上述清單,由民航局將清單(需註明批次)函告海關總署,抄送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清單根據實際情況動態調整。

  三、民航局函告海關總署的第一批進口單位名單和免稅進口航空器材清單,自2021年1月1日實施,至第一批名單函告之日後30日內已徵應免稅款,依進口單位申請准予退還。以後批次函告的名單、清單,自函告之日後第20日起實施。

  四、免稅進口單位應按照海關有關規定,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

  五、進口單位如存在以虛報資訊等獲得免稅資格的,經有關部門查實後由民航局函告海關總署,抄送財政部,自函告之日起,該單位在《通知》剩餘有效期內停止享受政策。

  六、民航局會同有關部門對政策執行效果加強評估。

  七、財政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政策執行過程中,存在違反執行免稅政策規定的行為,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本辦法有效期為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民航局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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