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1. [發文字號]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通告2021年第〔〕4號
  2. [發文機構]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3. [發佈日期] 2021-10-08
  4. [有效性]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關於做好靈活就業人員和城鄉居民社會保險繳費協議簽訂相關工作的通告

字號: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通告2021年第4號

  為做好靈活就業人員和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繳費服務,保障繳費人權益,規範繳費協議簽訂等相關工作,現將具體事項通告如下:

  繳費人選擇銀行批量扣款繳費方式繳納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費、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應當簽訂繳費協議,繳費協議由繳費人與稅務機關的《個人社會保險費繳納協議》和繳費人與開戶銀行的社會保險費扣繳服務協議(具體名稱以各開戶銀行的協議名稱為準)組成。繳費人選擇銀行櫃檯、銀行APP等查詢繳費方式繳納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費、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無需簽訂繳費協議。

  一、繳費協議簽訂

  繳費人可通過銀行網點或北京市電子稅務局渠道簽訂繳費協議。

  (一)通過銀行網點辦理時,繳費人同時簽訂《個人社會保險費繳納協議》和社會保險費扣繳服務協議。繳費人應使用本人銀行賬號簽訂繳費協議,並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存摺或銀行卡辦理;未滿16周歲的繳費人,可使用監護人的銀行賬號簽訂繳費協議,繳費人及監護人應提供雙方有效身份證件、監護人的存摺或銀行卡、有效關係證明辦理。

  (二)通過北京市電子稅務局辦理時,繳費人須進行“用戶註冊”和“實名認證”,並使用本人銀行賬號同時簽訂《個人社會保險費繳納協議》和社會保險費扣繳服務協議。

  二、繳費關係延續

  下列繳費人的繳費賬戶經開戶行驗證通過且繳費人無異議的,生成繳費協議並履行;繳費賬戶經驗證不通過或不能夠正常繼續繳費、或繳費人對生成、履行繳費協議有異議的,可以重新簽訂繳費協議或選擇其他繳費方式繳費:

  (一)2021年9月30日前簽訂了社會保險費繳費協議或留存了繳費賬戶,且在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間通過銀行批量扣款繳費方式繳納了社會保險費的靈活就業繳費人;

  (二)2020年12月31日前簽訂了社會保險費繳費協議或留存了繳費賬戶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人;

  (三)2021年9月29日前在醫療保障部門留存了繳費賬戶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人。

  三、繳費協議終止

  (一)繳費協議中繳費人的姓名、證件類型、證件號碼或城鄉居民繳費人經辦機構發生變更,繳費人應及時到所屬社會保險代理處辦理相應的社會保險登記資訊變更業務,完成變更之日原繳費協議自動終止,繳費人需重新簽訂繳費協議或選擇其他繳費方式繳費。

  (二)繳費協議中繳費人的開戶行、繳費賬戶或監護人的姓名、證件類型、證件號碼、開戶行、繳費賬戶發生變更,不需要前往所屬社會保險代理處辦理變更業務,需及時辦理繳費協議終止手續、重新簽訂繳費協議或選擇其他繳費方式繳費。

  (三)繳費人如需終止繳費或停止使用銀行批量扣款方式繳納社會保險費,需及時辦理繳費協議終止手續。

  (四)繳費人可通過銀行網點或北京市電子稅務局渠道辦理繳費協議重新簽訂、終止手續。

  四、繳費協議辦理時間和渠道

  繳費協議相關業務應在本通告規定的時間內,在銀行網點或登錄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電子稅務局(https://etax.beijing.chinatax.gov.cn/)辦理,具體辦理時間和渠道詳見附件。

  五、其他事項

  (一)繳費人應在社會保險費銀行批量扣款日的兩個工作日之前完成繳費協議簽訂,並確保扣款前繳費賬戶狀態正常且餘額充足。

  (二)繳費人辦理姓名、證件類型、證件號碼或城鄉居民繳費人經辦機構變更業務時如有疑問,可以撥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諮詢熱線12333;辦理繳費協議簽訂、終止業務或辦理繳費業務時如有疑問,可以撥打稅務諮詢熱線12366;使用北京市電子稅務局時如有疑問,可以撥打技術諮詢服務熱線4007112366。

  本通告自2021年10月9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靈活就業人員和城鄉居民社會保險繳費協議辦理時間和渠道匯總表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2021年9月28日  

分享:
相關解讀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